2023年10月26日,阳光高照,白云寥寥,木泽易走出江阳县看守所大门,看见迎面走来迎接他的妻子和律师,心中五味杂陈,感慨万千。
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然会因为离此不远的一个房地产工程项目施工业务,遭受牢狱之灾。看守所里的日子备受煎熬,度日如年,现在想来还心有余悸。
四个多月前,他被江阳县公安局民警通知配合调查建筑工人讨要工资一事。自己经营的信合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公司)所承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业务,建设单位楠锦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楠锦公司)及总包单位中河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中河公司)中途擅自解除施工合同,将自己手下施工队伍强行清退出场,既不支付工程款,亦不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向工人直接支付工资。中河公司与楠锦公司系关联企业,中河公司名义为总承包施工单位,但三方另有协议,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双方主体为信合公司与楠锦公司,楠锦公司为工程款付款义务人。除楠锦公司自供主材外,信合公司包工包料承接施工,合同名为建筑劳务分包,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春节假期后,施工合同被突然解除之初,面对楠锦公司不守合约、拖欠巨额工程款致使工人工资及材料货款难以支付的现实困境,自己确实组织了工人到项目工地围堵大门,以施压楠锦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楠锦公司不为所动,拒不支付,自己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处以十二日治安拘留处罚。
此后,部分工人因未得到工资,至上级市政府门口静坐,木泽易知晓此事,但其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他既没组织、也未教唆,此次讨要工资完全是部分工人的自发行为,工人理解信合公司未取得工程款的难处,行动主要针对的是锦楠公司,工人希望上级市政府能敦促县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锦楠公司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
此事过后,木泽易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资。木泽易解释锦楠公司拖欠信合公司巨额工程款,公司无以挹注资金支付工人工资,信合公司与中河公司、锦楠公司的分包协议有约定,工人工资由信合公司分工种按月根据实名考勤记录制做工人工资表,中河公司或锦楠公司审核后直接发放给工人,工人工资被拖欠主要责任不应在信合公司。根据信合公司确切统计,停工前已完成的施工产值约3600万元,中河公司及锦楠公司合计仅支付2000万元,欠付工程款数额达1600万元。该工程中河公司及楠锦公司未支付预付款,信合公司为工程施工已有资金垫入,因解除施工合同导致工人退场应结清的工资数额高达700万元,信合公司对此无能为力。
不久,木泽易又接到公安要求配合调查的通知,虽隐隐感觉不安,但木泽易认为,工人工资不能发放原因在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分包合同亦约定由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工人投诉工资问题主要责任应不在自己,自己或许只是协助调查案情而已。谁料这一去竟身陷囹圄,被指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场遭刑事拘留。
木泽易认为,信合公司没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亦不属于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根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人工资应由锦楠公司或中河公司直接支付工人。警方对于木泽易辩解不予理睬,并正告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部分工人的投诉,之前已向你们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30名工人工资190000元,经查你公司前后几个月的账户资金明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责令支付工资指令后,曾有一笔40万元银行贷款进帐,该款项未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足以认定为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木泽易辩称,该款项系自己个人名义所贷注入公司,用于公司另一个工程项目及维持公司日常经营运转急需,资金用处账户均有记录,未有转移及逃匿,况且,涉案项目工人合计拖欠工资总额达700万元,公司不能仅支付部分工人工资,置其他大部分工人工资于不顾。木泽易的辩解无济于事,警方刑事侦查仍然按部就班推进。
律师在会见木泽易后,了解到公安侦查内容为30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190000元,暂未涉及其他工人及金额。律师即与经办警官沟通,希望由家属筹借资金支付该部分工资,以换得木泽易免除处罚或取保候审。但经办警官威胁称,如付清该30名工人工资,将启动拒不支付其他班组工资的犯罪事实追查。家属无论如何也难以解决全部工人工资的资金缺口,无奈,只好选择暂时观望,以待其变。半个月后,木泽易由刑事拘留转为逮捕。
信合公司一共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三份责令支付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第一份金额为170万元,第二份为19万元,第三份系木泽易在看守所内收到,金额500余万元。
公安侦查期间,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力陈本案指控木泽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性值得商榷。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即使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信合公司与中河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中除了约定工资由总包单位代发外,另有约定即使存在工程争议也应先行垫付工人工资。信合公司虽然系建筑工人用人单位,鉴于建筑领域工资支付的特殊规定,中河公司及楠锦公司具有先行支付义务。基于此,请求公安机关审慎审查,至少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上述意见未被采纳,变更强制措施请求亦遭拒绝。
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卷宗材料所指控的拖欠工人数量由30名增至31名,金额也由190000元增至270000元。律师再次与经办检察官协调付清指控的拖欠工资,以争取对木泽易免于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官以案件需要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为由,未予审查相应请求。
退查结束二度提交检方审查起诉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家属遂偷偷联系31名工人,将全部270000元款项分别逐个支付,并要求每个工人签署了收款凭证及谅解书。当时尚未与该31名工人组成的班组办理最终结算,金额仅系班组上报的数据,实际工资数额应低于该金额,但为了取得全部公安记录在案被拖欠的31名工人谅解书,家属按照班组申报数额如数支付。律师将全部工人领款凭证及谅解书提交经办检察官,并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几日后,律师被通知与办案检察官、公安民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员四方沟通,告知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需答应两项前提条件:其一:木泽易需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其二:木泽易需保证班组工人,今后不再以聚众滋事等方式非法讨薪。由于各班组工人不是信合公司长期固定员工,有施工业务才临时招用,信合公司与班组工人实质上系松散性的合作关系,木泽易可以保证自己不组织、撺掇工人实施群体性讨薪行为,但无法约束、保证班组工人不发生自发行为。对于该要求,律师当场表示难以满足,后三方未再坚持。因木泽易迫切希望能早日离开看守所,虽然被刑事立案后一直拒绝认罪,在得到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确切意见后,作为交换条件,木泽易愿意认罪认罚。至此,被羁押四个多月后,终获检察院取保候审批准。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判决木泽易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就法律角度而言,建筑工人虽系信合公司合同工,信合公司负有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但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单位工资支付依赖于工程款的及时到位,国务院、劳动部、建设部等相关法规规章,确立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代付及垫付的法律义务,本案仅追究信合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有失偏颇。
信合公司没有支付全部工人工资的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一份金额为190000元的限期支付指令书,以信合公司其时恰好有一笔40万银行贷款进账为由,认定信合公司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无视公司应支付的其他应急款项。作为公司经营者,公司运营过程中需支付的款项分轻重缓急,亦需通盘考虑,不应仅考虑个别班组小部分工人。当地司法部门可以置其他大部分工人几百万元工资亦未支付于不顾,选择性的以部分工资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为由启动刑事责任追究,但信合公司却不能厚此薄彼的区别对待工人,信合公司工资未支付实为情有可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为了援用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法条治罪,抓小放大,咬住190000元工资数额不放,似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词、量身打造犯罪事实之嫌。
木泽易在刑罚压力之下,为得到刑事谅解,家属无瑕顾及尚未结算的工资款(实为泥工班组的工程款,公司与各班组签订有施工作业合同)金额是否准确,按照申报数额如数付清。会哭的孩子有奶喝,泥工班组兑现了全部甚至是超额工程款,但其他班组拖欠事实却未有任何改变。信合公司因这一变故,本来正常经营的建筑劳务企业,几个月无法有效运转,员工另谋他途,公司不得不走上停业倒闭之路,原本可以继续存活的企业被迫提前寿终正寝。
据悉,该案县里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并成立了专案组,由县政法委专人督办。
(说明:本文源自笔者办理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