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庆纪检监察

近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对宿松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金星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李金星利用担任宿松县千岭乡乡长、党委书记,趾凤乡党委书记,宿松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及个人在房产开发、工程承接、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6.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金星当庭表示不上诉。

(大观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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