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2月25日,惠州市民政局联合惠州市财政局下发《通知》,惠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今年3月1日起实施。

《通知》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现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37元/人.月。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照料护理标准600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555元/人.月。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照料护理标准1800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1110元/人.月。

该《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惠民发〔2021〕86号)不再适用。届时,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将遵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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