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注意了!
3月1日起
乘坐轨道交通要求有变

3月1日起,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乘客守则》) 将开始施行。

新版《乘客守则》中:

  • 取消了乘客可以带领“两名”儿童免费乘车的人数限制;
  • 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限制由23千克调整为30千克;
  • 另外还增加了禁止吸电子烟、文明乘车等规范行为。

新版《乘客守则》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止。

此前,上海市交通委还发布了《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解读》:为响应国家政策调整,适应乘客出行需求变化,上海市交通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乘客守则》进行修改。



《乘客守则》修改内容
主要为以下方面

一是按照免费乘车待遇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可以免费乘坐轨道交通”范围中不再对磁悬浮进行特别补充,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轨道交通企业查验后可以免费乘坐。

二是响应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取消了乘客可以带领“两名”儿童免费乘车的人数限制。

三是响应乘客出行需求变化,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限制由23千克调整为30千克。

四是从优化乘车环境的角度,增加了禁止吸电子烟、文明乘车等规范行为。

五是落实新施行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在《乘客守则》中,进一步强调“干扰、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禁止行为。

解读中也提到了
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随着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特别是鼓励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乘客守则》中对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两名儿童乘车的人数限制,已不能满足家庭出行的需求。

二是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上海建设国际大都市的背景下,为适应区域经济往来和国际交流的需要,有必要对乘客携带物品重量限制进行调整,提升上海轨道交通服务水平。

三是为了提升乘客的乘车体验,营造更加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有必要通过《乘客守则》明确禁止吸烟范围应涵盖电子烟,对擅自散发物品和招揽售卖行为等影响他人正常乘车的行为予以限制,倡导文明乘车,不实施影响他人正常乘车的行为,共同保障乘车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企业查验,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

(二)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

(三)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轨道交通企业查验后,可以免费乘坐本市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倚靠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2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车站内其他有禁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列车、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

(四)强行上、下车,扒门和吊门。

(五)吸烟(包括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物品。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物品、招揽乘客售卖产品或者服务、从事歌舞表演等引起聚集围观的活动,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八)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军警犬除外)等动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使用平衡车、滑板、踏板车、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残疾人轮椅车、儿童推车除外)。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携带充气气球。

(十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三)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四)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抛掷物品。

(十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十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七)干扰、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十八)影响运营安全和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文明乘车,自觉保持车站、车厢卫生和良好的乘车环境,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不得躺卧、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椅,不得实施影响他人正常乘车的其他行为。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无障碍电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十四、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五、乘客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拒不遵守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守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止。《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沪交行规〔2020〕5号)同时废止。

来源:澎湃新闻、上海市交通委网站、上观新闻

编辑:龚紫珺

编审:戴慧菁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