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美国总统川普在白宫宣布,推出投资款高达500万美元的 “金卡”来吸引高净值个人来投资美国,以换取美国的长期居留权,并将来可申请为美国公民。更重要是,他表示 “金卡” 在未来将会取代 EB-5投资移民计划。而且说两周后开始实施。

怎么说呢?川普这计划可以为美国带来更多的投资及创造更多的就业,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两个难题。



一个是按照美国目前的立法来说,取消 EB-5 是有难度的,而且和“金卡”产生的冲突需要大量时间协调。第二个是,从80万美金到500万美金,这个门槛的设置,会不会让原来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失去了一笔巨大的投资来源,这个账还需要细算。因为我知道,川普这么快做决定,一大半是党内政治诉求,另一方面不方便说,500万美金就能说明很多国际问题了。

按照川普的调性,这个事情虽然也许很久后才会发生,那对于只需要80万就能去美国的那批移民者来说,现在得抓紧这个窗口期了。

特朗普政府提出的"金卡"计划与现行EB-5投资移民制度的法律冲突问题,需要从美国宪政体系和立法程序的角度进行专业分析:

1. 立法权限的法律边界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立法权专属国会。EB-5项目作为1990年《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的一部分,其存废必须经过参众两院立法程序。行政机构单方面宣布废止现行法律的行为,涉嫌违反三权分立原则。司法实践中,2017年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Washington v. Trump案中已确立行政令不得抵触现行成文法的判例。

2. 祖父条款的司法保护效力

2022年EB-5改革法案(RIA)第103(b)(1)条明确规定,所有在2026年9月30日前提交的申请,即使项目到期仍须继续处理。参考1986年移民改革法祖父条款的司法判例(INS v. Chadha, 462 U.S. 919),这类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构无权中止已提交申请的审理。

3. 新设项目的法律可行性

"金卡"计划如欲实施,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 若作为新签证类别,需通过国会修订《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

- 若作为行政协议,需符合《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则制定程序

- 需通过OMB完成《监管弹性法案》要求的成本收益分析

当前行政机构尚未启动相关法定程序,两周实施期不符合联邦规则制定流程的时限要求。

4. 政治现实的制约因素

- 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可援引《国会审查法》否决行政规则

- 移民权益组织可能依据《行政程序法》提起违宪诉讼

- EB-5区域中心联盟已具备成熟的司法救济机制(如Behring Regional Center v. Wolf案)

5. 投资人风险缓释建议

- 已提交I-526的申请人受祖父条款保护,可继续通过移民法院主张权利

- 新申请人应同步准备EB-5与潜在新项目的双轨方案

- 重点监控第118届国会H.R.3372法案进展,该提案包含投资移民条款修正

当前法律态势下,行政机构单方面废止EB-5缺乏合宪性基础,"金卡"计划更可能作为政治表态存在。实质性政策变更需待2024大选后新国会组成,建议投资者保持现有移民路径,同时通过专业法律团队建立预案。比如说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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