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进行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20日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 第2.1条增加一款:
作为满足本规则核准资源条件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是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检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工作见证的人员。(注1)
注1:检验机构聘用的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
2. 第2.2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可以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下属单位包括申请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分公司等。共享条件的下属单位应当从事具体检验工作,并且至少满足一项核准项目规定的人员配备以及检验设备配置要求。取得核准证书后,下属单位应当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展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或者持有核准证书。申请单位不能共享非控股子公司核准条件,分公司不能单独申请核准。
3. 第3.3.4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申请项目、检验场地和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 第3.5条第二款修改为“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下属单位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的行政区域范围,丙类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等。”
5. 第3.6.2条修改为“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下属单位、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6. 增加第4.9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常压容器、目录外游乐设施等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其后原序号顺延。
二、附件A修改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填写说明”第7条修改为“7. 乙类检验机构,在‘备注’栏内注明开展检验工作的行政区域范围。”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填写说明”第10条修改为“10. 申请单位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的,在‘备注’栏内逐一注明共享核准条件的下属单位名称和住所。”
3. “表A-1 甲类检验机构填写示例”修改为:
4. “表A-2 乙类检验机构填写示例”修改为:
三、附件B修改
“表B-2 定期检验项目”中注B-5修改为“注B-5:按照附录db、dc所列‘专项条件’或者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表A-1 气瓶结构品种及代号’的‘品种’对RD6进行限定。”
四、附件C修改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修改为:
注C-1:应当注明“含额定工作压力22MPa以上锅炉制造监检”或者“不含额定工作压力22MPa以上锅炉制造监检”。
注C-2:注明是否含内检测;含内检测的,按照“B4 内检测限定方式”对内检测范围进行限定。
五、附件D修改
1. D1.2.1条第三款修改为“(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申请甲类检验机构B2级的,丙类检验机构仅申请RD6、QD3项目的,应当具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或者相应检验师资格”。
2. D1.2.2条增加一款“甲类检验机构A1级、A2级检验机构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3. D1.2.3条增加一款“(5)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4. D1.3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设备配置’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移动式压力容器RD4、RD5项目要求的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可以租赁。”
5. D1.4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1)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²;
(2)申请气瓶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300m²;
(3)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检验场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6. D1.5条第二款修改为“(2)与下属单位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下属单位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明确下属单位的行政组织架构和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识别并制定下属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并且有效实施。”
7. D1.8条增加一款“(5)首次申请核准项目的,应当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应当能够验证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核准范围内的检验能力。”
8. D1.10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应当独立完成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外委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业务、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外委方的选择和评价、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数量和质量、检测安全与环境、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9. D2.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D3.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近8年内”修改为“近12年内”,“前8年”修改为“前12年”。
10. D2.5条第一款修改为“(1)承担国家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或者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分技术委员会联络单位)工作,或者具备国家级应急演练实训能力并且开展应急演练实训工作”。
11. D3.5条第一款修改为“(1)承担省级、市级、行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或者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工作,或者具备省级应急演练实训能力并且开展应急演练实训工作”。
12. 附录da中GJ1、GJ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修改为“锅炉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修改为“锅炉检验员”。
13. 附录da中RJ1、RJ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修改为“压力容器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修改为“压力容器检验员”。
14. 附录da中DJ1、DJ2、DJ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修改为“压力管道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修改为“压力管道检验员”。
15. 附录db、dc中“锅炉定期检验师”修改为“锅炉检验师”,“锅炉定期检验员”修改为“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修改为“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修改为“压力管道检验员”,“气瓶定期检验员”修改为“气瓶检验员”。
16. 附录db中RD4“人员配备”第3条修改为“3. Ⅲ级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3人项,Ⅲ级AE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17. 附录db和附录dc中RD6“检验设备配置”修改为如下内容:
配置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未注明数量的均为1台套):
1. 通用条件
(1)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残气、残液回收或处理装置;(4)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装、卡具;(5)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6)起重设备;(7)气瓶阀门气密性试验装置;(8)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设施。
2. 专项条件
(1)无缝气瓶
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气密性试验装置;⑥数字式超声探伤仪,标准试块、对比试块(仅限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需要);⑦磁粉检测仪(仅限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需要);⑧测厚仪;⑨便携式硬度计。
(2)焊接气瓶
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气密性试验装置;⑥射线探伤装置,观片灯、报警设备、黑度计(外委时可不配置);⑦磁粉检测仪(外委时可不配置);⑧测厚仪4台。
(3)内装填料气瓶
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②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③气压试验装置;④处理报废气瓶内部填料、丙酮的装置;⑤测厚仪。
(4)纤维缠绕气瓶
①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气密性试验装置;⑥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⑦视频内窥镜。
(5)低温绝热气瓶
①气密性试验装置;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
18. 附录dc中DD3“人员配备”第1条修改为“1.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
六、附件E修改
1. E1.3.2条修改为“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da、附录db和附录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Ⅹ)、BD(Ⅹ)项目配备锅炉检验师不少于8名,BJ(Ⅰ)、BD(Ⅰ)项目配备锅炉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Ⅺ)项目配备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名、压力管道检验师不少于6名,BJ(Ⅲ)、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4名,BJ(Ⅺ)、BD(ⅩⅢ)项目配备客运索道检验师不少于2名,BJ(Ⅻ)、BD(ⅩⅣ)项目配备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不少于2名,BD(Ⅴ)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的相应条件。”
2. E1.3.3条增加一款“(5)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3. E1.11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应当独立完成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外委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业务、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外委方的选择和评价、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数量和质量、检测安全与环境、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七、附件F修改
1. 增加F2.7条“下属单位管理”,内容如下:
设有下属单位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与下属单位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2)下属单位应当以检验机构的名义签订检验合同、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3)明确与下属单位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下属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中的业务范围、职责和权限,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
(4)明确下属单位的行政管理组织架构、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其部门、岗位以及人员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5)识别并制定下属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每个要素或者过程控制中质量管理的权限、职责以及具体的质量管理要求,并且有效实施。
2. F5.5条“外委控制”修改为如下内容:
外委时,建立和实施外委控制程序,明确包括业务、检验检测、质量技术、廉洁自律的外委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且达到如下要求:
(1)明确外委范围,明确外委实施的管理程序、人员职责、质量控制和廉洁自律要求,定期对外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核;
(2)严格外委单位资格审查,确保其资质、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
(3)建立外委方评价机制,对外委方的质量控制、服务能力、廉洁自律情况实施首次评价和年度评价,建立外委方档案并且及时更新;
(4)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外委方的工作质量、外委工作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现场检验负责人应当对现场外委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附件G修改
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中“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修改为“四、下属单位”。
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中“八、人员情况”修改为:
3. “填写有关说明”第6条修改为“6.‘四、下属单位’仅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的下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