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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事情发生在2024年,事发时,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某却已驶出停车线,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此时南北向红灯已亮,行人周某刚仍冲向斑马线。
随后二人相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一辆小客车的左前侧,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躲闪不及,正好轧过。周某刚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监控显示,绿灯亮起时,客车司机刘某发动汽车跟随前车起步,快接近斑马线时,一人带车倒在左前方,不到两秒,车子从此人身上碾压过去。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最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中,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无事故责任。
为何行人也能构罪,机动车司机又是因何免责?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尽管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机动车驾驶人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并未排除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最高法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便明确: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行人成为交通肇事主体提供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周某刚应当预见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却仍然闯红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且事发后逃离现场,符合肇事逃逸的情形。
对于客车司机而言,由于事发突然,短距离内难以停车,且交警对当时车的测速结果为3至7km/h,不存在加速行为,因此,客车司机在主观不存在过失,客观上也是正常的驾驶行为,对其来说,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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