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工人医院被罚;
详情如下:
唐山工人医院被罚
2月20日,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连公示两条行政执法信息,唐山市工人医院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罚款,详情如下:
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唐山市工人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将患者XX的“2020年7月7日痰培养+药敏报告单”归入患者XX第1次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XX)中统一保存、管理,即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3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2月17日
处罚机关: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唐山市工人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一、1.未按规定书写患者XXX2023-7-2 8:10《病程记录》与2023年7月2日《出院记录》;2.2023-6-27为患者XXX申请呼吸与危重症一科病区会诊,病历中无对应医嘱;上述行为未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病历管理制度》及你院制定的《病历管理制度》。二、在患者XXX第5次住院病历的病程记录中无2023-6-27 15:18呼吸与危重症一科病区会诊意见执行情况,未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会诊制度》及你院制定的《会诊制度》。即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2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2月17日
处罚机关: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新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