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申请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等相关细则,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次《办法》明确了申请补贴的条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同时,为有效降低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和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办法》增加养老机构“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基本要求。明确“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等作为申领补贴的基本条件。
此外,《办法》对建设和运营补贴核算方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便于基层结合实际情况操作执行。(记者彭媛媛)
补贴标准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照自建或购置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投资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运营补贴针对明确的4类失能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等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区分20个档次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给予50至400元岗位津贴
补贴申请
●机构和个人可通过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自愿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在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当年7月15日前通过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机构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补贴对象
●《办法》明确补贴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补贴种类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