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固醇滥用,归根结底还是畸形的审美导致的非理性行为。
▲健美爱好者在展示身材。新京报资料图
| 柯锦雄
“健美圈不看天赋,只比耐药性。”原本一项展现人类力与美的运动,何以成为“科技与狠活”的较量?
据新京报报道,在健美圈,形形色色的类固醇药物被滥用,导致出现诸多问题。使用者们都有类似的画像:按医学上的标准,他们不胖也不瘦,但却追求一种畸形的“肌肉审美”。在通过自律无法突破个人极限的情况下,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危险的“捷径”。
报道中提及的“群勃龙”“氧雄龙”等被称为“增肌神药”,既然属于药物,自然要受到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包括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生产资质认证等。而这些合成代谢类固醇的“增肌神药”,还有一个公众更易理解的概念——兴奋剂。
根据国家卫健委与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的《2025年兴奋剂目录》,这些“增肌神药”属于蛋白同化制剂品种。
《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同时明确,只有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才能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而且,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也就是说,除了医疗机构及经过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蛋白同化制剂生产企业没有其他销售渠道。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可以说,兴奋剂从生产到使用,全链条都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不过,从报道看,类固醇滥用似乎是健身健美圈内“公开的秘密”。虽然合法的渠道无法买到这些药物,在网络上,各种非法市场却一直存在药物的流通,甚至一些健身教练以教人打药作为副业。这无疑应该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警惕。
类固醇滥用现象的原因很多样,从供需的角度而言,类固醇属于化学合成物,生产工艺并不复杂,也不高深,一些小化工企业掌握了基本反应原理之后,其实也能生产。而需求端则要区分使用对象,专业的健美运动员与健身爱好者,不同的对象面临不同要求。
如果是专业的健美运动员,是严禁使用兴奋剂的。按照中国健美协会《反兴奋剂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在健美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注册时必须交反兴奋剂保证书,而且有义务在任何时间、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违反规定使用兴奋剂的,严重者可终身禁赛。
而对于健身爱好者而言,使用违禁药物属于自陷风险,法律并不支持普通健身爱好者的使用行为,当然也没有明确禁止。这属于个人选择的问题,但在个人选择之外依然有着公共利益的问题。
兴奋剂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药物品种,其生产和销售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一些健身教练以及健身房充当药物代理,这种渠道的泛滥本身就在冲击国家药品监管的秩序,影响反兴奋剂的工作。
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不得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而专业指导人员违反规定,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情节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对类固醇这类药物,无论是生产还是经营监管,都有法可依。
健美,失去了健康也就失去了美。健美领域之所以出现如此严重的类固醇滥用现象,归根结底还是畸形的审美导致的非理性行为。
但在改变人心之前,监管部门还需守土有责。这不仅涉及药监部门一家,同样需要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网络监管部门等共同努力。唯有如此,方能管住被滥用的类固醇。
撰稿 / 柯锦雄(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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