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双方只要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就必须要各持一份协议原件。然而实践过程中我们律师发现,经常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会以”要拿回去盖章、审核“等各种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收走,导致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原件。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在与征收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以及具体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用于产权调换,即安置房的具体位置、面积、朝向等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无论如何手里都要留下一份原件,若征收方非要拿走,也要留下证据,比如对协议原件拍照、录像,或者让征收方以视频的方式留下证据。在手里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被征收方都拿走,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会有一定的风险,比如说以下两种就是最常见的。
一、补偿安置协议内容被征收方擅自篡改
在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协议被篡改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协议原件,尤其是在签订了空白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那么,征收方虽然口头上答应了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或者是征收方自己为了推进征收工作,提高了补偿标准,让被征收人在协议上面签上了字,但自始至终都没有将这些承诺落实在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上,然后就将被征收人所签好的协议全部拿走了,此时,这就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不利。
征收方拿走签好字的空白协议,或是拿走有具体内容的协议之后,会有很大的概率发现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情形,比如在被征收人所将好字的空白协议上,填上自己想要给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房面积,甚至利用各种消字笔,擅自涂改,具体的补偿款等等。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给大家一点建议,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轻易地相信征收方所有的口头承诺,同时也要认真仔细查看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一旦发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者是什么都没有写的协议等,一定要拒绝签订,避免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危险。
二、拿走签订好的补偿安置协议后毁约、违约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好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又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拿走协议原件,此时他们往往会想着,反正拆迁协议都在自己手里,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协议原件,他们想怎么着就怎么着,然后至此一而再再而三的违约、毁约,如不按时支付被征收人应当得的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甚至还会出现不及时履行过渡费等情况。
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毁约、违约的情况非常常见,所以,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与征收方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手里一定要留一份协议原件,手里有了协议原件,那么即使日后征收方出现了没有按时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我们被征收人手里也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违法行为行,或是毁约行为。
当遇到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非常拿走拆迁协议的情况时,我们能拒绝时一定要拒绝,倘若征收方非要以拿回去盖单、签字、审批等理由拿回去时,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通过录视频的方式来留下证据,可以让征收方出镜录一下视频,也可以针对已经签订好的补偿安置协议录一个视频,只有这样,才不会给征收方留下侵害我们自己合法权益的空子。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份对被征收人非常重要的文件,所以,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旦日后出现征收方反悔、毁约等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时候,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手里的协议,以征收方为被告,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