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图
作者|孙娟娟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340个字,预计阅读需7分钟▼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
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治的基本法,构建了食品安全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制度,其在回应食品行业发展需求、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2024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将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纳入注册管理;此次修正则拟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以防范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正增加一条:“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前款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重点液态类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时,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和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既增加了对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行为的处罚条款,又增加了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即在现行吊销许可证基础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为何这样修改?《修正草案》说明表示,食品运输包括运输工具清洗及食品的装卸、运输、交付等,连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在保障全链条食品安全中不可或缺,其保障效果对食品安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但现行立法尚未对从事食品运输需要满足的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作出准入方面的规定。通过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明确运输工具和容器等硬件条件,交付装卸运输各环节衔接、过程控制与记录等管理要求,相关人员应具备的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等要求,使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在实施运输前就具备相应保障食品安全的车辆、人员、管理等能力条件,进一步加强食品运输全链条管理,保障运输食品安全。
通过制度“补短板”强化特定环节与特种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为何连续两年进行修正?笔者认为,关键在于通过制度“补短板”来强化特定环节与特种食品的安全监管。从形式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可以通过许可规范的事项包括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法律保留原则,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鉴于行业特色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食品安全法适时修正也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业态作了规定,如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比较而言,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已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规范范围,但未规定事前的准入要求。实践中,贮存和运输随着商业模式的变化日益重要。2024年发生的“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不仅暴露了运输环节的监管漏洞,还让液态类食品及其在非消费端的安全保障成为关注。因此,食品安全法亟须进行修正。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正释放了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行为的强监管信号,即增设准入要求与配套的罚则规定。此前,食品安全法已对食品运输提出要求,包括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然而,“要求到人”并未有效实现,尤其是非直接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缺乏食品安全意识,更不具备食品安全法律认知。“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比如将原推荐性《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升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除了食用油专车专用外,食用酒精怎么管?此次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给出了整体性布局,食品运输的从业者需专业化管理,如对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进一步通过许可制度加持,强化了这一专业管理要求。
从制度配套层面看,《修正草案》还需在三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一是增设许可制度尚需具体化,即重点液态类食品目录仍需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制定。这一规范将确定许可适用的品类范围。二是液态类食品本身的差异亦需要在清洗、交付等环节作出针对性规定。在这方面,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已经开始起草,旨在细化当前过于笼统的要求。三是监管的分工与合作要明确。“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的教训之一是多部门共管的失灵。例如,除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食用油还涉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运输则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此外,远距离运输还涉及跨地区合作等问题。《修正草案》增设许可制度安排表明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液态类食品运输的监管职责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即便如此,部门间的合作依旧不可或缺,如许可信息的跨部门共享、稽查环节的跨部门信息共享等。重点、难点在于流动的运输车辆该如何查实?换言之,检查环节能否依托“一业一查”的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综合监管,这是法律要求能否落地的关键。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