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
2月24日,一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落马“老虎”被判刑。据央视新闻消息:当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克宁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对被告人杨克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杨克宁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克宁利用担任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委书记,阿坝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阿坝州政协主席,阿坝州委副书记、州长,四川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23万余元。2008年至2010年,杨克宁非法获取枪支、弹药存放于住处,情节严重。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和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显示:杨克宁,男,藏族,1962年1月生,四川小金人,研究生学历。从1982年参加工作到落马为止,他一直在四川省任职,曾任阿坝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阿坝州政协主席,阿坝州委副书记、州长,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等职。2023年1月,他不再担任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职务,同年11月,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2024年5月,杨克宁被通报“双开”。
经查,杨克宁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懒政怠政,主动“躺平”,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为其子操办婚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活动;违反组织原则,违规为他人职务调整和晋升提供帮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其子经商办企业谋利,搞权色交易;家风不正,道德败坏;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克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克宁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四川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在杨克宁被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中,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这一情节,在落马官员中并不多见。在我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关于此罪刑法的基本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杨克宁落马前还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笔名宁克多杰。公开资料显示:他的作品除了部分诗歌散文之外,相当一部分是官场小说。他还曾在自己的小说节选开篇特别强调:“本作品为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资料来源:央视新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澎湃新闻等
编撰/杨鑫宇 编辑/黄帅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