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的小洋跟随家人到某医院就医,在乘厢式电梯中,小洋手臂张开倚靠在电梯门处,电梯门打开时,手臂被电梯门扇卷进门扇缝隙夹伤。后消防部门利用液压扩张器将电梯门缝扩大,将小洋手臂取出。事后小洋家长将某医院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9056.27元。

审 理 过 程

庭审时,某医院提交了事故电梯的产品合格证、日常维护合格证,辩称小洋受伤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医院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向该医院释法明理,告知其电梯作为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应当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扇和地坎、门扇与门眉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而该医院的间隙大于6mm。小洋11周岁,如果门扇的缝隙小于6mm,正常情况不会出现门扇开关门时,门扇缝隙夹伤手臂的情况,因此医院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法庭向小洋的监护人释明:小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对小洋乘梯过程中倚靠电梯门的危险行为未及时提醒、制止,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经灌南法院调解,该医院与小洋监护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医院向小洋赔偿部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600元。

法 官 说 法


电梯运营是“分段式”的,一般会涉及生产厂家、管理单位、维保单位、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往往造成责任链条不清晰,更需要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才能保障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责任单位单独或各单位之间依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01

生产厂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生产厂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若因电梯自身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缺陷或者瑕疵致人损害,那么电梯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

维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基数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若因为电梯维保工作不到位,未能在电梯日常运行中尽到对电梯的维修、日常运行维护等义务;在电梯发生故障后,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维保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电梯管理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小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电梯,如未提供足够的安全警示或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夹人事件发生,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4

电梯使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乘梯人如违反电梯使用须知或者误操作,则由乘梯人自行承担。

乘梯安全小贴士


1、老人和孩子优先,乘坐电梯时,尽量让老人和孩子站在电梯门内侧,避免靠近门缝;

2、避免强行扒门,不要强行扒开电梯门,以免损坏门缝装置或被夹伤;

3、注意衣物和物品,进出电梯时,注意避免衣物、背包或长发被门缝夹住。

供稿:灌南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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