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交替之际天干物燥

大风天气增多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增加

烧杂草、烧秸秆、烧纸钱、野外吸烟

若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一起来看近几年

因引发森林山火而获刑的典型案例

以案为鉴,切勿犯罪!


案例一

熏捕竹鼠引发山火

两名男子相约到西山区团结街道章白村后山山脚竹林处捕竹鼠。二人将干枯的竹叶聚集堆拢点燃,利用产生的烟雾灌堵洞口熏捕竹鼠,捕鼠未果,两人便从地沟打水浇入洞口及竹叶,但未确保火源尽灭便离开,导致章白村后山发生山火。

目前,二人因失火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二人在原地补种树木1506棵,管护3年,确保3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0%。

案例二

乱扔烟头引发山火

一男子在富民县散旦镇汉营村委会汉营村菜籽山山脚自建的抽水房门口吸食卷烟后,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弃在抽水房旁杂草上,引燃杂草,火势蔓延,导致菜籽山发生山火。

目前,该男子主动缴纳认罪认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因失火罪,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其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人民币370788.73元。

案例三

为泄私愤引发山火

一男子因找工作遭拒,心存不满,在呈贡区马金铺街道化古城村森林防火点旁,破坏监控设备并使用已燃香烟点燃林边荒草,后该男子又步行至梁峰路与兴业街交叉口东侧等位置,使用打火机将路边多处绿化带点燃,并在燃起明火后逃离,造成梁峰路现场6处着火、化古城山脚现场4处着火。

目前,该男子因放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按照《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警方提示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时刻紧绷森林防火之弦,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发现森林火情或相关风险隐患,请立即报警。

来源 昆明警方发布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郭毅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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