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地区,尤其是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正逐渐成为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的重要区域,这在SEP许可谈判中也日益凸显。这一趋势主要源于该地区庞大的市场规模以及不断发展的法律制度,其中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均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
随着东南亚各国应对在专利权与竞争法之间寻求平衡的复杂难题,该地区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形势也在不断演变。
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者在声明某些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时,需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以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授予许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旦许可谈判陷入僵局,法院就需要慎重处理 SEP 持有者提出的禁令请求。
在发达国家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已制定出用以判定是否应批准禁令的规则框架,比如欧盟的 “华为诉中兴” 案以及美国的 “苹果诉摩托罗拉” 案所确立的相关规则框架。
东南亚各国适用由欧盟 “华为诉中兴” 案或美国 “苹果诉摩托罗拉” 案所确立的原则的可能性不尽相同,这可能受到各国法律传统和政策优先事项的影响。
总体而言,东南亚国家更倾向于遵循华为诉中兴案所确立的规则框架,该框架强调在寻求禁令之前,应进行协商并遵守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除菲律宾外,由根植于美国普通法传统的苹果诉摩托罗拉案所确立的原则,在东南亚地区可能只有有限的直接影响力。
在对每个被评论国家的分析中,我们也会评估反竞争投诉的风险,当SEP持有者提起诉讼时,实施者可能会将此类投诉当作一种潜在的拖延策略。
1、新加坡和马来西亚
尽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有着共同的普通法传统,但他们较少受到由苹果诉摩托罗拉案所确立的美国普通法原则的影响。英国一脉的普通法系国家已经发展的与美国的法律体系颇为不同,这使得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内,法律解释和实践也明显不同。
虽然英国的一些案件采用了华为诉中兴案中所确立的原则,但英国的立场已朝着不同方向演变,特别是通过诸如Unwired Planet诉华为这类案件的判决。在这起案件中,英国最高法院宣称其有权设定全球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费率,以此作为授予禁令的替代方案。这一发展与最初华为诉中兴案的规则框架有显著差异,原规则框架主要聚焦于SEP持有者与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的义务。如今,英国法院认可自身设定全球FRAND条款的权力,这有可能使英国成为国际许可纠纷的管辖地。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不太可能追随英国法院设定全球FRAND费率的做法,但在考虑是否就标准必要专利(SEP)案件授予禁令时,仍会借鉴华为诉中兴案的规则框架。这反映了一种普遍观点,即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仍具有地域性。
此外,新加坡法院对于SEP持有者提出的禁令请求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受到竞争法原则的影响。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已表明,SEP持有者寻求禁令可能会引发竞争方面的担忧,特别是当该持有者已作出FRAND条款承诺的情况下。
马来西亚已制定了与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在知识产权处理方面类似的指导方针。
理论上,在法庭上面临专利侵权诉讼的手机制造商,可以向相关竞争委员会提出投诉,以此作为拖延诉讼程序的一种策略。
2、印度尼西亚
在印度尼西亚,对于标准必要专利(SEP)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可能更多地受到类似于华为诉中兴案所确立原则的影响,而非苹果诉摩托罗拉案。印度尼西亚属于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其法院可能会参考由另一大陆法系国家作出的华为诉中兴案所构建的规则框架。
《反垄断法》(1999年第5号法律)明确规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不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因此,许可谈判以及SEP持有者的行为不太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3、泰国
1997年成立的泰国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处理涉及国际贸易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在未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FRAND案件中,该法院究竟会更倾向于遵循美国还是欧盟的原则,目前仍未可知。鉴于泰国实行大陆法系,相比苹果诉摩托罗拉案的原则,华为诉中兴案的原则更有可能在泰国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得到适用。
泰国竞争法尚未在知识产权(IP)案件中被适用,这使得泰国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在美国,如苹果诉摩托罗拉案所示,普通法原则指导禁令的授予;而在欧盟,华为诉中兴案强调了FRAND原则在此类事务中的作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框架引发了人们对于泰国将如何实施知识产权维权的疑问。
泰国竞争法,特别是佛历2560年(2017年)的《贸易竞争法》,并未包含针对知识产权,或者就此而言针对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明确条款。因此,尚不清楚竞争委员会是否会受理针对SEP持有者行为的投诉。
华为诉中兴案的规则框架,为泰国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处理标准必要专利(SEP)维权问题,提供了一种颇具吸引力的方法。该规则框架强调对FRAND原则的调查,优先将善意谈判置于竞争法上进行考量。
4、菲律宾
由于两国间的历史渊源,菲律宾的专利诉讼法律体系受美国普通法系影响。这一影响在菲律宾法院评估专利侵权的方式中体现得很明显,包括采用等同原则和权利要求解释方法,这些都与美国的做法一致。因此,若SEP案件在菲律宾法院审理,法院倾向于采纳苹果诉摩托罗拉案中所确立的原则。
《菲律宾竞争法》(PCA)并未明确阐述知识产权(包括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影响。不过,该法案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合法协议,不会被认定为《菲律宾竞争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因此,鉴于《菲律宾竞争法》中有此规定,在菲律宾竞争委员会进行平行诉讼的风险不太可能很高。
5、越南
越南计划于2025年1月1日之后设立新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这家新法院旨在处理越南日益增多的复杂知识产权纠纷,这与越南为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所做出的国际承诺相符。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配备了接受过知识产权法培训的法官,以确保在知识产权纠纷裁决方面,能有更高质量和更一致的判决。
越南确实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和司法体系深受法国、中国及苏联法律的影响。鉴于法国法律对越南,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影响,越南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相较于苹果诉摩托罗拉案,可能确实更倾向于欧盟法院审理的华为诉中兴案。法律学者在探讨越南法律中的空白之处时,常常会引用法国法律规则,这是殖民时代遗留下来的影响。
越南《竞争法》并未明确阐述知识产权的影响。但在任何情况下,该《竞争法》第4条第2款规定,若本法与其他法律在反竞争行为、经济集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存在任何差异,以其他法律为准。这表明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优先于《竞争法》。这意味着,当SEP所有者在越南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其专利进行维权时,知识产权法院需要考量他们所作出的FRAND承诺的影响。
6、总结
标准必要专利(SEP)的维权以及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条款的考量,最好由专利法专业法院而非竞争法机构来处理。这种方式能够更专注地解读专利法,并对许可纠纷进行全面裁决,毕竟此类纠纷可能错综复杂且微妙。法院更有能力处理与专利相关的特定法律规则,而竞争法机构在SEP事务方面,可能不具备同等专业水平,其司法管辖权也可能不那么明确。对于防范SEP持有者违背FRAND义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可以依据华为诉中兴案以及苹果诉摩托罗拉案所确立的原则来解决。
除菲律宾外,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法院在SEP专利维权中,很可能采用华为诉中兴案中所确立的相关规则。
然而,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面临的不确定性在于,两国各自的竞争法都包含了针对SEP专利的指南,这引发了SEP专利持有人可能不得不应对两个 “战场”的担忧:一个是在民事法庭进行诉讼,另一个则是在竞争法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因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不断发展的法律规则框架,东南亚地区成为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的重要舞台。这些国家渴望在全球SEP专利诉讼领域占据一席之地,为SEP专利许可谈判提供战略支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Chris Vale, Kin Wah Chow, Evi Triana, Edmund J Baranda, Peeraya Thammasujarit, Yen Vu, Dung Vu(罗思国际)
翻译:路畅 路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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