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下午,由上海二中院主办、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理论与实践如何贯通”学术沙龙暨车浩教授《正义的决疑》新书分享会在上海二中院举行。

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高院原副院长黄祥青,上海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上海市检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陶建平,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姚建龙,上海金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剑,南京军事检察院大校检察长刘剑,法律出版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张雪纯等出席活动。

领导致辞


上海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代表上海二中院对参加本次活动的车浩教授及各位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与大家分享了新书阅读体会:在《正义的决疑》一书中,车浩教授以深厚的理论功底、宏阔的实务视野、卓越的文字素养,深入浅出地阐明了16个刑事热点典型案例背后蕴藏的正义价值与深刻法理。

结合沙龙主题,郭伟清院长就如何深化院校合作,进一步推动理论与实践贯通分享了三点感想。一要在理实结合中,不断深化院校合作的理念共识。“至正·讲堂”“至正·理论实务同行”研讨会等一系列理实结合的互动,充分发挥了以“教授工作站”为载体的院校合作在促推高质量审判、建强高素质队伍、共育高水平人才方面的支点效应。二要在资源融合中,不断创新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在资源融合、优势互补中,共同画好法治人才培育的“同心圆”。期待依托“教授工作站”等院校合作的平台机制,在审判业务专家、骨干培养和打造刑事审判人才高地方面再上新台阶。三要在目标契合中,不断释放平台建设的引领效能。通过数据互通、挂职研修等方式,拓展院校资源共享、文化共建的力度;通过专家咨询、专案研判等途径,为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注入理论智识;通过学术交流、课题调研等形式,在高层次课题申报、高质量案例编写等方面实现合作共赢。

罗开卷 主持

上海二中院

刑庭庭长

主旨发言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写作三个方面展开,分享自己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对社会生活的深刻观察和法学体系的独到见解。

第一,关于法学教育。传统法学教育存在脱离实践的风险,归根结底是由于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存在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教学混淆,没有真正重视应用法学的教育。法学教育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它所教育的对象拥有专门、特定、职业的道路。理想的法学教育不仅需要传授最新的部门法研究成果,更要结合实务当中的案件材料,营造贴近实务的理论理想场景,引导学生将所学的理论工具真正应用于实践。

第二,关于法学研究。法学研究不能仅仅满足于纯粹理论的思辨乐趣和知识探索,而是必须要为任何现实法治理想的实践后果负责。如今的法学研究正在发生由经验总结向理性思辨、由实践话语向学术理论话语、由紧贴实践的地方性知识向追求普遍的理论模型的转变。超越封闭僵硬的逻辑体系构建,拥抱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是法学研究必然的方向。

第三,关于法学写作。法学写作必须要以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和对生活的真切理解为前提和基础,当这种写作指向具体实践时,才能让司法实务工作者感到“接地气”。《正义的决疑》正是面向广大实务工作者的追求“雅俗共赏”的努力尝试,是结合了自己对于法学研究的定位、法学教育的使命的理解,在法学写作方式上的一种新的探索。

嘉宾分享


理论研究如何指引实践


议题一






该议题由上海市金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剑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焦艳鹏,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柏浪涛,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文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万怀,围绕正义观念对犯罪论的价值牵引、体系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对立统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如何兼顾、如何超越法律规则看待和完善刑法等方面进行了分享。


司法实践如何反哺理论


议题二






该议题由苏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勇主持,浙江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周德金,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素贤,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宗新,南京军事检察院大校检察长刘剑,围绕实践如何总结提炼理论问题、实践如何成为理论研究样本、实践如何检验和完善刑法理论、实践如何影响理论教育等方面进行了分享。


法学教育如何培养人才


议题三






该议题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钱叶六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国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涛,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姚建龙,围绕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基本方向、并重体系性思维与论题性思维、充分重视源于现实案例的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发现、守护正义的精神,培养学生学会问题意识、学会争议、质疑以及决疑,保持法律人朴素正义观等方面进行了分享。

互动交流






该环节由上海二中院刑庭副庭长沈言主持,上海二中院刑庭职务犯罪团队负责人李杰文、上海黄浦法院刑庭副庭长邱纯杰、上海市检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黄翀、上海崇明法院刑庭法官张一献,分别从社会舆情影响下,如何实现情理法融合,确保三个效果统一;“以刑制罪”是否可以成为案件更优解的方法之一;如何把握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限度等进行提问。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苏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勇进行了解答。

活动总结

于改之 主持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高院原副院长黄祥青

今天是一场特别的活动,有特别的收获。第一,车浩教授这本《正义的决疑》聚焦重要的议题——精细思维。书中每一篇都是精细思维的成果,体现了精细思维的能力,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第二,书中的内容给审判工作提供了很多的启示和方法论的指引。第三,车浩教授为精细思维的培养提供了路径,即通过写作培养精细思维。第四,要加强对人性和生活的关注。《正义的决疑》即是以车浩教授的情怀和良知作为支撑的产物。第五,裁判文书除了法律规范的表达外,要勇于将法官的心证公开,做到以理服人。


▲上海市检二分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陶建平

本次活动由车浩教授的最新力作《正义的决疑》,引出对理论与实务如何贯通的话题探讨,极具意义。一是通过本书对现实案例的关照与分析,展现出车浩教授的治学态度和教学理念。二是通过本书对正义价值的审思与追问,彰显了理论研究者的问题导向与分析框架,为实务工作者开辟了新的思考范式。三是通过本书的行文风格与表达,也对司法工作者以高质量法律文书和典型案例反哺理论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期待此次活动成为序章,持续激发法学界与实务界的思想碰撞,共同助力法治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法律出版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张雪纯

本次学术沙龙及新书分享会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搭建了交流平台,是一场理论与实践交融的思想盛宴。一是选取的主题非常有价值,对于打通理论与实践的鸿沟、促进法学理论的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等具有重要作用。二是《正义的决疑》是以刑法教义学理论回应和引导实践问题的典范,真正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贯通。书中,车浩教授以其高超的语言艺术,用一个个故事表达出他对于困扰司法的一些疑难问题的思考和解答,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众多启发和感悟。三是法律出版社将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大法学院校继续加强合作,以精品图书为交流平台和媒介,共同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创新。

江浙沪等地公检法代表,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东南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等共计80余人参加活动。新疆乌鲁木齐中院、青海果洛中院、云南临沧中院、陕西西安中院、河南许昌中院等法院干警通过线上会议形式参加。

新书介绍


作者简介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大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中外刑法学。出版《阶层犯罪论的构造》《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车浩的刑法题》等作品。曾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挂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受聘为国家药监局法律顾问、公安部法制局特邀专家以及北京市中院、上海市高院等多地法院的咨询专家。

作者自序

本书讨论了一些光怪陆离的故事,发生在一个构想中的城邦。我把这个城邦命名为“正义之城”,这并不意味着城里的事情都是正义的,而是说,每个故事都隐含着一些关于正义的争议。“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往往寄托于“关乎善良及公平之艺术”的法律。然而历史和现实都昭示,当法律不是良法,或者良法没有被善用时,它也经常会偏离正义。

本书不是研究如何制定良法,而是探索如何善用法律,才能不让正义的期待落空。书中的每一个故事,都提出了关于正义的疑问,但答案并没有盘旋于理念天穹的抽象思辨,要寻找它们,需要俯身进入平凡的生活和具体的条文。貌似中性无感、平凡枯燥的法条文字,法的智慧藏身其中。

有些疑问,是关于爱与正义。爱有差等,但正义又要求平之如水。在甲乙丙丁的故事中,面对亲密身份和情感的交织,到底是“法不容情”还是“法不外乎人情”?

对父母“见死不救”,构成杀人罪吗?

袖手旁观虐童行为,老师是不是共犯?

情人勒索分手费,刑法管不管?

对可同情的复仇者,能否“刀下留人”?

有些故事的背景,是现代的陌生人社会。人们不是靠爱拉近距离,而是靠权利划定彼此边界。在张三的故事中,能否厘清群己权界,成了正义实现的关键。

试衣间里的性行为,是否违法?

正当防卫,是拳击比赛还是抗击侵略?

不作为的网络平台,能否主张“技术中立”?

常年上访,离寻衅滋事罪有多远?

海晏河清、现世安稳是所有善良人的愿望。当现实不尽如人意时,刑罚能帮我们解决那些意难平吗?在李四的故事中,如何挥舞如两刃之剑的刑罚,才能避免两受其害?

人贩子一律死刑,有利于保护儿童吗?

网络诽谤他人出轨,能否提起公诉?

骂保健品是毒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吗?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不要提高刑罚?

法律帝国中各个部门法比邻而居,难免藩篱交错,边界糊。道德不当、行政违法、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是竟合还是界分,决定了熊老汉一家人的命运。

摆射击游戏摊,是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无证卖玉米,算不算非法经营罪?

违规经营保险,能否定集资诈罪?

虚报材料骗取补贴,是否成立诈骗罪?

以上若干故事,组成了本书的四个部分。故事中包含的疑问,每天都在“正义之城”(书中简称为J城)中上演。正义能否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决疑,挑战着一个法律人的技艺,智慧和良知。对此,我只能尝试给出部分答案,且不敢确定何为正解。一直以来,法理学、部门法与公众的正义直觉,彼此间常有隔膜。本书尝试沟通,但能力所限,写下的只是一些分析的线索,留待读者诸君更多的思考。

目录

一、爱有等差,如何平之如水

1.对父母"见死不救",构成杀人罪吗?

生育繁衍的不息,不是一种受制于造物主的不得不的现象,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延续社会和种族的功能。而婚姻家庭,正是保障生育功能顺利实现的最有效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的核心功能不是性,也不是爱,而是生育。

家庭成员相互救助的保证人义务,是生育功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作为整个中国式家庭结构的一部分,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保证人地位,同样是家庭的生育功能能够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条件。

2.袖手旁观虐童行为,老师是不是共犯?

每一位从事幼教工作的老师,对于所看护的儿童,都具有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他们不仅自己不能去伤害儿童,而且要保证儿童不受到他人伤害。一言以蔽之,施虐者有罪,知情不举者,与施虐者同罪。

从效果上来看,老师之间的相互监督,可能比那个冰冷的摄像头更加有效。更重要的是,这足以适应人们的正义直觉,完整地揭示出幼儿园这种特殊社会机构运行的应有形态,真正激发起幼师对自己职业的深刻理解、热爱和敬畏。

3.情人勒索分手费,刑法管不管?

同居生活形成了一种不受民法保护但有事实基础的“感情债"它在刑法上可以成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即使没有权利基础,只要事实层面上存在债务,就不构成财产犯罪,这将一直以来困扰学界的刑民关系的面纱,彻底性地掀开重要的一角。

为法秩序不认可的关系或事务去“定价”,背离了司法机关作为法秩序守护者的角色定位。这不是司法机关应当做出判断的领域,而是司法机关应该回避的雷区。

4.对可同情的复仇者,能否“刀下留人”?

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场合,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过错之间,隔了较长的时空,为克服冲动、轻率、不理智的人性弱点提供了可能性,法秩序期待公民冷静选择使用合乎规范的方式,而非私力复仇去回应被害人的过错。

民意汹涌,直奔最高人民法院而来。杀或不杀,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生死问题,而是在追问司法者,对于已经被符号化的乡村恶政、暴力拆迁以及官民之争到底持何种立场。

二、陌生人社会,群己权界何在

5.试衣间里的性行为,是否违法?

既然性是人性的一种本能,又是种族繁衍的必经手段,它为什么被“光天化日”所排斥,而只能在黑暗中进行?为什么,在公共场所的性行为,不能被接受为是那场所秩序的一部分,而要被认定为是“对秩序的扰乱”?

题目背后,拷问的是每个法律人的人生经历、阅读体验以及内心确信。它们如同脑海深处的潺流水,推动着我们的思维之舟,也滋润着每一个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技术动作,让法教义学的工作,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枯燥干涸。

6.正当防卫,是拳击比赛还是抗击侵略?

在司法实践中,那种认为遭遇反击的侵害人一旦逃跑或倒地后侵害即告结束,防卫就必须停止的观点,是把犯罪现场想象成了拳击比赛。但如果过早裁定侵害停止,要求防卫人放弃防卫,侵害人却再度发动侵害,此时,法律能赶到现场吹哨喊停吗?

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条款,特别是无限防卫权,它应当提供的不是一个人主动进入赛场之后,面对竞技对手时的比赛规则,而是一个人被动卷入战场之后,面对侵略者时的战争规则。

7.不作为的网络平台,能否主张“技术中立”?

一个中立行为可能在某些场合创造了风险,但它在日常生活中又被社会秩序允许和接纳,那么,这个行为风险的实现,究竟是要归责给行为人,还是要作为社会存续和进步所必付的代价,而由这个社会自己消化呢?

人们乐于分享的,绝不仅仅是淫秽视频。应当被解禁的,也不仅仅是欲望和版权,还有信息和思想。分享的通道越顺畅,边界就越有被打破的可能。人类社会就是这么走过来的,也还将这样走下去。

8.常年上访,离寻衅滋事罪有多远?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治水之道在于疏通而非封堵。通过定罪解决信访问题,是用刑法强行封堵疏通管道。较轻的后果,是反而增加信访动因,形成恶性循环。严重的后果,是逼涨不满情绪,积蓄决堤风险,以短期维稳的方式,埋下长期素乱的种子。

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而不是用来要流氓的。司法者脑海中应当先有一个为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典型的“流氓”形象。只有实施该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符合这一典型形象,才能将其入罪。

三、刑罚双刃剑,能否用之得当

9.人贩子一律死刑,有利于保护儿童吗?

法律到底怎样规定,才能最好地保护我们的孩子,而不是最直白地表达我们的愤怒?在“天下无拐”仍然是一个美好愿望的情况下,让已经陷入困境的被拐孩子尽可能受最少伤害,其意义与减少拐卖案件数量一样重要。

面对一个能够根据法律激励来选择行为的理性犯罪人,制定更严密、合理、有差异性和区别度的“刑罚价目表”,才能争取到有利于保护对象的最大利益。

10.网络诽谤他人出轨,能否提起公诉?

当诽谤行为指向不特定个体,名誉受损的风险就由此溢出到由无数个体组成的社会中,公众在人格权和隐私权方面的安全感下降,防不胜防的恐慌情绪,甚至引发社交自由萎缩。这种溢出效应已经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可以成为自诉原则的公诉例外。

只有遵循规则应对个案,才是有德行的法治而非德治。规则是普遍适用的,不能一案一议,但对于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是朝着有利于让普通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这就是有德行的法治。

11.骂保健品是毒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吗?

现代社会中,几乎所有的商业广告,多少都带有夸张成分,公众对此早已习以为常。如果商家捏造事实,那自然有虚假广告罪在等着他。但是,如果是在效用价值方面夸大虚饰,那么,这种价值浮夸,就处在现代社会能够接受和容忍的广告含义之内。

相应地,商家要享有多少被他人容忍价值浮夸的空间,自己也要能够容忍多少被价值贬损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吹牛还真就是要上点税的。如果允许商家做广告吹嘘是“神药”,那也得允许消费者竖中指说这个是“毒药”。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不要提高刑罚?

部门法学者也肩负着批判和修改法律、追求良法的使命,但是批判法律不能日常性地位于解释法律的使命之上。解释法律通常是第一位的,除非是法律的非正义达到了难以用解释来校正的情况下,才应启动批判。这个工作顺序不能颠倒。

任何一个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包括法律的修改和调整,都要考虑到具体执行层面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以及由此导致的可能完全背离立法者初衷的结果。如果不考虑这些,那并不是真正地关心被拐妇女,而只是顾着在纸面上发泄怒火和表达良知。

四、刑民行交叉,如何厘清边界

13.摆射击游戏摊,是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谴责一个没有违法性认识的人,属于缺乏正当性的不教而诛,也违反了责任主义原理。如果司法人员完全不顾及普通人朴素的正义直觉,就会降低法律的道德信誉,司法权威逐渐削弱,犯罪控制能力不升反降。

枪对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实际杀伤力,还包括枪支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形象。刑法上的“非法”概念,不是指与某一项而是指与包括成文要素和不成文要素的整具体法律规定相抵触,.个法秩序不相容。

14.无证卖玉米,算不算非法经营罪?

由于现阶段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是完全的计划经济,也不是彻底的市场经济,因此,才会有投机倒把罪这只“大口袋罪”的废除,以及非法经营罪这只“小口袋罪”的继续存在。

更重要的是,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以及治理方略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法与时俱转”地发生改变。相应地,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的非法经营罪,其入罪范围也往往处于一种变动不居的状态。

15.违规经营保险,能否定集资诈骗罪?

行政法上的“违规集资",不等于刑法上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非法”,是指在集资的主体、资质、合同等最重要的方面,缺乏法律根据或者完全虚假的集资行为。不宜把宽泛无边的各种违规集资行为,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集资类犯罪的“非法”。

诈骗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换的对价安全,而不是为了全面保护人们在财产交往中的信任。诈骗罪保障的仅仅是也只能是财产交换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当事人在经济回报上不受欺骗。

16、虚报材料骗取补贴,是否成立诈骗罪?

在审查诈骗案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时,应当注意财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有意识的自我损害”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害人自动地放弃了财产的经济价值。除非,案件中存在社会目的落空的情形,由此例外地引出对财产的社会价值的判断。

任何教义学上的概念和规则,如果不能落在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中显示出其运用和后果,如果不能依附于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之上得到延续,就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责任编辑 | 翟珺

文字整理 | 李凤 郑一格

摄影 | 夏佳超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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