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莞空气质量总体持续好转,各类大气污染物浓度稳步下降,唯有臭氧(O₃)不降反升;而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
2月2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了解,东莞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建设,并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纳入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此外,没有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防止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东莞各类大气污染物浓度稳步下降,但臭氧不降反升。南都资料图
东莞是VOCs排放的高值区域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₃)的重要前体物。根据《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目前,广东省臭氧污染形势严峻,东莞作为珠三角大气污染典型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明显。
据统计,东莞VOCs排放量约占珠三角地区排放量的12.4%,是VOCs排放的高值区域。近年来,东莞采取了一系列大气治污举措,各类大气污染物浓度稳步下降,唯有臭氧不降反升,超标问题凸显。因此,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的防治需求突出。
东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来源主要是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天然源等。其中,除了工业源,交通源产生的尾气污染问题同样突出。
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建设
东莞将如何全方位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据了解,东莞涉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有家具、表面涂装、汽修等。在探索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中,东莞共享钣喷车间取得一定成效,为引导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治理提供了范本,并引导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集约发展,推进共性工厂建设。
根据《征求意见稿》,东莞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逐步引导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称,目前工业园区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严格企业准入和有效监控尤其重要。因此,《征求意见稿》在“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方面提出,将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逐步引导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入驻工业园区。
某五金制品厂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外排被查处。图源:东莞生态环境
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纳入环保信用评价
东莞还将对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征求意见稿》称,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排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镇街功能区划、产业特点、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以及大气污染传输扩散等规律制定应急减排计划。重点排污单位应配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纳入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供排污单位分类管理参考。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表示,排放管控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中,在分级管控、应急预案中,从企业的环保信用考虑,可以更有效地制定停产、错峰生产等应急措施。
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异味扰民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表示,恶臭(异味)是当前公众投诉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之一。恶臭(异味)投诉行业主要有垃圾处理、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餐饮业、汽修业和医药制造业等。东莞上述行业企业众多,需进一步强化监管,引导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符合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异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标准,采取密闭方式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防止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防止扰民。
没有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防止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