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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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三五好友聚餐,席间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十分常见,但共同饮酒后死亡,其他同饮者需要担责吗?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与死者王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0月20日,张某与王某相约在某饭店吃饭,双方同席半个小时,期间王某饮用两瓶半啤酒,张某饮用一瓶,张某无明显劝酒行为。双方酒后前往棋牌室打牌,王某期间前去洗手间时感觉身体不适,被包括张某等人送至医院。医院诊断王某为脑出血,并当日向王某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王某于10月21日以非医嘱方式出院,10月22日于家中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王某的死亡原因系高血压、脑出血。王某家属认为同桌饮酒的张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劝阻和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约1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饭店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张某并无劝酒、敬酒、灌酒等行为,张某在酒桌上为王某倒酒一次也属于日常酒桌礼仪,且王某朋友证实王某日常饮酒量远高于此次饮酒量;王某有高血压病史,但其亲属在庭审中陈述王某未有既往病史,其他证人亦不知王某患有高血压病史,故不能认定张某明知王某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王某与张某饮酒后到棋牌室打牌,期间王某言语行动仍处于受自身意识控制范围内,普通人难以通过一般认识判断其处于醉酒状态,故不能要求张某对王某的身体不适具有预测性、判断性,在王某身体不适后,张某与棋牌室众人一同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张某已经尽到了照顾、救助、通知及护送的义务。综上所述,不能认定张某对王某死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亦不能认定王某死亡与张某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在王某病发后已尽到共同饮酒人的照顾、救助、通知及护送等义务。故驳回了王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属于合法的情谊行为,并不属于危险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饮酒人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但共同饮酒在增进感情、愉悦心情的同时,也可能因摄入酒精过多影响饮酒人对事物的判断力、精神注意力及身体协调性,即饮酒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风险系数增加,故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提醒、劝阻义务,即明知对方有不宜饮酒的疾病或从事其他危险行为,或发现对方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等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尽到提醒与劝阻的义务;二、照顾、救助、通知及护送义务,即对方共同饮酒时出现醉酒或明显不适时,共同饮酒人应采取细心照顾、及时送医治疗或护送回家并通知家属等措施。同时,在判断饮酒人是否达到醉酒状态、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失时应以普通人的一般性认识及可预见范围为合理限度。即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认定,应考虑共同饮酒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共同饮酒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一同吃饭饮酒的行为普遍存在,倘若仅因同桌饮酒即需要对突发事件承担责任,这过于加重日常生活及社交行为的义务负担,不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交往,也违背了法律设置及司法实践的初衷。但此类案件也提醒着每一个人,同桌饮酒需注意分寸,做好自己也做好同伴的安全责任人。

来源:山东高法、日照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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