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近日该部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明确了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的“三种情形”。同时,新规还明确了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社会公众可投诉举报。这一规章是对《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修订调整。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新规明确了打击对象,对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这三种情形的,明确为非法社会组织。
同时,新规也明确,另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外。
新规对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也作出了责任分工。确定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同时,新规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情节轻微非法社会组织及时解散的,可不再作出取缔决定
如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新规对执法程序也作出明确规定。取缔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新规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程序,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还介绍,原暂行办法规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处置方式仅有取缔一种,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创新发展了“劝散”等执法方式。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保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新规对不予取缔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了实施空间。
□解读
新规为民政部门与纪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提供支撑
对于近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多次作出工作部署。原《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施行于2000年4月,定义了非法民间组织的概念和类型,确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权归属,规范了基本的取缔流程,构建起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制度框架,为开展打击整治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近年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强化打击整治的法制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原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需要,亟须出台新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说。
此次修订明确打击对象、厘清责任分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措施,同时还强化执法协作。规章名称由《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这位负责人说,“民间组织”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
在强化执法协作方面,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21年,民政部、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员干部、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提出要求。
与通知相衔接,新规规定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为民政部门与纪检、组织、公安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撑。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