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媒体上反映,1月22日自己在动车上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7个月的孩子早产离世。2月19日,张女士最新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已找到行李的主人,准备起诉”。一次出行导致如此严重后果,对于张女士来说,真是一场无妄之灾。作为受害人,她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应该得到也一定会得到赔偿。只是悬念在于,谁是赔偿主体?铁路部门要不要担责?
对此,广州客运段发布情况说明称,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照此说明,行李主人将行李放在了不该放置行李的隔断处,最终导致掉落砸伤人。如果上述说法属实,行李主人或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不是唯一赔偿主体,仍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铁路部门未必可以全身而退。
根据民法典,作为承运人,铁路部门最重要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而在这一事件中,“安全运输”并未实现。广州客运段的说明似乎意在强调,行李主人将行李放在错误的地方,是导致张女士被伤害的原因。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是否足够醒目?如果足够醒目,可以推定行李主人看到了;如果不够醒目,则另当别论。二是,张贴安全标识,是否可以免除铁路部门发现、消除风险的义务?
决定铁路部门要不要承担责任的,还有一个判断因素,即事故发生后的救治情况。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在这一事件中,张女士是孕妇,被行李砸中“遇险”,应该得到及时救助。但按照张女士的说法,铁路部门事后的救助存在疏漏。当然,这只是一方说法。可以想见,张女士遇险后铁路部门的救助是否“尽力”,也将是庭审的焦点之一。(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