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动计划(8.0版)》,并通报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事例(2025年)。
典型案例
/案例1/
明确仿冒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 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某销售公司与某日用品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销售公司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依法享有“CORONA”商标及“CORONA EXTRA”图文商标在中国境内的使用权。经过某销售公司不断的宣传和使用,上述商标成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标识,科罗娜啤酒也成为大众广泛知晓的知名商品。某日用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型沐浴露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似的整体标识。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
英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
相比,均为英文字母组合,长度相近,且均使用了相同类型的艺术字体,两者在视觉上构成近似。此外,整个标贴在颜色搭配上使用了与某销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蓝色、白色及金色,上半部分为白底蓝字及金色皇冠和动物,下半部分为蓝底白字及圆形图案,从整体布局上被控侵权标识与“CORONA EXTRA”图文商标构成近似。故某销售公司认为某日用品公司的行为构成摹仿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侵害了某销售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某日用品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某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经营和宣传推广情况、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涉案商标在某日用品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之时已构成驰名商标。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别上不相同,但被控侵权产品的颜色、状态与外包装相结合后,整体视觉效果与瓶装啤酒相近似,再结合瓶贴上的艺术字体,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被控侵权产品是科罗娜品牌的瓶装啤酒的误认,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某日用品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故判决某日用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日用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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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比普通商标更高的知名度,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而是采用适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考察规则,即考虑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引导公众混淆和误认等不正当的主观意图,即使销售渠道不同,若构成全面仿冒,仍然应当认定构成侵权。本案体现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本案的成功处理,对于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全面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具有示范性作用,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2/
依法审查“背靠背”条款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某商贸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某商贸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五金购销合同》,约定某商贸公司向某集团公司承建的工地送货,并约定“供应商同意某集团公司按照开发商已支付某集团公司的工程款同比例给付货款,若开发商拖欠工程款,供应商同意某集团公司变更或延迟支付货款”等。后某商贸公司履行供货义务,某集团公司支付了60%的货款。因所涉工地的开发商出现债务危机,拖欠工程款,某集团公司于2021年8月停工撤场,并起诉了开发商。现某商贸公司于2022年8月起诉某集团公司主张剩余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即案涉“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某集团公司拒付工程款的正当抗辩依据。第一,该付款条件的约定属于某集团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作对其不利的解释。即某商贸公司同意某集团公司在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合理延迟付款,并非免除某集团公司的付款责任或同意无限期延迟支付。第二,根据合同的约定,某商贸公司应当对延迟付款的期限有一定的预期,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的期限。在完成供货近两年、暂估工期已经结束、某集团公司亦已停工撤场的情况下,可认定付款期限已经届满。第三,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签订《五金购销合同》时,双方信息并不对称,让某商贸公司无限期等待将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据此,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改判某集团公司支付某商贸公司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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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例涉及“背靠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虽然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施行之前,但其蕴含的法律精神和处理原则仍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参考意义。若当事人争议的“背靠背”条款构成格式条款,应当依法审查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格式条款效力。同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解释、对提供方不利解释、非格式条款解释等解释规则,准确解释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本案在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审查“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同时,结合法律关于格式条款、公平原则等的规定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保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了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3/
制定“四步走”审理方案 妥善化解涉“一带一路”国家企业纠纷
——俄罗斯某公司与上海某旅行社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注册在俄罗斯的某公司与中国的上海某旅行社自2015年起开展跨境旅游合作,由上海某旅行社负责组织国内游客赴俄旅游,俄罗斯某公司作为地接社负责团队在俄期间的行程、食宿等事宜。2018年,双方照例开展合作,并基于信赖签订了一份极简版合同,对于服务内容、结算货币等内容约定得极为简略。当时恰逢俄罗斯举办世界杯足球赛,大量球迷、游客的前往带动俄罗斯旅游市场一片火热。2018年期间,俄罗斯某公司共承接上海某旅行社700余个旅行团,数量远超此前。但因缺少明确报价单,双方事后提供的己方结算依据中同一景点、同类酒店的价格差异明显,亦未获对方认可,各自计算的服务费总额差距逾千万元。经多次催促,上海某旅行社迟迟未予结算服务费,俄罗斯某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按“四步走”的审理方案,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平等保护了中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以双方均无异议的一份价目表作为对账的主要依据,经双方同意由俄罗斯某公司先计算账单金额再由上海某旅行社核对。二是对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和计算标准予以固定,并逐一比对,提炼出35项争议项目。三是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参考日常交易习惯及旅游行业惯例,对争议点逐一分析采纳的标准及理由。四是以列表统计方式将应付服务费用逐月、逐团、逐项进行梳理,在扣减已付价款后依法判令上海某旅行社支付俄罗斯某公司欠付费用40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同时考虑到俄罗斯某公司举证的现实困难,保留仍有举证可能的部分项目的诉权。该判决经二审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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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依法妥善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争议,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路径。案涉事实时间跨度长、涉及项目极为琐碎,存在合同条款约定模糊、结算标准前后不一、域外证据获取困难等难点。考虑到诉争金额较大,为稳妥化解纠纷,以“四步走”审理方案明确计算标准、固定无争议事实、缩小争议焦点,加快案件审理节奏。同时,对案件审理期间因受国际形势等因素的影响,仍有部分证据位于境外导致举证困难的项目,保留俄罗斯某公司诉权,平等保护了本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案件生效后,俄罗斯某公司送来感谢信及锦旗,感谢中国法院为案件的妥善审结所付出的心血。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例4/
准确判定高管自我交易 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某贸易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某贸易公司法国总部与其他法国、比利时投资人共同在上海设立某贸易公司。后江某担任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2017年9月,某贸易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装潢工程合同》,委托案外人对其办公场所进行室内装修。后某装饰工程公司替代案外人进场施工,某贸易公司向某装饰工程公司支付装修款150万余元。某装饰工程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江某的配偶钟某持有该公司99%股权,江某未向某贸易公司报告该情况。某贸易公司认为江某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隐瞒自己与钟某及某装饰工程公司的关联关系,违法委托某装饰工程公司承揽某贸易公司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牟取高额利润损害公司利益,故诉请江某与某装饰工程公司、钟某将其违法所得归入某贸易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主动向公司报告交易相对方系其关联人直接控制的公司而促成双方交易的,构成公司法上的自我交易,交易所得中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当归入公司,该归还责任由该高级管理人员、其关联人及关联人直接控制的公司共同承担。遂判决江某与某装饰工程公司、钟某将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交易所得34万余元归入某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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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时,往往依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管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保障外国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的经营主体之一,受中国公司法的平等保护。该案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自我交易进行实质性解释,将自我交易的范围由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扩大解释至其近亲属或其近亲属直接控制的企业,彰显了公司法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的制度价值。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将自我交易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该案采取的实质性解释方法在新公司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5/
以先行判决之快解决小微企业恢复经营之急
——某娱乐公司与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某娱乐公司与丁某签订《承包合作协议》,约定某娱乐公司将项目交由丁某承包经营,丁某应按期支付承包费;如丁某逾期付款超过30日或逾期超过3次,某娱乐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协议解除时,丁某应将项目公章、经营场所等交还某娱乐公司。嗣后,某娱乐公司项目由丁某实际承包经营。2021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某娱乐公司多次催促丁某支付承包费。2022年3月,某娱乐公司致函丁某,表示其拖欠款项350万余元,逾期远超30日属严重违约,通知丁某2022年3月18日解除协议,要求丁某交还经营场所、财务资料等。后丁某未作履行,某娱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交还经营场所并支付承包费等。
审理中,丁某认可案涉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但以款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交还经营场所。某娱乐公司认为,丁某无理占用经营场所一年多,致使某娱乐公司无法使用该场所,亦未收到承包费,还须向场所出租方支付租金,损失不断扩大;该场所租赁期限将至,若丁某不尽早返还,将对续租事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请求先行判决确认案涉协议解除、丁某立即交还经营场所。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确认案涉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将经营场所交还某娱乐公司,先行判决诉请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某娱乐公司的其余诉请涉及违约情况、费用金额等,分歧较大,尚需补证查实,如待全案事实查明后一并判决,将导致某娱乐公司损失持续扩大,而丁某继续从不当行为中获益亦有悖诚信,故先行判决具有紧迫性、必要性。另外,先行判决的诉请不受其他诉请影响,具有可分性,满足先行判决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向某娱乐公司交还经营场所。宣判后,丁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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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及时回应小微企业恢复经营诉求,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但尚不满足全案判决条件时,考虑到案涉先行判决诉请具有相当紧迫性、必要性,且先行判决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相互独立,因此通过探寻立法目的、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案件情况,打破传统审判思路,适用先行判决机制,让当事人最为迫切的诉求得到高效公正的解决,助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同时,及时制止破坏市场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的行为,着力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6/
建立“建议+回访”工作机制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经营
——某甲保险公司与高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高某驾驶苏K车牌的车辆与案外人曾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曾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当晚,高某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报警,次日曾某发现车辆受损后自行报警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曾某车辆在某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苏K车牌车辆登记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高某之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高某为苏K车辆在某货运平台注册,并长期、高频次从事拉货营运。事故发生时,苏K车牌车辆不处于接单拉货状态。苏K车辆在某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单载明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
事发后,某甲保险公司将曾某车辆维修损失金额核定为6万余元,并支付上述车辆维修费用。曾某出具《权益转让书》,某甲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基于侵权和保险法律关系,向高某、某乙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某甲保险公司同时主张,某货运平台是共同承运人,并且未对车辆是否为营运性质及是否投保营运险进行审核,亦未对高某是否具有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故应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事发后未依法采取措施即离开现场,并且苏K车辆长期、高频次在某货运平台上接单,客观上长期用于营运,超出了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某乙保险公司有权据此免赔。案涉车辆系小型普通客车,其未经行政许可用于货运系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但本案事故发生时,车辆并非处于营运接单状态,事故并非是因为高某在某货运平台拉货营运所致,某货运平台不应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针对某货运平台在承运资格审查、货运流程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瑕疵,法院向该平台发送健全平台运营管理的司法建议,收到积极反馈。最终法院判决高某应赔偿某甲保险公司损失6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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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划定货运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并明确平台资质审核义务范围,厘清货运车辆驾驶员、保险公司和平台经营者的权责范围和责任形态,为经营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货运服务平台在格式条款设置、承运主体资格审查、货运流程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法院依托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建立的“司法建议+跟踪回访”工作机制,先行发送司法建议,督促货运平台运用高科技技术手段,从健全资质审核、完善数据治理、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加强用户规范管理及运营安全防范。后又跟踪回访,定期对货运平台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为平台量身定制规范经营的提示,实现“制度规范+技术规范”的突破,提升助力平台规范经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例7/
“执行担保+执行异议”组合发力 彰显善意文明执行
——文某等与某自动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
某自动化公司因未按生效仲裁调解书约定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文某等9名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某自动化公司银行账户,并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陆某采取了失信、限高措施。陆某主动来院表示,某自动化公司的三位法人股东甲、乙、丙公司互有矛盾,导致股东会决策机制长期失灵,公章、证照由甲公司掌控,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目前某自动化公司尚未亏损,但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将使公司彻底失去经营自救能力。同时,由陆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乙公司亦为法人股东之一,本案限高措施将同时影响乙公司正常经营。陆某另表示,法人股东乙公司愿意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对某自动化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希望承担的该部分责任能由法院认定为系在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联络,释明“执行担保”“执行异议”等制度,乙公司自愿缴纳足额保证金为债权执行提供担保,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双方从而达成执行和解,保障了公司经营造血。另外,经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异议程序,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追加股东甲、乙、丙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由三股东在各自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某自动化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迅速恢复执行,将乙公司缴纳的保证金转为执行款依法发还申请人,并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其出资义务的部分履行。至此,文某等9人的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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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理念,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涉企执行采用“执行担保+执行异议”创新组合模式,为同类案件化解纠纷、助力企业复产经营提供了范例。一是巧用执行担保制度,由公司股东支付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促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后同意解除执行措施。此举既考虑到申请人的合理顾虑,又兼顾企业的经营难处,扭“双输”局面为“双赢”。二是通过执异之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保障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范化、合法化,充分维护法人股东出资权益。同时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压缩执行、执裁、诉讼流转处置周期,促成批量案件快执快结,实现了保障申请人胜诉利益、帮助被执行人经营延续、及兼顾法人股东出资义务扣减的三重效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8/
将河道治理费用列入破产共益债务 维护长三角生态绿色环境
——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某置业公司为某大型房地产集团下属企业,开发位于上海市淀山湖大道某小区楼盘,居住人数超过2500人。2023年5月,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涉案小区紧邻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的淀山湖湖畔,淀山湖分支河道贯穿小区。2023年7月,相关执法单位对河道巡查中发现小区内某桥东侧存在河道残坝,随即发出《告知单》,要求对遗留施工坝基进行清理。经管理人调查,如不对残留施工坝基及时清理,易造成河道堵塞、水质污染,存在防洪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安全。
为保障区域内河流环境生态安全,积极承担破产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维护小区宜居环境,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河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工作。经比价后,管理人委托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后通过竣工验收并由河道执法单位确认整改完毕,相关工程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支取。另,本案借鉴重整中做法,引入投资人与优先债权人联合成立项目公司,盘活区域内商业资产,有效提升资产市场价值,并推动破产前因查封等原因未能过户的住宅集中办证交付,保障了民生并优化了区域营商环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裁定认可《某置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宣告某置业公司破产,后于2024年10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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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生态文明思想,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价体系中的“环境可持续”要求,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指导管理人代表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依法清除侵占河道的残留施工坝基等阻水障碍,畅通行洪通道,切实维护重点河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本案不仅解决了河道污染隐患这一关乎生态与民生的问题,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也为商业尾盘资产升值为优质资产创造了条件,提升了债权清偿率,确保了小区住宅房及时办证过户。相关河道整治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体现了环境债权的优先清偿地位。本案为企业破产过程中修复对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恢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宜居生态环境,维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提供了范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9/
审结首例认可与协助日本破产程序案 推动跨境破产司法协作
——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案情简介
某株式会社于1993年6月在日本东京注册成立,总部位于东京都中央区,注册资本4.9亿日元,共有五名中国国内股东,在上海另设办事处。2019年7月,某株式会社陷入债务危机,于2019年9月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申请启动民事再生程序,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2019年(再)第44号监督命令决定,指令由近藤丸人法律事务所的近藤丸人律师对某株式会社进行监督。同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2019年(再)第44号启动民事再生程序的决定,正式启动某株式会社民事再生程序。
2021年9月,某株式会社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称,日本民事再生程序共涉及7名中国境内债权人,该等债权在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中均得到确认,并按照再生计划清偿。鉴于某株式会社在上海持有房产、上市公司股票等大量财产,为便于日本民事再生程序顺利推进,最大程度维护国内外债权人以及股东利益,申请承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的上述监督命令决定和民事再生程序决定。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裁定,承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再)第44号启动某株式会社民事再生程序的决定,即承认某株式会社日本民事再生程序;承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再)第44号指定监督委员的决定,即承认近藤丸人律师作为某株式会社监督委员的身份;允许某株式会社监督委员近藤丸人律师在中国境内监督某株式会社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当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境内财产处分行为时,需经人民法院另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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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同时参考跨境破产国际通行规则,承认与协助日本破产程序首例案例。首先,基于日本民事再生程序的集体性且由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启动,由此属于我国法院可以承认的外国破产程序。其次,明确跨境破产互惠关系认定应有别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日本法律,我国破产裁定得到日本法院承认不存在法律障碍,进而以法律互惠原则认定本案存在互惠关系。最后,通过外国法查明与比较分析,确认日本监督委员与我国破产管理人名称虽不相同,但其身份职责与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制度中的管理人实质相似,由此承认日本监督委员身份并给予履职协助。该案反映出我国法院依法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积极参与跨境破产司法协作的开放态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10/
调处首例涉科创板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投服中心与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2023年4月,该公司因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某科技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中介机构等。同年7月,中证投服中心接受58名权利人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申请追加两名被告。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并同意追加两名被告。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最终形成共有7196名投资者的原告名单。
考虑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各责任主体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经法院主持调解,2023年12月,中证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各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法院向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法院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准许一名异议投资者退出。
裁判结果
根据调解协议,各被告确认须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其中发行人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某科技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参照第三方机构协助测算的损失金额,各方形成款项支付方案。通过本次调解,7195名投资者获得全额赔付,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人数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达到99.6%。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万余元,人均获赔3.89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各被告均依约履行。法院划拨赔付款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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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入选中国证监会“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本案首次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确立方式,旨在通过人民法院主导无限扩大诉讼容量,实现一次性终局化解纠纷。同时,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组织各方达成调解,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积极推动投保机构有效履职,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各担其责。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以和解方式审结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达成平衡,有利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健康秩序,也为常态化推进证券集体诉讼纠纷化解、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内涵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上海金融法院
典型事例
/事例1/
推出《老外讲故事·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片
以“他视角”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
事例简介
《老外讲故事·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一季)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共上海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新民晚报社共同打造,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创新成果,是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资源优势,实现法治建设与法治宣传、国际传播的双赢、多赢和共赢的生动实践。
作为全国首部以涉外司法为主题、以外籍当事人为主体、以“他视角”为主语的专题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谋划主题,创新叙事,打造多元传播。2023年12月,第一季5集专题片推出即引发热烈反响,境内外传播量超6000万次,互动2.7万次,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
事例详述
(一)起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彼时,以涉外司法为主题的纪实类专题片在全国尚处空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摄制以涉外司法为主题、以外籍当事人为主体、以“他视角”为主语的专题片,是讲好人民法院故事的一次“破题”,是探索国际叙事的一次“破冰”,也是展示中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一次“破圈”之举。
(二)做法
从酝酿项目、商谈计划到邀约采访、制作成片,涉外司法专题片历时一年重磅发布,主要做法:
一是以“他视角”融通中外话语。摄制组精心采访拍摄了5名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外国友人,通过“他者”的叙事,用外国人擅长的表达方式、熟悉的叙事方法,积极呈现中国司法建设在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各方面的务实成效。
二是以“讲故事”传播法治精神。专题片通过主动设置议题、参与国际话语互动,深入挖掘外国友人“点赞”中国司法背后的故事,巧妙将“故事”与“法治”相结合。
三是以“深活兼具”优化叙事呈现。具体包括鲜活对话:通过呈现中国法官与外籍当事人的直接对话,展现现场感互动感;场景还原:对不同司法情境进行了跟踪拍摄,将法官工作还原到具体场景中,使观众更为具象地理解法官工作;深度解读:留有专门篇幅给外国友人与法官对每一个主题进行深度交流,使法治理念的表达更加深刻。
四是以多元传播强化“破圈”效应。通过集中声量重磅发布、线上线下多维传播、延伸宣传余音绕梁,实现“借船出海”和“造船出海”,即充分利用国外社交媒体平台来讲述中国法治故事的同时,打造中国自身的法治宣传平台,在新媒体平台上丰富中国法治建设的语料库。
(三)成效
专题片坚持多语种、融媒体、多终端开展宣传,视频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全媒体平台及推特、油管等海外社交平台播发,相关内容在主流媒体、官方平台得到广泛传播,在境内外传播总量超6000万次。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日报等境内外主流媒体刊发报道,人民法院报头版刊发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上海发布”官微等平台积极转载。同时,专题片还在机场、地铁、轮渡、商圈等法治宣传站点滚动播出。此外,围绕片中出境法官持续开展延伸宣传,讲述“背后的故事”,得到社会各界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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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例2/
建立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
助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高效解决
事例简介
2023年12月,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正式上线。“平台”以中英文双语打造,涵盖了诉讼、仲裁、调解三大解纷途径选择,翻译、涉外公证、域外法查明三大解纷辅助服务和一个涉外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资源库,以“3+3+1”的功能架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涉外商事解纷渠道。“平台”实现了涉外商事一站式解纷由各个法院零星布局到全市法院共享入口、由线下点对点协作到线上一站式运行、由提供解纷信息查询到提供解纷申请办理、由服务当事人到打通各机构的四大转变升级。运行一年来,已有25家解纷机构、辅助机构入驻,“平台”累计访问量6.3万余次,业务在线办理量300余件,得到了中外经营主体的认可和欢迎,成为上海法院助力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道靓丽“枫”景。
事例详述
(一)起因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近年来,上海法院积极探索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按照“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诉则诉”的原则,积极引导涉外商事纠纷通过适宜的方式解决,取得积极成效。受理涉外案件较多的法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特色品牌。为此,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设全市法院共用共享的一站式线上“平台”,成为“连珠成串”的优选方案。
(二)做法
2023年12月27日,“平台”正式上线。为适应国际化需求,“平台”主页设置了中英文版的双通道入口。概括而言,“平台”主要板块是“3+3+1”。第一个“3”是诉讼、仲裁、调解三大解纷途径选择,实现纠纷解决的受理与分流;第二个“3”是翻译、涉外公证、域外法查明三大解纷辅助服务,实现纠纷解决的提质增效;第三个“1”是一个涉外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资源库,实现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资讯的精准递送。
“平台”的上线,实现了四个转变升级。一是由各院零星布局到全市法院共享入口的转变升级。即原先由各院自行探索,现全市法院均可在高院统一平台上开展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二是由线下点对点协作到线上一站式运行的转变升级。即原先各院分别与不同解纷机构、辅助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现只要进驻平台的机构,各院均可直接进行委托和衔接。三是由提供解纷信息查询到提供解纷申请办理的转变升级。“平台”着眼于在线申请和在线办理,通过与平台入驻机构的前期联络和对接,实现平台“能见即能办”的效果。四是由服务当事人到打通各机构的转变升级。即不仅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办理,各机构与法院间也能实现材料和信息的相互传递,便于各种解纷渠道的高效衔接。
(三)成效
“平台”上线运行一年来,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平台用量持续攀升。目前,已有25家解纷机构和服务机构入驻平台,平台累计访问量6.3万余次,业务在线办理量300余件。在线仲裁保全等功能得到中外经营主体的普遍欢迎。二是平台功能优化升级。为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用户习惯,又开发了平台手机端应用,嵌入在“上海法院12368”公众号、上海法院APP等移动载体上,提供更为便捷的全天候使用通道。三是使用体验逐步改善。持续跟踪平台使用体验的反馈,及时打通抑制平台使用意愿的堵点问题。优化在线仲裁保全等流程模式后,该项业务办理量单月增幅达到143.8%。四是平台内容不断丰富。平台定位于功能性平台,在积极落实“所见即能用”理念的同时,不断丰富平台“法律资源”等板块提供资讯的功能。五是平台影响日渐扩大。邀请在沪世界500强外商企业代表及职能部门召开宣传推介会,通过各类媒体以典型案例诠释平台功能,扩大平台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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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例3/
加强京沪版权保护司法合作
探索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新模式
事例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跨区域合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与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3月签署《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及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京沪版权保护司法合作机制,实现跨区域司法协作、多方协同治理。机制运行以来,成功化解了京沪两地237件知识产权纠纷,涉案总金额1.89亿元,涉及两地多家互联网头部企业,展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跨区域合作的力量,助力区域协同创新,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事例详述
(一)起因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版权纠纷频发,尤其是视频平台间互相诉讼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为加强版权纠纷源头治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创新发展“枫桥经验”。针对版权纠纷的地域集中特性,立足京沪两地互联网企业聚集的区位特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搭建京沪版权保护司法合作机制的设想,旨在通过两地司法协同,共同解决跨区域版权纠纷问题,积极探索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新模式。
(二)做法
2024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签订《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及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合力打造京沪版权保护司法合作机制。通过该机制,两家法院紧密合作,通过四项举措落实细化相关工作。
一是构建党委领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科技支撑的版权司法保护合作机制。由两家法院法官、相关调解组织联络专员成立工作专班进行日常工作对接,针对有地域关联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跨区域调解、解纷息诉。
二是发挥京沪两地版权非诉调解平台优势。与首都版权协会、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上海赛信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中心等知产行业协会及调解组织开展常态化沟通,以法官释法、行业协会介入、多方协调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对话协商,寻求合作共赢的调解方案。
三是建立“前哨预警+非诉挺前+诉讼托底”的治理机制。通过大数据预警批量诉讼案件,建立工作台账。以诉讼服务平台共享案件信息,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促进纠纷高效化解。
四是建立典型、疑难案件跨区域研讨机制。召开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审理思路,交流审判经验,推动区域间知识产权审判适法统一。
(三)成效
自该机制运行以来,京沪版权保护司法合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有效释放多元解纷效能。依托非诉调解平台,积极推动当事人谈判协商,成功化解京沪两地三批共计237件知识产权纠纷,涉案总金额1.89亿元,涉及两地多家互联网头部企业。二是打破信息资源共享壁垒。通过司法大数据预警200余件涉京沪两地的批量诉讼案件,引导当事人进行非诉调解,推动更大范围内版权矛盾纠纷由终端解决转为源头预防化解。三是提升经营主体感受度。工作专班精准对接当事人诉讼需求,通过示范判决,引导当事人建立合理的诉讼预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涉两地企业的版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前年同比减少42.8%。四是推动更多领域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以该机制为基础,妥善处理涉京沪两家知名软件公司之间长达10年的17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不同行业领域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提供新思路,探索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有力保障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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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事例4/
深化落实企业破产浦东法规
为国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先行探路
事例简介
202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发布实施,为浦东率先探索形成更加完备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过“四个加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浦东法规:一是加强机制探索、完善运行规则,二是加强法规适用、深化司法实践,三是加强府院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加强法治宣传、凝聚保护共识。通过深化落实企业破产浦东法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新进展,创新制度实践可感可及、企业救治成效初显、法规影响力持续增强,破产办理“浦东模式”初步形成,为上海和国家破产法治完善先行探索积累经验。
事例详述
(一)起因
办理破产是评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对营商环境优化意义重大。浦东作为改革开放引领区,企业集聚效应显著,对企业的救治和清退有更高的法治需求。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了企业破产浦东法规,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积极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各项创新制度,在创新破产审判机制、优化府院协调、强化企业救治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浦东持续打造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做法
一是完善创新制度运行规则。制定出台4部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创新制度的实施细则,对重整保护、提名管理人、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预重整4项创新制度作规则细化。根据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实施情况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修改纳入市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并已正式立项。
二是深化创新制度司法实践。探索破产高效办理新机制,超三成案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平均审理周期124天,最短44天。通过先处置后解封机制、快速拍卖变卖机制,处置财产1.1亿余元。对所有重整案件适用重整保护期制度,向近1000户债权人发送失权后果告知书,依法认定2户债权人失权。创新管理人选任与履职监督,23件案件依法指定被提名机构担任管理人,逐一评价、依法公开管理人履职情况,通报市管协并提出司法建议。
三是探寻破产事务办理新合力。与区政府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破产办理动态,协调破产难题,防范重大风险。建立欠薪保障金申领专人协调机制,惠及30家破产企业、232名职工。召开企业发展与重整保护沟通交流会,与11个政府部门会商破产重整事务办理及破产预警机制,形成初步协同方案。探索企业经营困境预警和预重整提示机制,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创新项目并在全市法院推广。
四是凝聚破产保护共识。报送反映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经验做法的各类信息、情况等近50篇,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相关举措及案例被多家主流媒体报道,通过座谈、直播、专题讲座积极宣传解读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创新机制。每年发布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首次发布管理人履职典型案例。
(三)成效
一是创新制度实践可感可及。简易破产程序、提名管理人等创新机制适用量不断上升。破产信息在线查询、全流程网上办案、网络债会等有效提升破产办理便利度。二是困境企业救治成效初显。4家企业完成重整,盘活资产8.4亿余元,在54件破产案件中积极引导各方自行和解或实现破产和解。“小微企业司法救治和简易破产机制”获评2023年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三是浦东法规影响力持续增强。企业运用预重整、重整、和解机制纾困自救的意识和意向增强。优化企业破产制度相关工作先后入选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100个典型案例、首批引领区改革创新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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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事例5/
依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
司法支持仲裁行业发展
事例简介
针对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普遍面临的自行取证难、影响商事纠纷高效化解等问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紧抓《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契机,率先探索司法支持仲裁的创新机制,于《决定》实施首日即启动改革实践,创新构建全国首个“仲裁申请司法调查令”工作机制。该机制取得三大成效:一是破解商事仲裁“取证难”痛点,在全国首开先河,通过信息化渠道为上海仲裁委员会签发调查令,高效完成申请审核、令状签发及线上送达全流程。二是与仲裁机构常态协作,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主动对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现已与沪深两地多家仲裁机构建立规范化、常态化协作体系。三是突破地域壁垒,通过跨域司法机关协作响应异地机构需求,目前已为多家外省市兄弟法院提供开具仲裁调查令咨询服务。
事例详述
(一)起因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体系将司法支持仲裁调查取证事项纳入评估范围,将其作为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2023年11月22日,《决定》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写入建立支持仲裁案件审理开具调查令工作机制内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日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落实,于上述办法试行首日探索司法支持仲裁的创新实践,构建全国首个“仲裁申请司法调查令”工作机制,为上海打造亚太仲裁中心提供重要助力。
(二)做法
一是借助数智营商,精准高效解决调查令送达问题。在首例调查令签发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多次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部门提前沟通,排摸可能显现的技术难题,提前做好解决预案,实际开具调查令、电子送达等操作过程中及时反馈问题并实时解决,使得仲裁机构在证据调取地点电子签收了调查令,免去线下往返领取的路途时间,精准高效安全地完成送达。
二是明确繁简分流,丰富多元纠纷化解方式。进一步搭建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审判机构三位一体的解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灵活、自选的诉讼服务。针对仲裁的短板,在依法依规之下,以司法支持仲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仲裁解纷核心实力,助力商事纠纷根据其属性进行前端分流,让当事人根据其需求灵活、自主选择解纷途径。本案法院依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势必使得当事人在选择解纷方式时,考虑到仲裁的便利性、高效性,更好的分流部分纠纷,促进多元解纷体系的搭建。
三是畅通沟通机制,确立实践回应问题的工作思维导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先后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建立起仲裁申请司法调查令工作对接机制,并接到多家异地法院、仲裁机构的调查咨询。通过与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前期座谈、研讨会等方式达成共识、签订框架协议,在首案签发调查令后,梳理了调查令签发标准。搭建前期沟通、定向研判、一案一议等工作模式,确保可签发时及时签发,不具备签发条件时充分沟通,为法院依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案件建立了协调联络机制和有序工作模式。
(三)成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的举措,主要取得以下成效:一是破解商事仲裁“取证难”痛点,在全国首开先河,通过信息化渠道为上海仲裁委员会签发调查令,高效完成申请审核、令状签发及线上送达全流程。二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主动对接,已与沪深两地多家仲裁机构建立规范化、常态化协作体系。三是突破地域壁垒,通过跨域司法机关协作,响应异地机构需求,目前已为多家外省市兄弟法院提供开具仲裁调查令咨询服务。司法支持仲裁工作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实践,为上海打造亚太仲裁中心提供了重要助力,也为经营主体快捷高效解决纠纷提供了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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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事例6/
建立健全涉诉信息澄清机制
支持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
事例简介
为减少因涉诉信息披露不完整而导致的融资困难,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涉诉信息澄清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向当事人发送《关于为涉诉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并依申请为企业提供《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涉诉中小企业如因涉诉信息在信贷融资、招标投标等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提供相关涉诉信息说明服务。通过联合征信平台对接金融机构,推进全类型企业涉诉信息实时共享,为企业涉诉行为“正名”。
该项机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两会工作报告中,被纳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被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24年线上线下累计为2600余家企业提供说明服务,涉及贷款金额24.61亿元。
事例详述
(一)起因
对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中小企业当事人,在信贷融资、参与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因重要涉诉信息披露不准确或不完整而产生障碍。实务中,常有企业反映其因外网能够查询到涉案信息,或存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情形,而被金融机构拒绝贷款申请,或被其他企业拒绝商业合作,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首创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机制,减小因诉讼活动对其经营产生的影响,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服务,保障并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二)做法
第一,以精准研判筑牢服务保障地基。根据前期调研情况,与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及相关专家开展调研座谈会,通过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获取金融服务”指标,制定《关于进一步保护涉诉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意见》。
第二,以前端告知带动机制适用链条。为确保机制做细做实、见质见效,以强化指引、前端告知带动机制链条高效运转,制定《关于为涉诉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并将其嵌入上海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与其他应诉材料一同通过电子送达向涉诉中小企业发送。
第三,以多元联动共促营商环境提级。主动与金融机构召开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介绍会,实现机制推行的“破冰清障”。
第四,以高效落实形成全链条服务机制。立案阶段发送《告知书》,审判阶段依申请发送《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执行阶段发送《自动履行证明书》,形成立案-审判-执行的全链条涉诉信息服务机制。
(三)成效
该服务机制是上海法院首个针对企业涉诉信息进行客观说明的机制。该机制消除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差,客观地将企业的涉诉信息,向金融机构进行披露,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不完整,对涉诉中小企业的融资进行误判的概率。同时,避免了企业仅因涉诉而难以融资,打通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难点堵点,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2024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累计为520余家企业提供说明服务,涉及贷款金额10.61亿余元;通过上海市联合征信平台累计对2100余家企业查询过涉诉信息,其中1900余家企业之后在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总和1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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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事例7/
建立“审研学”一体推进工作机制
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事例简介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科技创新,而数字经济正是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的引擎。将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稳定、更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建立研讨共商平台、组建智库联合体等方式,建立“审研学”一体推进工作机制,探索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模式。
事例详述
(一)起因
为全面树立适应现代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司法理念,进一步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2年11月,在嘉定区委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全国首家数字经济基地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揭牌成立。该基地为全市法院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和审判规律的数字经济研究和实践平台,通过开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发等机制创新,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迈向新台阶。
(二)做法
一是发布典型案例提炼市场共认“审”判规则。数字经济基地推行数字经济案件要素化识别、专业化办案、全链条管理,在全国率先探索对接各审判领域的司法审判研究模式。基地成立以来,已识别标注并妥处数字经济案件4000余件。依托智库联合体,建立跨界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技术专家辅助支持、裁判规则梳理、典型案例联合论证机制,已发布三批“嘉昆太”、两批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典型案例。涉及算法推荐的举证规则及平台责任认定、“AI换脸”技术规范应用、数据处理行为的合理性界定等热点难点问题,为经营主体提供明晰的行为指引,引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发展。
二是共建互联新质前沿领域“研”讨共商平台。数字经济基地定期联合市法学会等战略合作单位举办系列数智思享嘉研讨活动,承办或协办“数字时代的社会法”等论坛10余场,针对“人工智能和数据治理”等前沿问题开展研讨,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联合签署业界首个《人形机器人治理导则》。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共同举办“数智疁城”杯征文和研讨活动,推进涉“自动驾驶法律责任”等16个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课题工作,为区域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智慧。已中标10多项全国或市级重点课题,出版《数字经济前沿问题及司法实务研究》(第一卷),以丰富的前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成果,及时回应数字经济实践治理之需。
三是组建智库联合体建立司法“学”习互动机制。数字经济基地与全国22家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聘任136名专家构建智库联合体,共同开展数字经济前沿问题联合研究、矛盾纠纷多元共治、裁判规则会商共认等多项工作,推动数字与司法“双向赋能”。基地成立以来,已共同研讨典型案例百余件,实现数字经济复合人才可持续发展。成立“思享嘉讲堂”院校合作品牌,在上海政法学院开设数字经济司法实务课程,联合培养数字经济司法后备力量,推动建立数字经济学术研究、司法实践、市场规范生态圈。
(三)成效
基地建立的相关机制获评“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入选嘉定区重点改革创新事项,相关成果成效多次被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全媒体宣传报道,逐步发挥出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的品牌示范效应。智库合作模式具有较强的市场认可度,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司法研究实践经验,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服务数字经济发展路径。未来,数字经济基地将持续创新,服务上海司法实践和国家战略,进一步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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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事例8/
研发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
用数字技术赋能破产审判
事例简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7月研发上线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该办案系统聚焦解决破产办理模式不统一、程序周期长、参与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创设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四大用户角色端口,覆盖破产案件全流程,设计16个功能模块,内置400余项信息点位,实现管理人在线履职、法官在线督导、当事人在线参与的办理破产新模式,在规范办理破产流程、依法保障各方权利、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等方面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事例详述
(一)起因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中增设考察数字技术在“办理破产”中的应用情况,之前上海法院的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难以满足破产案件工作的特殊需求,上海破产法庭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管理人履职水平参差不齐,法官督导手势因人而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支持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着力推进破产审判数字化建设,研发建设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
(二)做法
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具有以下办理破产案件的创新性、便利化举措:
一是管理人在线履职。管理人可在线实时填报履职信息,数据信息即时生成、随时校验,确保准确性;新受理的破产案件可即时在线摇号产生管理人;管理人可在线查询、下载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人员、机动车、不动产、社保、税务等信息,在线查阅、下载破产案件卷宗材料;管理人可在线向法官提交履职报告、请示、申请书等。
二是法官在线督导办案。法官可在线查阅管理人各项履职进展以及破产程序重要节点进程,及时发现履职迟延等问题并向管理人发送督办指令;法官可在线签收审阅管理人递交的申请、请示、报告等材料并向管理人发送督导意见;法官在线审批查询申请、阅卷申请;法官在线生成管理人履职信息报表,并可对办案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
三是当事人在线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案件网上立案,在线上传申请材料;债权人可在线申报债权、上传债权申报材料并查阅债权审查结果;债权人会议以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债权人在线参会,实现在线提问、在线表决等会议功能。
(三)成效
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运行一年多来,主要成效体现在:一是搭建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平台,破产程序参与各方集合运用办案系统,各程序节点分设功能模块并有序衔接,工作进度一目了然,显著提升了办理破产的规范有序水平。二是办案履职提质增效,指定管理人周期从两到三周大幅缩短到一天,在线调查、在线阅卷、在线报告请示大幅提升管理人工作效率并显著节省履职成本,法官可全方位及时掌握破产案件办理进程,助力提升案件管理、督导工作效率。三是债权人参与程序降本增效,当事人网上申请破产立案率达50%,线上申报债权17000余笔、总金额956亿余元,网络债权人会议覆盖率达100%,极大地降低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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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事例9/
建立长三角海事诉讼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
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事例简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积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发挥上海龙头带动作用,共同提升长三角地区海事诉讼服务质效,上海、南京、宁波、武汉四家海事法院共同签署《长三角海事诉讼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该机制以实现各院创新审判机制的共用为目标,涵盖“概括性授权”“海事专业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司法扣押船舶委托看管机构”和“外国法查明平台”四项子机制,已嵌入上海海事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目前四项子机制均已得到实际运用,切实提高了海事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便利度,在更大地域范围内发挥海事审判创新机制的效用,起到了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积极作用。
事例详述
(一)起因
作为全球最大的港口城市,上海肩负着构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的重要使命,需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快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更好辐射带动长三角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经济腹地发展。加强长三角地区海事司法合作,是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成效,推进长三角地区协同发展的必由之路。推动长三角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互联、互通、互认,能够提升司法效率与跨区域协同能力,统一裁判标准与适法统一,强化国际影响力与规则引领,实现各院优势资源共享和创新机制共用,共同营造长三角地区航运法治营商环境。以此为初衷,上海海事法院牵头与南京、宁波、武汉三家长三角海事法院共同签署《长三角海事诉讼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
(二)做法
2024年7月,长三角海事诉讼服务一体化平台正式上线,在上海海事法院官网“司法服务”栏目及诉讼服务大厅“智链湾”均可查询并使用该平台。平台内容包括:1. 建立长三角概括性授权主体名录,境外主体向任意一家长三角海事法院提交概括性授权材料的,由该法院审查并登记备案。如该概括性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适用法院包含其他长三角海事法院的,视同已向适用法院提交概括性授权材料。2. 完善长三角船舶扣押委托看管机构名录,对社会公众开放,供审判组织和当事人查询、选择。3. 共享海事专业的委托评估、鉴定机构资源,共同建立、完善长三角海事专业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名录,对社会公众开放,供审判组织和当事人查询、选择。4. 共享外国法查明平台资源,共同建立、完善长三角外国法查明机构名录,对社会公众开放,供审判组织和当事人查询、选择。
(三)成效
长三角海事诉讼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和技术平台向社会发布后,受到海商海事领域企业、律所和行业协会的广泛关注。在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中,该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2024)沪72民初1340号等多起案件中,境外当事人通过概括性授权机制快速接受送达,极大提升了审判效率;在“米拉贝拉”轮扣押拍卖期间,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船舶看管公司,长三角司法扣押船舶委托看管机构名录中的两家公司参与竞价,发挥了名录的实际效用;在(2023)沪72民初1487号案中,委托长三角外国法查明机构名录中的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印度共和国公路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促进了案件的实质解纷;在(2024)沪72民初256号案中,委托长三角海事专业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名录中的上海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在(2024)沪72民初580号案中,委托青岛某海事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使名录切实辅助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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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事例10/
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
构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善治新格局
事例简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关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的要求,上海金融法院联合沪上政法单位、金融监管机构、重要基础设施等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
该机制采用开放加入制度,由上海金融法院发起,全体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各方就与诉讼相关的金融风险防控问题交换意见、协调处置,并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共商、问题共研、人才共育等工作机制,以稳妥化解重大敏感金融纠纷,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力提升上海金融市场法治化治理水平。
事例详述
(一)起因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关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审判专业优势和上海金融要素市场集聚优势,构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善治新格局,合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服务金融高水平发展,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金融法院联合沪上政法单位、金融监管机构、重要基础设施等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
(二)做法
协同机制于2023年3月29日发布,确立四项工作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金融创新开放与风险防范,统筹司法政策与监管政策,提升金融市场综合治理效能。二是坚持协同善治,为各方开展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共同优化金融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坚持共建共治,成员单位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金融法治工作水平和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四是坚持独立履职,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基础上开展协同,尊重金融监管职能,维护金融司法权威。
协同机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