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朝以满族为统治主体,且沿袭传统的汉族统治模式及其行政机构。满族自身事务,究竟如何管理?从各种政书记载来看, 满族——八旗无论旗人事务还是旗人官员, 并非完全由本民族自身单独管理, 相当一部分是纳入传统汉制机构由满汉官共同经办, 汉官也参与其事。无论中央与地方, 又都存在汉官管辖满官的情况, 相当多的身为属官的满人官员, 是在汉人长官的管辖之下。为了深入理解清朝的国家性质及满汉关系, 本文将其作一专门问题予以揭示。
关键词:清代;行政机构;八旗事务;管理
清入关后, 沿袭原明王朝传统的汉族统治模式及其行政机构, 但入主中原的大一统清王朝又是以满族为统治主体, 这是以往汉民族王朝所没有的特殊之处, 满族自身事务而且是作为主体统治的民族性事务究竟如何管理, 是自身单独管理, 还是纳入传统的汉族王朝机构中管理?从各种政书记载来看, 既设有自身单独管理的机构, 又有纳入传统汉族王朝机构主要是六部的内容, 这部分内容, 有由某部满汉复职、满汉并设制下的满汉官共同管理者, 也有纳入某部之下的分支机构, 或以旗人官员单独管理, 或以满汉官员共同管理的。又以满汉官共同管理的形式为主。地方文武官, 也存在着汉官管辖满官的现象。鉴于它关系到清王朝这一多族国家之性质的深入认识和相关问题的理解, 因而有必要作一专门问题予以揭示。
一
本文所说的满族,是循从现今清史、满学界将八旗旗人作为满族的说法,包括满洲、蒙古、汉军旗人, 当然也包括一般不称为旗人的爱新觉罗皇族。
先简要介绍满族自身单独管理的机构。
清皇族事务的管理机构是宗人府。宗人府沿袭明代,是历代汉族王朝管理皇族事务的机构, 只是名称不同, 唐、宋称宗正寺, 明代称宗人府。古代王朝设这种机构, 是因为当时王朝带有家族家天下的某种属性, 皇族又是全社会地位最高的家族, 因而设专门机构管理其事务, 清代之设宗人府, 也是这一宗旨, 并非清皇族属于满族而单独设置。只不过清皇族属于满族, 才使这一机构在该皇族事务的管理上带有民族性。其具体管理制度, 本人已作考察, 此处不赘。
议政处, 议政王大臣的办公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 是满族宗室王公、旗人大员组成的带有民族性的议政组织, 其办事机构议政处的下属官员——议政章京, 以满洲司官郎中、员外郎、主事充任;该处笔帖式是旗人所任, 掌收发、缮写公文及文字杂务。服役人员, 由内务府管领下包衣旗人担任。总之, 都由旗人充任, 因而带有民族性。这一机构议讨军国大政, 也办理满族的某些事务, 如宗室王公、旗人大员犯罪之事的议处, 商议某些旗人爵职的承袭, 会推旗人高级武官等。其职掌主要是乾隆中期以前, 以后渐无职事, 乾隆五十六年取消。
八旗都统衙门及值年旗,是办理八旗事务的专门机构。上三旗包衣旗人事务,又归内务府办理, 部分事务兼掌于上三旗满洲都统。还有八旗各特种兵营如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键锐营、火器营、神机营以及驻防八旗衙门。都可称为旗人机构。
以上机构, 设本民族官员管理自身事务, 这是人所熟知的事实, 无需详细介绍。
八旗及旗人事务并非仅仅由以上机构办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分拨于六部等传统的汉制机构。由于六部等机构是满汉复职制、满汉并用制,因而其中任职的汉官, 也就具有了管理旗人事务的职责, 这是前人没有系统考察过的, 以下按事务性质及分管机构, 分类进行介绍。
(一) 户部对旗人丁口编审、选秀女、继嗣、俸饷、旗地、田土争讼等事的管理
清初, 户部于其下的诸省分司之外, 设固山司, 或称旗分司, 后称八旗司, 以掌理旗民房地、家产、主仆争讼等事, 每旗一司, 设于户部大堂之左右庑, 以翼排列, 左庑为镶黄、正白、镶白、正蓝旗司, 右庑为正黄、正红、镶红、镶蓝旗司, 每司有办公房三间, 每旗司, 设满洲郎中一员, 为主管事务者。员外郎二员, 汉军、蒙古各一人, 后省。每司另配置“协审汉官”一人, 掌汉字文书、押字、行文之事。共设笔帖式32名。此外, 汉人书办无定额, 以本户部浙江、江西、湖广、河南、陕西、广西、四川、贵州司的书办分掌。皂隶9人。又有八旗拨什库, 隶本旗司下。乾隆十三年, 户部八旗司改设现审处, 见后述。而八旗司仍保留, 设贴写笔帖式。
八旗人丁编审册之总汇、上报,及与此相关的选秀女, 掌于户部下设的南档房。此机构设清字堂主事满洲二人管理。
每届三年的八旗编审,在京八旗及各省驻防, 将编审的户口、丁数, 报户部, 由此部的南档房造入各旗丁档, 稽其丁数, 缮写清单, 由本部具折奏报皇帝。每三年一次选秀女, 则由南档房预先查明及岁应选秀女者, 由该户部行文京城八旗及外省 (包括各省任职的旗人及驻防武职旗人) , 将应选秀女及相关家庭情况报送户部, 由户部南档房将备选秀女缮绿头名签, 送宫廷内监。秀女之验看, 还须造报排单, 即按秀女年岁及其父之官职大小, 分别排列, 这一程序, 由户部下设的八旗俸饷处负责, 因该处亦掌八旗户口档。并见下述。
旗人之继嗣。旗人之过继、承嗣,不仅关系到一般家族的承祧以延续香火,及孝养送终等问题, 而且涉及家庭世爵世职之承袭、挑甲等有关权益之事, 因而定有专门的继嗣法规, 且有专门机构办理, 这一机构, 便是户部下设的广东清吏司, 简称广东司, 该司主管官司员——郎中、员外郎、主事 (下同, 不赘举) , 均满、汉并设。旗人需继嗣者, 双方及族人取得一致意见后, 由生父、族人、族长、佐领、参领出具甘结、印结, 报户部、广东司;驻防旗人继嗣, 族人等出具甘结外, 由该管官出具印结, 报该将军等长官, 以两份分别咨户部、该旗 (京旗) , 由该旗查核丁册, 加印结咨送户部。户部广东司核实, 批准后备案。
八旗王公、官兵之俸饷,旗人之赏恤, 掌于户部下设的八旗俸饷处。此处设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 无定员, 由户部堂官 (尚书、侍郎) 于本部司员中酌派。
宗室王、贝勒、贝子、公、镇国将军以下各将军,公主、额驸, 旗人世爵世职、文武职官, 按爵、官所领俸银、俸米, 每年颁发二次, 春季二月、秋季八月各一次。甲兵所领为“饷”, 旗人甲兵饷银每月发一次, 饷米每季发一次。八旗及内务府三旗包衣官兵俸、饷, 均由各旗造册——旗俸册、兵饷册及米册,八旗各营六品以下低级武官亲军校、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以及低级文官笔帖式等的官俸,也造入兵饷册、甲米册。均提前按截止期限分别报吏部稽俸厅、兵部稽俸厅 (雍正十二年设) 稽核, 凡官之即任者、去任者, 罚俸、降俸、停俸者, 开复者, 皆与存厅的底册核对, 注于新册, 而咨户部八旗俸饷处。每年十一月, 稽俸厅将上一年实支银米核对, 缮具黄册, 上报题销。兵丁饷册、米册, 则由八旗造报八旗俸饷处, 八旗俸饷处查其升迁、挑补、物故、出逃等情况, 按例核办。其官俸米、甲米之稽核及由仓放于各旗, 则掌于户部下属之云南司。米仓有二处:京仓 (设于京城) 、通仓 (设于京东的通州) , 八旗兵甲米 (包括校官等俸米) , 由京仓发放。各旗都统先期核明本旗各佐领、管领下应领甲米人数, 造册咨送户部。仓场则开列各具体仓名, 于开放五日前造册送户部。再由户部的云南司安排各旗所领之仓。每季分月安排各旗:每季孟月即第一月, 发镶黄、正黄旗 (包括包衣旗兵, 下同) , 每季仲月即第二月, 发两白、正红旗;每季季月即第三月, 发两蓝、镶红旗。放米之季, 户部还要派监放司员二人, 与领米旗分所派押旗参领, 分掌稽察。各旗由仓领回本旗, 再发与各佐领下兵弁。各旗王公、官员俸米 (包括内务府官员俸米) , 是领于京东的通仓。由各旗都统出给总领, 令押旗参领赴仓换票, 仓监督按各佐领应领米之官员数目, 每员换给米票一张, 押旗参领领回发于各佐领下散给各官。各官领米须按规定时限赴通仓领回, 王公大臣领米进京城, 步军统领派员弁与稽查御史于沿途稽查, 朝阳门内外各设册档登记, 将每日验放进城米数互相核对, 每10日具奏一次。驻防八旗官俸、兵饷、马乾, 领于本省藩库, 其稽核, 由户部下各分省之司, 如江宁、京口驻防官兵俸饷由江南司稽核, 杭州、乍浦两处由浙江司, 荆州驻防由湖广司, 山东青州、德州及东北三将军辖下官兵俸饷由山东司稽核等等。
旗人赏恤。八旗官兵亡故后,其妻矢志守节者, 阵亡官兵, 其妻无子守节者, 将其夫俸饷之半发给。八旗鳏寡孤独者, 月给养赡银。以上随兵饷册造入支领。八旗官员、兵丁红白事之赏恤银, 都统每月造册送户部八旗俸饷处查核, 年终汇奏、核销。
八旗武官之养廉银。文职京官双俸 (正俸加恩俸) , 无养廉银, 武官领正俸外加养廉银。八旗武官养廉银, 由正一品之领侍卫内大臣以下至正三品翼长, 分为七等。三四品之各参领, 副参领等, 以七等之余额发给。由户部山东司察核颁给。
旗下拴养官马银、豆之关领,也掌于户部。八旗下有官圈养马, 有官兵拴养马。各旗马册房造具养马银钱册、马豆册、回圈回厂马册, 及拴养马匹之官兵姓名册, 核计后送户部, 八旗按月分赴户部八旗俸饷处、云南司领取。
八旗回赎旗地、入官地亩或房宅及其出租收租,掌于户部下设的井田科, 设于雍正十二年。此科并掌八旗土田及内务府庄户之查核。以户部福建司满洲郎中坐办, 其余司员无定额, 由堂官酌委。
旗人与民人关于田、房及主仆争控之案,由户部下设之现审处办理。此处设于乾隆十三年,不定满缺、汉缺, 由户部堂官委派本部满汉司员兼管, 如, 绍兴人朱煦, 便曾于乾隆二十三年任“户部江西司郎中, 兼现审处”, 由满汉官共办此类旗人案件, 汉官也负责办理, 据《湖南通志》记:刘诏升“乾隆己丑进士, 官户部,办事勤干……总办八旗现审处旗民争控地亩, 多所平反。”此类案件, 一般情况下, 旗人于本旗呈控, 民人于地方官具呈。如该管官审断不公, 实有屈抑者, 许赴户部控诉。另外, 若事系必须送部者, 该管官查取确供确据, 也送户部查办。必须刑讯者, 会同刑部审理。田地界址不清必须查丈者, 则将两造押发州县, 会同理事同知查丈审结。在京宗室、旗人如有庄地追租等事, 准其在户部具呈。直隶承德府属旗地遇有占地追租等事, 若田主在京, 也照例在户部、本旗控告, 由户部行文该处查办。
(二) 刑部对旗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并掌逃亡旗人之督捕及判处
各省民人刑案,徒罪以下之轻者, 自行结案, 而汇咨刑部, 流罪、充军及死刑案件, 上报刑部。均由刑部之下以省命名之分司对口办理, 共十七司。京城案件, 十七司轮流办理。京城八旗及地方驻防旗人刑案, 则分隶于十七司下, 其分工如下:
镶黄旗刑名,属云南司。
正黄旗刑名,属江西司。
正红旗刑名,属河南司。
镶红旗刑名,属安徽司。
正蓝旗刑名,属贵州司。
正白旗及广州驻防刑名,属广东司。
镶白旗及绥远城将军辖下刑名,属山西司。
镶蓝旗及福州驻防刑名,属福建司。
畿辅驻防刑名,属直隶司。
东北三将军所属刑名,属奉天司。
江宁、京口驻防刑名,属江苏司。
杭州、乍浦驻防刑名,属浙江司。
荆州驻防刑名,属湖广司。
青州、德州驻防刑名,属山东司。
西安、宁夏、凉州、伊犁驻防刑名,属陕西司。
成都驻防刑名,属四川司。
广州驻防刑名,属广东司。
以上诸司, 均满汉司官并设。汉司官, 以及刑部汉尚书, 也经办旗人刑名事务。据卢文弨《抱经堂文集》记载, 绍兴人朱煦, 于“乾隆二十年,选授刑部贵州司员外郎, 无锡秦尚书综部事, 留意人材, 以公为能, 凡有现审案件, 率以委公, 公详慎研鞫, 悉得其情。先是, 凡旗主以家人酗酒滋事送部者, 准例概行发遣, 公视其所下状, 质之于庭, 不能指实, 因禀堂官, 拘集录供, 乃其主私仆妇, 欲远其夫, 故以此坐之, 事遂不行, 而旧例亦复位”, 朱煦经办的, 是该贵州司所管正蓝旗旗人刑名案件。而朱煦所办, 又是该部汉尚书无锡人秦蕙田交与他的。
京师及驻防旗人逃亡之督捕,掌于督捕司。此司也设于刑部。顺治十年,设兵部督捕衙门, 置满、汉侍郎及司官, 专掌八旗逃人及京城缉捕盗贼之事。此衙门又分设为督捕前司、后司及督捕厅。康熙三十八年裁归刑部, 雍正十一年, 将两司一厅合并为督捕司。此司设郎中, 满、汉各一人;员外郎, 满洲一人;主事, 满、汉各一人。刑部督捕司接到逃人咨文, 迅即行知应行缉犯各衙门, 一体缉拿。拿获者, 由该司官按督捕则例判处。
(三) 吏部, 掌八旗文官与汉文官的选任、升迁调补, 考绩、奖惩, 守制与终养, 勋阶之封赠及难荫, 以及世爵世职之封袭, 文武官之恩荫
以上事务, 分掌于吏部四司——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司,由满汉官共同办理。其中又有不同于汉官的旗人官缺,八旗文官有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 以及宗室缺、内务府包衣缺。除满、汉复职制所定旗员之以上几种官缺外, 还有专定为八旗旗员出任的官缺, 如蒙古缺:唐古特司业、助教、中书, 游牧员外郎、主事。此外, 内阁侍读学士、侍读、中书, 给事中、御史, 郎中、员外郎、主事、堂主事、司务, 国子监司业、助教, 钦天监五官正、灵台郎、挈壶正、博士, 也定有蒙古缺。汉军缺:钦天监从六品秋官正, 此外, 内阁侍读、典籍、中书, 部院堂主事, 大理寺寺丞, 太常寺博士, 钦天监灵台郎、司晨、博士, 也定有汉军缺。笔帖式, 均为旗人充任之官缺。凡归吏部选任的旗人文官、旗人专缺, 以及旗人世爵世职授官、勋阶封赠、荫子等都由吏部任职的满汉官共同办理。守制、终养之制, 旗员不同于汉官。吏部稽勋司有专为旗员所定规制, 这是根据其民族习俗, 又结合汉族旧制, 而制定的制度, 满洲、蒙古旗人与汉军旗人也有所不同。守制。满汉官不同, 汉官守制三年 (二十七个月) , 满官守制三个月 (百日) , 百日后即可入衙署办事。顺治十年定, 在京文职旗员, 居丧一月即办事, 康熙三年, 改为居丧三个月, 即守制百日。外任文职满官, 康熙十二年定照汉官例, 守制二十七个月, 乾隆十四年改与京员同。百日守制, 期间不朝会, 不参加朝廷祭祀活动, 百日后起复。外任官回旗至京, 百日后于原衙门行走, 即原来由何衙门补放外官, 即于何衙门行走, 无原衙门者, 掣分衙门行走。其军营办事之员, 不能即时回旗守制, 于回旗后穿孝百日, 而于未起复期内不停升。其汉军旗员, 用汉缺者, 按汉员制度, 皆开缺, 而在旗守制, 用汉军缺之京官, 皆于百日后进署行走。终养之制。满洲、蒙古、汉军旗员, 京职郎中以下至笔帖式, 父母年七十五岁以上者, 停其外任;外官, 布政使按察使以下至州县官,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五岁以上, 愿回京者, 具呈督抚奏明, 送部引见, 改任京职。以上旗人官员特殊的守制、终养, 也由满汉官共同办理, 汉官参与其事。
(四) 兵部与八旗武官之选任及军政 (考绩) 、奖惩
以上事务, 分掌于兵部下设的武选司、职方司。其职掌曾有一变化过程。最初, 八旗武职之选授与处分归吏部管, 康熙三年始改归兵部。兵部下设四司:武选司、职方司、车驾司、武库司。初, 八旗武官之铨选、军政由武选司管;绿营武官之铨选与军政归职方司管, 不过自顺治初年起, 旗人便有任绿营官者, 所以职方司也参与旗人武官选任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定制, 武官铨选皆归武选司, 军政归职方司。两司的司官, 均为满、汉并用, 就是说, 武官虽分为旗员、汉员, 但其选任、军政与奖惩诸事, 由兵部满、汉官共同办理。旗员选补绿营武官, 由兵部按其官品、官缺分类, 而以开列、题、调、轮、推、月选的方式, 与汉人一体选补。八旗武官的丁忧、终养, 也有专门制度。八旗武官丁忧。武官丁忧始于康熙二十五年, 其始, 满汉武官皆丁忧二十七个月。乾隆二十年, 满人武官改与满人文官同, 给假百日持服, 假满, 京员入署办事, 驻防官仍回原任。二十七月之内, 凡遇典礼, 免其执事, 而可升职:应开列者, 与其他官员一体开列升转, 应引见者, 百日后引见, 旗员任绿营丁忧回京者, 百日后由该旗送兵部引见, 或用为原官, 或用为旗官, 声明请旨。旗员武官之父母七十五岁以上者, 准终养。京员不得保外任, 外任旗员有亲老, 愿回京者, 由督抚奏明送兵部引见, 或任为侍卫, 或用为旗职, 由皇帝决定。期间有在京升迁外任者, 可升补在京旗官。八旗武官的丁忧、终养, 掌于满汉并设的武选司。
以上吏、兵二部中, 关于旗人文武官员事务, 不仅掌于满汉官并设的分司机构, 而且长官尚书、侍郎是满汉复职, 两个层级的办理事务, 都有汉官参与。
二
清代边疆地区所设官,如漠北蒙古库伦、科布多, 新疆北路伊犁、塔尔巴哈台, 南路喀什噶尔等八城, 设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 西宁设办事大臣, 西藏设驻藏大臣等, 都是由满蒙旗人任职的官员, 定期轮换, 由军机处协助皇帝办理, 而军机大臣既有满人, 也有汉人, 军机章京也是满汉并设。
地方驻防八旗事务,也有由汉官办理的情况。河南、山西两省所驻八旗兵,最高统领官, 为开封城守尉、太原城守尉, 正三品, 这两省因无将军、都统、副都统这类满洲驻防大员, 因而乾隆二十一年明确规定, 以后这两省驻防八旗城守尉以下官兵由两省巡抚节制, 并令该巡抚将“该官弁技勇及马匹、器械随时察核”。此后至清末, 曾有多名汉人任这两省巡抚, 如胡宝瑔、毕沅、方受畴、程祖洛、潘铎、张之万、李鹤年、刘树棠、吴重熹等等任河南巡抚, 杨国桢、梁萼涵、王兆琛、王庆云、沈桂芬、曾国荃、张之洞、张人骏等等任山西巡抚。档案中也留下了这些汉人管理该省驻防八旗官兵事务的记录。如乾隆二十二年十月, 城守尉拜林阿病故, 河南巡抚胡宝瑔委令明宝暂时护理其职, 并折奏乾隆帝简放。乾隆五十一年二月, 城守尉八十六因患泻症久治不愈, 向河南巡抚毕沅要求回京调治, 毕沅折奏皇帝并请另行简放。嘉庆十八年十二月, 该省驻防满营官兵缺粮, 城守尉西格向河南巡抚方受畴反映, 请求借支, 方受畴折奏皇帝, 请将开封附近州县仓内动支。道光三年四月, 城守尉常玉因父母年迈要求回京终养, 河南巡抚程祖洛允准, 并委任其绿营抚标中军参将得志 (旗人) 署理其职, 一并折奏皇帝。同治元年, 该驻防镶蓝旗满洲防御缺出, 河南巡抚张之万以联芳升补该职, 并奏请俟军务稍松再将联芳送兵部引见。道光二十三年三月, 山西巡抚梁萼涵, 请将太原驻防吸食鸦片的正蓝旗满洲防御色尔钦革职, 折奏皇帝。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 山西巡抚张人骏审查太原城守尉额勒绷额自尽案。另外, 档案中每年都有该巡抚考核属员的年终密奏评语,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汉人巡抚为满人城守尉所作的评语。
此外, 地方官员中, 还存在有些满人专缺的官员由汉人官员管辖的情况。
各省官员, 一般不设满汉缺, 而是满、汉并任。但某些特殊地区的地方官, 也有专设为满洲缺或旗缺的, 文、武官皆有所设。因而又存在汉官管辖满人官缺及相关事务的情况。文官如:奉天府府尹, 奉天之义州及广宁、开原、铁岭县之知州或知县;直隶热河道、口北道的道员, 平泉州及滦平、丰宁、建昌、朝阳、赤峰县的知州或知县;山西省归绥道道员;甘肃省镇迪道、西宁道道员, 镇西府知府, 迪化直隶州知州;伊犁抚民厅、吐鲁番厅同知, 宜禾、奇台、昌吉、阜康、绥来县知县。以及各省理事同知、通判。均为满缺。其中的道、府、州县等缺, 有由督抚选任的, 如甘肃省镇西府、迪化直隶州, 选任上属“调缺”。这里的所谓调缺, 是指该知府、知州缺出, 陕甘总督 (代行甘肃省巡抚事) 可将本省其他由满人出任的知府、知州调入这两个满缺府、州, 上报皇帝批准。因而道光时汉人杨遇春、咸丰时汉人易棠、同光时汉人左宗棠、光绪中汉人杨昌濬等等, 他们在任陕甘总督时, 便掌握满洲或蒙古旗人出任这两个知府、知州的权力。
绿营中的武官,也有旗人充任的。而总督、巡抚 (兼提督衔) 又有节制本省提督、总兵以下官兵权, 因而, 在这些督抚由汉人充任时, 该省由旗人充任的提督、总兵等绿营大员, 便由汉人节制, 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情况。另外, 前文曾述及, 某些省份如直隶、陕西、甘肃省, 及直隶、山西沿边, 四川松潘镇, 其绿营副将以下至守备这些中级武官, 都按比例划有一部分满洲缺, 这些旗人充任的满洲缺绿营武官, 其选任权是掌握在该省总督或兼提督衔的巡抚手中, 当这些省督抚由汉人出任时, 这些专由旗人充任的满洲缺绿营武官的选任权, 也就掌握在汉人督抚手中, 由他们调或提升旗员, 上报皇帝批准。这些省分, 直隶省任总督者汉人时间较长, 其中乾隆中期, 方观承连任达19年, 同光之时, 李鸿章任职20多年, 大部分时间是连任。陕甘总督在道光以后也有近一半时间是由汉人出任。
三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作为主体统治民族的满族, 凡管理本民族特有的与汉人不同的事务, 设有由本民族人任官的机构, 如八旗都统衙门及旗下参领佐领、八旗各兵营、内务府、宗人府, 这些机构基本不任汉官, 只有宗人府, 因该机构为汉族王朝传统机构, 需参考汉人旧制, 并用汉文, 乃特设汉府丞、堂主事。以上机构所管旗人事务, 有些完全在本机构办理完结, 如八旗官学生之挑选入学, 旗人之教化及违禁行为的惩罚, 甲兵之挑取与训练等, 而很多事务的办理只是初步性的, 尤其是八旗都统衙门及旗下参领佐领所办之事, 还需要纳入传统的汉制机构中进一步办理。如旗人户籍人丁编审册簿之总造、报, 选秀女、继嗣、俸饷、田土等事务, 纳入户部;刑事, 纳入刑部;文武官员之选任、丁忧终养等纳入吏部、兵部。其进一步办理的程序, 也与中原州县汉族百姓事务之办理大致类同, 如人口编审, 汉人是由州县统计造册, 报府, 再报省布政司, 上达户部。八旗旗人编审, 是由佐领造册, 报参领, 再报都统, 达于户部南档房。八旗刑事, 轻者由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司等判处, 重者上报刑部, 又与汉人百姓案件之轻者州县判决, 重者命盗案件由省报刑部类似, 旗人科举考试, 由佐领出具印结报各有关机构, 与汉人由本州县以印结报送相关部门相同。其“旌表节孝之礼………八旗由佐领报都统, 直省由州县报督抚、学政, 均详具实迹造册, 送 (礼) 部核定”。清帝所说“佐领之管佐领下人、无异州县之于百姓”, 也带有这种行政关系的意思。旗人官员的选任、考核、俸饷, 则与汉人同在吏部、兵部、户部, 由满汉官共同办理。个别事务, 在部下的某分支机构由满官专门办理, 如八旗编审丁册、选秀女之在户部南档房, 不过这些机构的上司又是满汉复职制, 并非与汉官毫无关系。而更多的, 则是满汉并用也即满汉共同管理的机构办理, 如户部的广东司 (掌旗人继嗣) 、云南司 (掌旗人俸米、甲米) 、山东司 (掌旗人武官养廉银) 、现审处 (掌旗地、出租及其争控) , 吏兵二部的稽俸厅, 刑部掌京城八旗及驻防旗人刑案的各司, 吏部掌文官选任的文选司、掌丁忧终养的稽勋司, 兵部掌武官选任、丁忧终养等事之武选司, 都是满汉复职。以上诸司, 及户部南档房、八旗俸饷处, 又都设汉人书吏。户部曾专设的旗人事务的八旗司, 也设有“协审汉官”、汉人书办(即书吏) 。
地方官, 其文官, 大部分职官满汉参用, 无论设满官还是汉官, 都管理以汉人为主的事务, 而各级官员上下级之间的管辖关系、行政关系, 则从督抚以下到知县, 都存在着汉人所任长官管辖下级满官的情况。地方各级长官只有一人, 或满或汉, 如果是汉人充任督抚, 则该省由满人充任的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 都是该汉督抚的下属, 归其管辖, 政务处理权也掌于汉人督抚, 而不是满人属员。以下按层级类推, 汉人担任布政使、按察使, 则道员以下由满人充任者是他的属员。地方个别专设满缺的文官, 也有辖于汉官者, 如前述甘肃的某些府、州的满官。武职, 驻防八旗, 基本上由旗人官员专管, 个别省份如河南开封、山西太原八旗驻防, 则有汉人巡抚管辖的情况。各省绿营官也有由旗人充任者, 若绿营长官是汉官, 则旗人充任的下属绿营武官归汉官节制、管辖, 这只是绿营武官的情况, 而各省绿营的最高节制官员是文官总督及兼提督衔之巡抚, 若汉人担任总督及兼提督衔之巡抚, 则所管辖之省绿营包括满官在内的满汉武官均归其节制, 这种状况, 在咸丰以后总督主要由汉人充任的情况下当更突出。至于陕西、甘肃, 以及直隶、山西沿边等地区绿营所专设的满人武官, 也存在由汉人督抚管辖的情况。
由此可见, 满族——八旗无论旗人事务还是旗人官员,并非完全由本民族自身单独管理, 相当一部分是纳入传统汉制机构由满汉官共同经办, 汉官也参与其事。无论中央与地方, 又都存在汉官管辖满官的情况, 相当多的身为属官的满人官员, 是在汉人长官的管辖之下。凡此, 是认识清王朝国家性质及满汉关系应该注意到的。
至于清朝满族的这种制度与辽金元等朝有何异同之处,是一个应进一步考察的问题, 尚需来日。
转自《明清论丛》2011年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