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否缴纳,所产生的纠纷,确实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如果一位租住人或者业主在公务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又或者在国企单位工作,就会接到当地政府发出的催缴文件,必须缴纳物业费,否则就。。。。你觉得这样做法对不对呢?《民法典》的权威是不是被挑战,属不属于违规的政府做法呢?
当时这样的事情就发生了,贵州省荔波县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发布一个正式通知,涵盖全县的所有住宅小区,内容是关于信息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通知。这可能是全国首个以政府部门出台催缴物业费的正式文件吧?
在其中有着明确要求。荔波县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所有业主,要求于2025年1月底,去到物业服务企业补缴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否则会采取措施!如果没有缴纳,对欠缴人员中公职人员部分(含国企及退休人员)名单、欠缴时间及金额函告其工作单位,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及县文明办。最后如果还不成功的,才说到物业企业将收集资料,报送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追缴。
发文单位确实也没有对应的执法权,但是政府其他部门有啊,用文件来干涉日常生活的经济纠纷,这个合适吗?全国那么多县市,都不会想到行政命令去干涉此事吧?这可能就是典型的越俎代庖呢?
其实现在法律已经很齐全了,《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都已经说的很清楚,物管企业与业主之间就物业费纠纷,应该采取的正确措施就是,如果物业管理费产生拖欠,法律说的清清楚楚。物业公司可以进行催缴,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让当地街道办帮忙协商。
好心有时候会办坏事的!欠缴物业费可能有着这样那样的原因,绝不可能都是住户的原因,为什么政府部门要出文件,来全盘保护物业企业呢?假如是由于物业企业造成的原因出现了欠缴,那么到底应该保护谁呢?本来公权部门是应该站在中间一方,现在直接下场去当运动员,去拉偏架,那么另外一方的权益又由谁来保护呢?
这个文件真的是非常的让人不理解,也希望发文单位可以再仔细思考一下。他们有没有权利发这样的文件,而县里的纪委监委、文明办、组织部,又应当不应当管这些事呢?不妥当的行为有可能会降低威信哦。
另外在广州,出现了70多位租客被要求10天内搬离的事件,凸显了租赁权该如何被保护的法律难题。广州天河区棠下大片北一巷18号福星公寓,有着70多户租客接到原房东群发的短信,要求在十天内全部搬走。原因是房产被售卖,新房东需要将房屋重新装修,所以要腾空租户。
但是70多户租客,有约10位租客租房合同未到期,其他租客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依然按月支付房租居住。房东不可能一刀切,必须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要符合《民法典》规定,保护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1.租房合同未到期的,如果要解除租约,就要给租赁人支付违约金,不可能仅仅仅提前时间通知就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2.而那些没有续约的到期租户,虽然形成了事实的租赁关系,但是租赁期限自动就变成了不定期,也就意味着房东可以随时解除事实租赁关系,不过也必须给予合理搬迁的期限,例如现在的10天也可以。
租赁权如何被保护?这一直是一个热议的问题。尤其是房屋买卖过程中,住户的合法租赁权益如何被保护?其实在民法典中也已经说得清清楚楚,那就是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新房东也必须按照原合同行事,解除合同也必须要按约进行赔偿。
未来租赁权确实要保护,如果想要城市发展的越来越好,现在都开始倡导租赁同权了。所以对于房东和租客双方来说,签署一个有效的和全面法律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本事件中,合同到期了,不签续约合同对双方都很方便,但是现在看发生变故时,是不是租客就处于被动地位呢?有可能最少丧失一个月租金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