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是生活中的常见纠纷,其中交警部门对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利益,但若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事故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在此情形下,交通事故的认定及责任划分又当如何裁判呢?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烟店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充满争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撞人者变救人者?双方各执一词
2024年3月29日早上,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将行人甘某撞倒,随后,陈某将甘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因事故发生时双方未报警,车辆又被移动,现场没有监控,也无目击证人,事后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及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辩称:自己是一名乡村医生,当天上班路过时发现甘某坐在路边,于是上前询问,对方说是脚崴了,让他赶紧电话通知家人,并出于好心一起将甘某送到医院,因其家人陪同救治,自己便帮忙办理入院手续并垫付医疗费,没想到却赖在自己身上了。
对于被告的陈述,原告甘某则气愤地表示:自己在前面靠边走得好好的,是陈某骑车从后面过来将我撞倒。事故发生后,他说愿意承担医疗费,没必要报警,并叫车将我送到医院治疗,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当时考虑到都是同乡,不想将事情闹大,所以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后来因为伤情较重需要转院治疗,结果他现在翻脸不认账了!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互指对方撒谎,无法印证,交通事故案件陷入“罗生门”。
法槌敲响时
案件事实认定决定着案件的后续走向和处理结论。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法官从双方的陈述以及相关的间接证据中提取关键线索,真相逐渐在抽丝剥茧中还原。
首先,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方安装了透明塑料膜雨棚,且塑料膜雨棚变色发灰,驾驶人视线受到一定影响。
其次,提交的医疗机构诊断书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甘某所受伤系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从医学常识来说,能造成粉碎性骨折的原因通常是剧烈外力撞击、间接暴力、自身疾病引起的,医院诊断证明排除了甘某自身疾病导致骨折断。
再者,陈某将甘某送至医院并垫付了部分药费,第二天陈某又向甘某家属转款5000元,同时支付了转院所需的车辆费用,对此陈某的理由是花钱买安心,免得纠缠。陈某对于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细节处不能自圆其说。
综合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原因和事故现场无法查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陈某对甘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有部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没有报警处理,这样给后期的维权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法官在此提醒,希望民众以本案为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以后的维权固定证据,即使双方“私了”,也应当在执勤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来源:安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