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互助会
俗称“标会”或“做会”
由发起人也就是俗称的“会头”
邀请若干人参加
这些人就叫“会脚”
他们约定时间按期标会
每次缴一定数量的会款
轮流交由标中的人使用
“会头”则优先无偿使用第一次会款
但你知道吗?
民间互助会可能存在巨大风险
甚至涉嫌犯罪
民间标会:
“互助”还是“陷阱”?
民间互助会看似既能赚取利息又能筹措资金,但实际上存在巨大的风险,还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最近,福州市长乐区丁某一家三口,就因为非法组织民间“标会”,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十八年不等,并处罚金。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李增浩:五年间丁某伙同丈夫高某甲、儿子高某乙,组织20班会值为1000元的民间互助会,向福州市长乐区某街道及周边居民吸收会款。高某甲协助丁某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日常经营,收取部分会员会款,负责记录会簿。高某乙提供微信账号、银行卡协助收取部分会员会款。
然而,丁某作为“会头”却对会款动起了“心思”。标会时,不少会脚并不到场,而是直接委托会头帮忙,给了丁某可乘之机,以其他会脚的名头标下会,将会款占为己有。直到丁某的偷标行为被会脚识破,导致标会“倒会”。
经过调查,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发现丁某在组织民间互助会过程中,将部分会员的会款用于购买自己的房产、车辆,以及个人高消费。
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该案,认为丁某犯的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涉嫌集资诈骗。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李增浩:一方面由于案情复杂,为提升办案质效,我院依托“侦协办”,引导公安机关针对会员的损失、涉案人员的主观犯意、涉案人员名下财产情况等做好证据的收集,查明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围绕争议焦点抽丝剥茧,通过研判全案证据,围绕会员损失、丁某等人偷标行为、涉案钱款具体去向等,分清本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中存在的交叉、重叠等复杂的关联情况,精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认定丁某不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冒用会员名义偷标会款,并将会款占为已有,涉嫌集资诈骗罪。
2024年12月,法院最终支持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判决丁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65万元。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5万元。高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李增浩:2024年,我院先后向长乐区公安局及长乐区金融办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成立长乐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班,开展专项打击工作。自收到检察建议后,全区公安机关立案“倒会”类非法集资案件12起。生活中,我们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金融素养。如果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检察官提醒大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组织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选择投资理财时,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合法平台,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要保持理性思考,了解其真实性和风险情况,谨慎作出决策,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 | 福州广播电视台 长乐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