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屋拆迁安置与购房指标交易的复杂背景下,借名买房纠纷时有发生。本案聚焦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起借名买房争议,涉及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效力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多方面法律问题。2009 年,通州区相关区域列入拆迁范围,秦蓝、林建国一家分得九套定向安置房购买指标,这一事件成为后续纠纷的源头。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赵晓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丽霞、周宇君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通州区M 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赵晓英称,其使用林丽霞的购房指标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不仅支付了放弃购买该套房屋本可获得的相应政府补偿款,还缴纳了剩余购房款,办理了入住和装修,并将房屋对外出租。为此,赵晓英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物业费及供暖费缴纳凭证、有线电视宽带订购安装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
(二)被告抗辩
林丽霞、周宇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晓英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要求赵晓英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一审保全费。其理由如下:
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未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其一,赵晓英称案涉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没有人要” 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房屋补偿款足以覆盖购房款,周宇君、林丽霞委托林凯处理房屋拆迁等事宜,却不知房屋被卖给赵晓英。其二,认定案涉房屋归赵晓英实际所有依据不足,二人从未明示放弃房屋所有权及购买权,也未授权林凯销售房屋,在得知房屋被无权处分后,已通过报警和收回房屋等行为不予追认。其三,一审法院对 “借名买房合同” 是否存在及有效未查清,仅依据赵晓英提供的房款支付凭证及林凯的证人证言作为判决依据不充分。其四,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及各项补助款总金额认定错误,实际补偿款足以覆盖拆迁置换两套新房的总房款,二人完全不知房屋已被 “买卖”。
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争议的“借名买房合同” 系无效合同,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九条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驳回赵晓英全部诉讼请求。
遗漏诉讼参与人:一审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与人林凯,误将其作为证人并采信其证言,林凯应为本案第三人,其证人证言真实性不应被认可。
(三)法院查明
林丽霞与周宇君系夫妻关系,x秦蓝、林建国系林丽霞之父母,林丽霞与林凯系姐弟关系,赵晓英与秦蓝系表姐妹关系。通州区 M 号房屋登记在林丽霞名下,性质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2017 年 5 月 18 日取得房屋产权证,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 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
2009 年,秦蓝、林建国居住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分得九套定向安置房购买指标。2010 年 4 月 10 日,林丽霞与某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可取得补偿及各项补助款总计 113,215 元,选择房屋置换的有周转费。2013 年 6 月 5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选择保障性房屋置换,所选房款合计 118,200 元由拆迁办支付给开发建设单位,实际房价款与置换房款差额由林丽霞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2013 年 12 月 30 日,林丽霞与北京 T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选定诉争房屋,一次性付款 455,340 元,除拆迁补偿代付购房款 152,520 元外,还需交纳剩余房款 302,820 元。
庭审中,赵晓英陈述购买诉争房屋的付款及使用情况,并提交相关凭证。林丽霞表示不知情。秦蓝、林凯到庭作证,认可家庭内部协商将购房指标转让给赵晓英,赵晓英支付了所有款项。
二审期间,周宇君、林丽霞提交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明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第二组证明获得补偿款足以覆盖购房款;第三组证明选房表中选房人签字是赵晓英。赵晓英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四)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可确认赵晓英使用林丽霞购房指标出资购买诉争房屋并办理入住装修等。考虑到双方亲属关系、房屋拆迁安置的重大性、家庭内部为利益最大化的协商安排、拆迁至房屋交付入住的时长、林丽霞和周宇君在同一小区有拆迁安置房屋以及秦蓝等人的证言,法院对林丽霞、周宇君称不知情的主张不予采纳。现诉争房屋已过限制交易时间,法院支持赵晓英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林丽霞、周宇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赵晓英办理通州区M 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案件分析(胜诉方律师视角)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在证据收集上,注重收集和整理赵晓英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流水、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各项费用缴纳凭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赵晓英实际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事实。
从法律关系来看,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但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及证据能够表明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意。尽管林丽霞、周宇君主张不知情,但综合案件事实,其主张难以成立。涉案房屋的性质及交易规则虽有特殊规定,但并不影响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面对被告提出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遗漏诉讼参与人等抗辩理由,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有力反驳。在事实方面,强调赵晓英多年来对房屋的实际投入和使用情况,以及家庭内部关于购房指标转让的协商过程。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回应被告对证据不足的质疑。在法律层面,准确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表见代理等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本案中借名买房合同的合法性。针对被告提出的林凯作为证人的问题,从林凯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其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角度进行分析,维护林凯证言的可信度。
五、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整理
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时,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至关重要。不仅要关注直接涉及房屋买卖的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还要重视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各类间接证据,如物业费缴纳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通过合理整理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合同条款
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在本案中,对《民法典》合同编以及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的精准把握,帮助在庭审中准确回应被告的抗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审查合同条款时,要注重细节,挖掘合同中潜在的有利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三)注重庭审沟通与应变能力
庭审过程中,与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清晰、准确地表达观点是必要的。同时,要根据被告的抗辩及时调整策略,迅速组织反驳观点,运用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有力回应。在本案中,面对被告提出的各种复杂抗辩,灵活应变,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最终赢得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