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省政府官网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调整后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深圳为2520元。
此次调整分为四类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5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5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二类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三类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四类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据了解,此前广东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至第四档分别为2300元/月(深圳2360元/月)、1900元/月、1720元/月、1620元/月。
2025年3月1日起,广东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3月1日起,广东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根据《通知》,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通知》,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采写:南都记者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