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7日晚,张某设宴招待表哥彭某某,并让员工袁某作陪。席间三人推杯换盏,张某、袁某各饮半斤白酒至醉态。散席后,张某明知自己当日两次饮酒且驾驶证仍处暂扣期(此前因酒驾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仍将车辆交由同样醉酒的袁某驾驶接人。

行驶途中,袁某驾驶的车辆与前方正常行驶的白色越野车发生追尾。经检测,袁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53.7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3倍有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袁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而张某作为车主在明知袁某同样处于醉酒状态下仍出借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1月16日,随县检察院以张某、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随县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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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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