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月12日,《哪吒之魔童闹海》票房已突破90亿。电影中哪吒、敖丙、太乙真人等一系列形象,甚至口碑反转的反派申公豹,都受到了许多观众的喜爱。太爱了,自制“哪吒”“敖丙”周边产品可以吗?用这些可爱的剧照当头像可以吗?


根据公开信息,《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两部电影出品方之一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先后登记了490件作品著作权,成都自在境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登记190件作品著作权。

哪些情况是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可能侵权?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进行解读。

每一个“小配角”,都有自己的版权证

“我是配角,小配角。”看过《哪吒之魔童闹海》的观众,可能都对海夜叉的这句台词印象深刻。你知道吗?无论多小的配角,甚至道具,都拥有一个特殊的专属“身份证号”,那就是版权登记号。

“哪吒敖丙冰火两重天”“哪吒殷夫人拥抱”“石矶娘娘”“申正道徒弟狼妖”“哪吒上学”“哪吒敖丙写作业”“石矶娘娘巨大版”“石矶娘娘正常态”“石矶娘娘袖珍版”“敖光敖丙拥抱”“哪吒殷夫人拥抱”“敖闰”……电影出品方登记的作品著作权中,既包含文字类的剧本,又包含美术类的电影角色、道具、特效、场景等。


《哪吒之魔童闹海》于今年春节档上映,《哪吒之魔童降世》是2019年上映的,而作品著作权登记早在2018年就开始了,一直持续到2025年第二部上映之前。从登记信息看,第一部《哪吒之魔童降世》中最早登记的是“弱视老人”,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5日,完成时间是2014年3月16日。同时间完成的还有太乙、渔妇、哪吒、渔夫、家丁、申公豹、丫丫母亲等角色,先后在2018年2、3月完成登记。而第二部《哪吒之魔童闹海》的相关作品先后在2022年至2024年完成,并进行了登记版权。

版权登记,为啥要“武装”到配角、道具?

一部动画电影既在整体上构成一个作品,同时又是由剧本、角色、场景、音乐、特效等要素共同构成,这些要素只要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就会构成新的作品。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菲表示,动画电影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事实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对动画电影的保护,二是对构成动画电影的作品的保护,例如对动画电影的剧本(文字作品)、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电影音乐(音乐作品)等的保护。

可可豆动画的这些著作权的登记,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作品权利归属,有效地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电影角色形象的侵权使用、衍生品开发等,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哪吒之魔童闹海》作为一个登顶中国影史票房冠军、具有极高影响力的IP,其知识产权保护不局限于著作权领域,还涉及商标、专利等多个方面,通过著作权保护、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共同构筑IP保护的护城河。

为什么著作权登记要细致到每一个角色、道具,甚至同一角色的不同造型?邓菲认为,角色是动画电影的核心,是动画电影内容最直观的展现,而角色特殊的动作则会强化观众对角色的印象,甚至于看到某一个动作可以联想到某一部作品。因此,只要角色和动作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因作品的诞生而产生,著作权登记的核心是为了明确作品的保护边界,方便对外授权以及降低维权成本,越是细致的登记,越有利于作品的后续授权和维权。

太爱了,自制“哪吒”“敖丙”可以吗?


由于《哪吒2》的火爆,电影中的人物形象被做成头像、表情包,甚至泥塑、雕刻等衍生产品的情况大量涌现。也有不少自媒体在发布的文章中用到了该电影的剧照和动画片段。

针对上述情况,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缪冬辰提醒,《哪吒》系列电影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不仅涵盖动画的角色形象,也包括角色动态动作与电影场景等。因此,使用者未经授权并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使用电影中的角色形象或场景很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如果使用者是个人非商业使用,比如用作社交平台头像,需注意不得任意改变或歪曲角色形象;如商家用哪吒头像用作商业促销,则需获得授权,否则将构成侵权。

对于未经授权直接复制动画电影中的角色形象,用于制作泥塑、雕刻、剪纸等作品,即使载体不同,仍可能因“实质性相似”而涉及侵权。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季雨 刘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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