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条例》对视频监控设备提出哪些要求,为公众日常生活带来哪些变化?专家表示,《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不同部门各类视频监控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有力回应了目前地方监控设备滥用情况,明确了监控视频的调取、查看及传播规范。
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统筹规划
什么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下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条例》明确,该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表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概念比较大,包括交通管理的各类“电子眼”、治安管理的各类摄像头等等。此次《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不同部门的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解决各类系统“谁来统筹规划、谁来出钱建设,以及谁来管、怎么管”等现实问题。
王丛虎认为,以往不同视频系统各自为政,信息不互通又不互用,是《条例》出台的大背景之一。在他看来,除了上述提到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还有宾馆、民宿等商业机构设置的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诸多系统没有统一归口管理,不仅无法实现信息共享,还存在重复建设浪费公共财政资源的问题。
《条例》明确,要严格规范建设,严禁非法乱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还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职责及视频图像信息使用要求等。
强化个人隐私保护
《条例》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禁止在民宿、饭店客房、宿舍内部、更衣室、卫生间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对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提出了规范。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指出,此次颁布的《条例》亮点之一是加强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相关规定是对目前很多地方监控设备滥用情况的一种有力回应,尤其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细节的监控上,给了人们更多隐私保护。
严禁无关单位或个人安装监控设备
谁能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表示,结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可以部署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安全场所;二是商贸中心、旅游景区、文体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聚集场所;三是商场、超市、餐厅、宾馆、厂区、园区、办公楼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大厅等经营性公共场所;四是私人住宅等非公共场所。
《条例》规定,在第一、二类场所,除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在第三类场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明确监控视频调取程序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留意到,此前广东、北京、重庆、江苏等地已先后发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的地方性规范,其中对有关部门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提出了具体程序要求。
例如《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除外),履行登记手续,遵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同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条例》明确,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采写:南都研究员 李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