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近期,菲律宾司法部长雷穆拉声称将以“破坏海洋环境”为由对中国提起国际诉讼。菲方此举并非出于环保考量,而是将“国际法”作为“政治操弄”的工具,这种行径必须用法律语言予以驳斥。
从过往国家间环境诉讼和仲裁的实践来看,海洋环境保护争端可能提交至两类机制中解决:国际法院,或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院很少处理海洋环境保护案件,缺乏海洋环境保护所需专业科学知识的储备,因此《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较有可能受理这一争端。较之12年前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争端类型从海洋划界争端变为海洋环境争端,对中国在法律层面的应对提出了两个新挑战:
一方面,海洋环境争端并不落入中国依照《公约》第298条所提交的排除性声明中。虽然菲方提起二次仲裁旨在确认争端所指海域是菲管辖的“专属经济区”,明显属于服务其政治需求的滥诉行为,但事实上,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边界和跨边界武装行动案”中指出,法官并不关心一国将争端诉诸司法途径时是否怀揣政治意图。
另一方面,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或附件七临时仲裁庭依照南海仲裁案“裁决”,不当地认定其对该诉讼案件具有初步管辖权,那么中国可能还将面对临时措施的挑战。临时措施是一种在争端的终局裁判作出前,对双方权利进行保全的临时救济手段。根据《公约》第290(1)条,“防止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构成争端各方提出临时措施的理由之一。对于争端一方以防止海洋环境损害为由申请临时措施,法庭习惯采取“预防原则”,主张即便特定环境损害暂无法在科学上得到证实,也不妨碍其公布临时措施。
然而,对于菲方设下的“法律圈套”,中国也绝非无计可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先例表明,部分复杂的国际争端包含“实质争端”和“表面争端”,其中后者的可受理性取决于前者的管辖权结果。就菲方而言,“表面争端”无疑是菲声称将要提起的海洋环境保护争端,而“实质争端”则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争端。若法庭或仲裁庭无法对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争端建立管辖权(海域划界争端已被中国的排除性声明所排除),那么菲方所谓中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破坏海洋环境的指控自然站不住脚,因而不再具有可受理性。
同时,若菲方提起临时措施请求,中国作为被诉方依然享有提起反请求临时措施的权利。如若参与争端的程序性环节,中国作为应诉一方有权利对菲方提出临时措施请求。另外,法庭并不必然依照菲方所提要求公布临时措施。在临时措施的内容上,法庭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公约》第192条规定,海洋环境的保全和保护是各国的“一般义务”。鉴此,法庭出于各国共同承担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考虑,极有可能将临时措施的效力延展至双方。
自南海仲裁案“裁决”出台至今,菲律宾时常把维护国际法治放在嘴上,还为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活动设下了“四条红线”。事实上,菲方依赖美国对其作出的共同防御承诺,已然成为危害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最大变数。菲方以国际法为掩护伙同美国及其盟友在南海发动“新冷战”、破坏地区和平与稳定,最终都将作茧自缚。(作者是华阳海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