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将自己家中装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随后张某雇佣王某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王某因马凳倾倒摔落受伤,经治疗后落下残疾。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与张某属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合同定作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王某受伤之责;张某与王某属劳务关系,案涉事故中,张某未检查施工工具,也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需承担60%的责任。王某作为经验丰富的装修工人,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也具有过错,需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需要先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进行责任划分。

房主为何“无责”?关键在法律关系的认定

首先,本案中李某将家中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将家中装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张某后,并未对后续装修加以干预,不存在过错情形,所以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包工头与工人责任“六四开”,为何法院这么判?

张某雇佣工人王某进行装修作业,并向王某支付劳务薪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因此在责任划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仔细检查施工工具,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王某作为从业多年的熟练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但在实际施工中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也警示劳动者不能因“经验丰富”而忽视自我保护。

来 源:郏县法院

供 稿:肖键、张潇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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