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罗石芊
△邛海月亮湾
近日,在凉山州西昌市上班的王宇(化名)在“问政四川”平台上投诉称:1月23日上午,他在西昌邛海景区钓翘嘴红鲌,大约一小时后,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他垂钓,直接“罚款500元”。王宇发现,“罚款”的收款方为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因此质疑该公司是否有执法权可以进行罚款。
2月11日,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西昌全市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未经批准的垂钓活动,公司收取的500元并非罚款,而是“资源损害赔偿费”,“邛海水产资源是国有资产,不管他有没有钓到鱼,在没有证件的情况下,都是属于非法偷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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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友投诉
钓鱼一小时被“罚”500元
质疑渔业公司是否有执法权
王宇投诉称,他是一名喜欢路亚的钓友,从攀枝花来到西昌后,了解到西昌邛海有组织钓翘嘴红鲌的活动,且当地居民也常在此垂钓,1月23日上午10点30分至11点30分,王宇来到邛海月亮湾景区垂钓,当地工作人员发现后,提出对其“罚款”。
△钓友展示在邛海中钓起的翘嘴红鲌 图据网友
“当时以为是政府相关人员,所以交付了罚金500元。”王宇称,工作人员此前并未劝告他离开,而是直接罚款。同时,他也没有看到具体的罚款依据,附近也没有看到禁止垂钓的标识。
△网友提供的缴纳“罚款”凭证
王宇说,回到家后,他发现“罚款”的收款单位为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为此,他质疑“罚款”的合理性:“西昌是否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给予了他们公司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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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公司回应
不是“罚款”是“资源损害赔偿费”
在邛海无证钓鱼是非法偷钓行为
2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来到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表示,所谓的“罚款”,实际是“资源损害赔偿费”,“并不是罚款,我们是企业,没有执法权。”
△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邛海从1999年开始施行渔业承包改革,此前三轮邛海渔业由私营企业承包经营。为进一步加强邛海生态环境保护,保证全市人民饮水安全,2018年,西昌市委市政府对邛海渔业工作进行了研究,决定下轮邛海渔业由国资公司接手进行生产经营管理。2020年1月,西昌邛海生态渔业公司正式接手邛海渔业生产经营管理,负责保护邛海各项规定、邛海渔业资源和邛海生态。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说,按照规定,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每年需要向西昌市政府上缴政府财政250万元承包费,还要每年补偿邛海原注册渔(虾)民184.46万元,并定期放200万至400万元的鱼苗,以此保护邛海水体质量和水产资源等工作。
“邛海的水产资源是国有资产,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没有垂钓证件在邛海钓鱼的行为,是非法偷钓行为。”工作人员称,对于此类非法偷钓破坏邛海水体质量的行为,公司将收取资源损害费用。
“我们收取这个费用,并不是为了盈利收钱,实际是为了制止非法偷钓行为,告诉大家不要违规钓鱼,一旦鱼钓起来造成损伤再放回去,就会有病毒感染,引起其他鱼类死亡和水体破坏。”
同时,在《西昌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实施方案》中也明确,西昌市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全市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未经批准的垂钓活动。
对于王宇称自己并未收到劝导而直接被“罚款”一事,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先劝导钓友离开,如果劝导未果再要求赔偿。这笔资源损害费用,我们将用于之后的邛海原注册渔(虾)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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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走访
可购买年卡路亚垂钓翘嘴红鲌
沿岸有垂钓生态治理区域标识牌
月亮湾,地处邛海湿地东部,广阔的水域、蜿蜒的步道、粗壮歪斜的老树,让这里成为不少游客来邛海度假的打卡点之一。
△邛海
此前,由于邛海翘嘴红鲌数量增加,破坏了邛海水域生态平衡,为控制其数量,西昌邛海生态渔业公司进行了路亚垂钓生态治理,钓友办卡后,可在邛海部分水域垂钓翘嘴红鲌。其中,2024年年卡价格为3000元一张,限量400张;日卡为200元一张,仅限下单当日垂钓时限(12小时内)。年卡证件有效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
在该公司发布的《2024邛海银翘治理路亚垂钓证实施细则》中,管理规定明确,垂钓人员必须注册会员系统,配合巡查人员检查,否则将视为无证垂钓,并按邛海渔业公司资源补偿进行资源赔偿处罚。
记者走访发现,在月亮湾附近,设置有“邛海路亚垂钓生态治理翘嘴红鲌区域标识牌”,将整个邛海区域分为禁钓区域、夜钓区域和沿岸适钓水域。其中,禁钓区域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邛海饮用水源保护区,第二类为湿地鸟类和生态保护区,第三类是游客密集区域。夜钓时间为晚20:00至次日6:00,适钓区域为24小时均可。
△邛海边设置的路亚垂钓区域标识牌
其中,月亮湾景区附近水域,也有明确划分:月亮湾至青龙寺为夜钓区域。润海桥至月亮湾小海保护区域、月亮湾码头因分别属于湿地鸟类和生态保护区、游客密集区域,为禁钓区域。但其中间仍有少部分区域,为沿岸适钓水域。
走访过程中,记者并未发现有明确的“赔偿提示”。对此,西昌邛海生态渔业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称,因邛海属于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不能随意安插立牌,因此没有特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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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公司可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提出民事赔偿
但并非具有相应的执法权
上述案例中,公司是否有罚款的权利?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西昌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和散钓、游钓,且均属捕捞作业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林小明提出,虽然该公司对邛海渔业资源具有日常管理的职责,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但是,具有相应活动的日常管理职责,并非就具有相应执法权。公司可根据垂钓者造成的实际后果,提出民事赔偿,而不是没有依据地进行收费或罚款,除非该垂钓人员自愿予以赔偿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罚款或收费通常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只有政府或监管机构根据渔业管理法规对违规行为才能进行处罚或收取费用,因此生态渔业公司通常不具备直接对钓鱼行为罚款或收取资源损害赔偿费的权力。
但如果该公司拥有特定水域的合法使用权,可以通过合同规定钓鱼者的义务,违反合同条款可能导致罚款或赔偿,这也需在合同中明确,并通过法律手段执行。
若钓鱼行为确对资源造成损害,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但需证明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且需遵循填平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