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朱女士因为丈夫、儿子相继去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事情要追溯到多年前,2014年,张女士与吴先生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二人却遇到生育的困扰。从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了拥有爱情的结晶,张女士和吴先生多次前往某医院冷冻胚胎,期望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圆梦。
图为胚胎移植资料画面
经过胚胎移植,张女士成功受孕,并于2017年5月生育一名男婴小吴。不幸的是,张女士丈夫吴先生在孩子出生前一个月逝世了。
2024年6月,小吴与爷爷老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老吴重伤,小吴因车祸导致的颅脑损伤抢救无效后死亡。张女士经历丧夫丧子之痛后,希望某医院能够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将剩余冷冻在医院的胚胎为张女士进行移植。
某医院对双方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诊疗过程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请。因双方签订的《配子、受精卵、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载明“胚胎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离异或婚姻关系发生其他变故,本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要求进行冷冻胚胎或受精卵复苏及移植、某某院”,所以医院认为夫妻一方无权单独要求进行胚胎移植。
另外,2024年12月,46岁的张女士到某医院进行移植前检查,经某医院诊断,张女士移植前健康体查均正常。
胚胎移植或存在伦理道德争议(资料图/图文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吴先生死亡后,张女士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医患双方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首先,张女士及其丈夫吴先生与某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就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吴先生已经死亡,但吴先生在生前与张女士共同在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尤其是成功生育了一子小吴,表明了吴先生明确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吴先生的生前意愿。
在张女士与吴先生仍有胚胎保存在某医院的情况下,原告因独子小吴过世,其作为患方主体之一,单独要求某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被告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法当事人的真实意义表示和知情同意原则,某医院应基于张女士实际情况,从依法保障生育权和有利于患者的伦理原则考量,不应拘泥于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形式。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但该假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另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家庭伦理、道德义务等,张女士要求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取得了吴先生父母的同意以及自己母亲的支持,愿意承担包含道德、伦理在内的法律上的义务,故某医院继续为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法院判决医院为张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图为法槌(资料图)
再者,张女士在小吴过世后,也未收养子女,未再婚,张女士进行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继续为其移植胚胎,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
经审理,法院对张女士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某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为张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看看新闻记者: 施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