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监督是我国确保公职人员廉洁、高效履职的关键机制,有着能够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打击腐败、保障公民权利等重要作用。人民群众该如何行使这项权利?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举报?以及涉及到处理结果不服,应当如何救济?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文件,提出一些方法及个人观点。
一、 控告人应向哪个机关提出举报?
对于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以及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可以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的相关规定,选择与被告人职务所在地、职务等级相匹配的纪委监委。
二、 监察机关该如何处理?
1、收到控告之日15日内告知控告人受理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就该举报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的问题进行审核,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控告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2、处理结果15日内告知控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初步核实,认为被控告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3、被控告人构成犯罪的移交起诉
监察机关在立案后调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对象涉嫌违法违纪以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处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三、 控告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有何救济手段?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和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而《监察法》却没有规定控告人对于纪委监委对涉嫌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的处理结果不服时该如何提出救济。
在我看来,控告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时,应当赋予控告人就原始掌握的线索与材料向作出该处理结果的纪委监委提出复议的权利,纪委监委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控告人核实结果与理由。若有其他新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举报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就原有材料一并提交复议。
若是对于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应当允许控告人向上一级纪委监委提交相关证据理由与前述纪委监委对于该举报的处理结果进行申诉,上一级纪委监委应当就控告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