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明确数据权益归属、完善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机制、强化数据要素市场培育……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为杭州市数据要素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重要法律支撑、有力保障。
武丹/制图
作者|冯洋 刘祥龙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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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杭州市在数字经济时代推动数据流通交易的重要举措,为杭州市数据要素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重要法律支撑、有力保障,亮点突出。
明确数据权益归属,筑牢产业发展基石
《条例》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有较大创新,率先具体明确了数据权益归属,积极回应市场对数据权益确认的迫切需求。比如,《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流通交易活动中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合法权益。这为数据主体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基本遵循。
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两类主体的数据权益:其一,数据来源者的权益。《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依法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这一规定维护数据来源者的合法利益。其二,数据处理者的权益。《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数据处理者因其处理行为对数据产生实质影响时 所具有的权益,激励数据处理者积极投入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对于数据处理者受托处理数据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数据的权益,《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时,数据处理者对受托数据及衍生数据不享有相关权益,且受托结束后需依要求返还或删除数据。这可以有效防范受托方侵权风险,保障委托方数据安全。
完善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机制,促进数据共享流通
在公共数据管理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杭州市公共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并行的创新机制。比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要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有序开放公共数据;杭州市数据主管部门依国家和省分类分级要求,精心编制并动态调整开放目录,优先开放民生关联紧密、社会需求迫切的公共数据,建立高效需求受理反馈机制。这有利于提升公共数据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与配置效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聚焦特定公共数据,在确保安全合规基础上加大供给与开发利用力度。要求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依法获得公共数据运营权的市场主体加工公共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流通交易。
在企业数据方面,《条例》积极响应市场需求,大力推动企业数据授权使用创新与规范发展,严格规范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严禁企业采用不良授权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限制擅自变更授权范围,确保个人信息处理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此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创新个人信息代理服务,规定市场主体作为代理方可受托管理个人数据,全程监督处理行为,记录汇总使用情况,必要时,代为个人主张权益。这有效弥补个人在数据处理中的能力短板、信息短板,增强了个人对自身数据的掌控力与话语权,有利于促进企业数据处理规范化、透明化,筑牢数据流通交易信任根基。
强化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构建产业生态体系
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方面,《条例》多策并举,全力打造健全且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
在基础设施建设层面,《条例》明确规定建设涵盖数据全流程的新型基础设施,重点支持构建以数据交易机构等为核心、融合前沿技术的数据基础设施网络,实现数据跨域互通与安全可信流通。
在市场主体培育方面,《条例》规定了打造多元化市场主体生态的一系列举措。一是数据交易机构需构建全方位 交易规则体系,涵盖合规监管、信息披露、风险防控、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制度模块;二是扶持数据商专注数据产品开发与服务创新,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三是培育涵盖多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支持,全方位提升产业服务能力与质量,完善产业生态,推动数据产业创新发展。
在标准规范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杭州市数据主管部门协同多部门推进全市数据流通交易标准体系建设,并推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落地实施。积极鼓励市场主体与行业组织参与各级通用性标准制定,提升行业标准科学性与实用性,增强杭州市在数据产业标准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同时,推动国际数据要素标准制定参与进程,促进国内外标准衔接互认,助力杭州市数据产业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保障数据要素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与国际合作创新发展。
完善保障措施体系,激发产业创新活力
《条例》为数据产业发展构建起全面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系。在技术创新激励层面,《条例》支持数据流通交易技术创新,要求积极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整合市场主体、高校、科研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各方力量,聚焦数据加密、隐私保护、智能分析等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与成果转化,培育安全可信的技术生态环境。
在人才培养与引进方面,《条例》规定政府与企业需紧密协作,全力构建多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如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鼓励企业通过设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搭建线上线下 技术交流与应用平台,吸引汇聚全球数据领域专业人才。
在政策引导与国际合作方面,《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了具体的举措,规定政府需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实体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同时,鼓励征信机构创新数据驱动征信服务,助力实体企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依托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平台,举办高端论坛、专业展会及交流活动,促进杭州市数据企业与国际同行深度交流合作,实现技术、经验与市场资源全球共享。
此外,在政企沟通、容错免责及创新试点等方面,《条例》制定系列措施,为数据产业创新营造宽松政策环境。明确支持探索数据流通沙盒监管机制,对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数据流通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探索和细化数据流通规则、创新数据流通方式,建成风险可控的数据流通沙盒,促进盒内数据自由交易和应用。这为前沿创新工作提供立法支撑,允许企业在限定范围内探索新型数据流通交易模式与技术,有利于降低创新风险、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作者单位分别为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光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