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也越来越多,而车辆的停放问题也越来越拥堵,很多车主心照不宣,晚上停在非停车位,然后一大早开走,但是,其实晚上停车也是有被贴条的风险,那么晚上贴条是否违法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桂0107行初95号)



2017年3月6日晚上9点32分左右,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执勤协警发现周某的汽车停在路边,并且驾驶员不在现场。于是,对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并粘贴交通违法行为劝阻书。

2017年11月3日,周某前往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接受处理。交警支队民警于当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某处以150元罚款的处罚。周某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为此交警支队民警作出了注明并签名。

周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南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宁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周某不服,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以及复议决定书。周某认为晚上9点32还贴条,这一行为不妥:

第一,二大队在单位封闭式生活区道路贴单处罚,主体不合法。

第二,协警不是交通警察,不具有执法资格。从贴单时间(晚上21:32)来看,与南宁市人民政府惠民便民政策(晚上18:00-22:00限时停车,晚上21:00-次早7:30免费停车)相悖。再者,协警必须在交警带领下上路执勤,而二大队时隔8个月依据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警提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作依据,进行处罚,显然程序不合法。

第三,既然该段道路为单位封闭式道路,且管辖权属于单位,纵然道路上出现车辆停放不符合要求,那也是单位内部管理事务,交通警察可从旁指导,而不能直接贴单处罚,此为越辖越权错误执法。



那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周某将其车辆停放于新岸路北二里路边,其车辆停放的位置未施划停车泊位,且驾驶人未在现场,周某没有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交警支队对周某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周某拒绝签收该决定书时,交警支队的民警对此进行注明,程序合法。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其实,晚上贴条一直受到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停行为,应当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或录像固定证据。这里并没有时间限制,

在实践中,交警执法的时候可能会出于便民的考虑,不在夜间贴条,甚至有的城市还设定了限时停车路段,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停放。单纯时间上来说,交警晚上贴条违法并没有找到相关案例支持,但是交警晚上贴条同样要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如果程序违法,那么自然是违法的,但是单纯从时间上来说,可以说不合理,但是很难确认交警贴条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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