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一柱第2706期 恭贺新春】

从2025年1月1日起,具有正高、副高职称的女教师执行新退休办法:

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渐延至63周岁,过渡期内是“60周岁+延迟月数”;

但“如本人申请,可以选择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55岁周岁逐步延迟到58周岁退休,”过渡期内,申请退休年龄为“55+延迟月数”。

与此同时,新政策规定,高级职称女教师“弹性退休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样,1970年1月至198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高级职称女教师退休年龄节点有1个:

申请退(点):55+延迟月数

提前退(区间):60~60+延迟月数,区间内任选时间

正点退(点):60+延迟月数

延迟退(区间):60+延迟月数~63+延迟月数,区间内任选时间。

过渡期结束、1982年1月1日后出生、即2040年1月1日后退休高级职称女教师,4个退休节点分别为58、60~63、63、63~66。

以上4种退法,机会各只有一次,错过不予追溯


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选择“60周岁退休”的高级级职称女教师,实际上已经放弃了“申请退”,因此,不可以像某些网友说的那样,在58岁时再次选择申请退。但可以按“新弹性退休政策”退休,即可以选择在“60+延迟月数”时正点退,也可以在60~60+延迟月数之间提前退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高级职称女教师,无论是2024年12月31日已选择“60周岁退休”,还是2025年1月1日后将要退休,原则上,申请退机会只有一次,错过申请退节点,下一个退休最早节点就是60周岁提前退,在申请退正点退——即55周岁+延迟月数~60周岁之间,就再也没有了“退点”。那种想着“58岁退休正适宜”的想法,在2039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对此,有人说,这个政策不合理,应当如何、如何才行!

或许,站在个人角度,这些“想法”是合情、甚至合理的,但合情、合理,更要合规。“个人想法”要服从于国家规定。


延迟退休政策早在在2013年就提出来,国家2015年起草,2016年2月才有了初步草案,到2024年9月以前,一直在征求意见,从开始到实施,意见都征求十多年了。国家汲取了最广泛的民众意见、经过专家反复论证,最终才定下现在的法定年龄和延迟办法。

办法发布后,社会总体反映比较平稳。特别是弹性退休,更是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了每个人情况,如果身体、家庭等原因不适合延退、不愿意延退,仍可以和过去一样,达到原法定年龄——男60、女55周岁时就可退休;如果个人愿意,单位也需要,也可以向后延迟3年退休。这真真正正地让职工实现了“我的退休我做主”,每个人都可以在新办法框架下“自由选择自己的退休年龄”,最不济就是按原办法退休啊,如此好的政策,我们还能有什么意见呢?

至于高级职称女教师(女干部、女技术人员),新政策规定与过去相比,其实有了更多的选择。因此,过渡期内,高级职称女教师为什么非还要坚持想着一个”58周岁退休“呢?过去老规定,也没有说可以在“55-60”周岁之间自由退啊?

所以,人应有节制,“得寸进尺心理”要不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退休政策亦如此。高级职称女教师(女干部、女技术人员),应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申请退、提前退、到点退、自由退之间选择适合自己的退休节点,高高兴兴退休去,而非是从“个人主义”出发,想入非非,幻想着“国家政策围绕自己转”,徒增焦虑。

当然,在实际执行中,各地也可能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灵活执行。因此,高级职称女教师(女干部、女技术人员)也可以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单位或人社部门反映,也可能有“万一”情况,给你一个“特批令”,实现你58周岁退休的愿望啊!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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