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参保人员范围、缴费办法、居民医保待遇等方面,对全区现行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整合,明确了在全区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并持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1 6月30日前缴当年保费享财政补助

在参保缴费部分,《实施办法》将现行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对参保对象范围、参保登记、保费征收、缴费标准、集中参保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条件、缴费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细化。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参保费用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参保费用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原则上每年9月至12月底为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实施办法》明确,自2025年起,除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儿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待遇等待期,具体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2 新生儿可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

新生儿的父母注意了,根据《实施办法》,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其中,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建立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实施办法》还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内容由自治区医保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4 城乡居民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登记参保。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籍人员,可持居住证等在居住地参保。

5 多项医疗待遇政策规范整合

在待遇保障部分,《实施办法》将现行政策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医疗待遇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政策规范整合。

●门诊统筹年度限额每人每年300元

门诊医疗待遇方面,普通门诊统筹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费用,由门诊统筹分别报销75%、85%。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2月4日,南宁市民张先生带孩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就诊,门诊开药费用为37.94元,张先生个人支付了13.28元,其余24.66元由医保统筹支付。“去年我通过‘南宁医保’公众号为孩子办理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选点业务,这次在定点医院就可以使用统筹支付了,非常方便。”而按照《实施办法》,2025年张先生还可以使用医保统筹支付275元的门诊费用。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支付90%

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市(县)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75%、60%、55%。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急诊留观和家庭病床的相关待遇政策原则。其中,符合住院条件的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的,可在参保地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每人每天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额度控制在60元以内,每一参保年度基金支付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

●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生育医疗待遇

对于育龄女性最为关心的生育医疗待遇,《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因生育、产科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药项目规定报销,对限制生育类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管理。

此外,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发展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在校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这样报销

《实施办法》对在校学生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规定。

一是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二是在校学生在学校内设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90%。三是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非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记者 韩沛)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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