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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法新闻触动了人们的敏感神经,引发网民的热议。
2024年1月,天津小伙小王,酒后和女友在上海徐汇区某建筑大堂内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小王砸毁了女友的iPhone14ProMax,经鉴定,该手机已被完全损坏,价值人民币6067元。
案发当天,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因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到案后,小王如实的供述了其故意砸毁他人手机的基本事实。
上海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小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小王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小王赔偿及补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小王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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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和女友产生矛盾,一气之下摔坏了女友的手机,竟然换来拘役六个月,相信是小王没有想到的。
何止,小王,我看到许多人都在评论:感谢女友不报案之恩。
本来是恋爱关系,因为摔坏了手机,就成了犯罪分子,这是我们法律所追求的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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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讲,从法律上这个判决没有大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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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不外乎人情啊。
审理过程中,小王的辩护人指出,小王是一个并无前科劣迹的普通人。本案的涉案财物仅为一部手机,金额相对不大。小王的行为属于与被害人恋爱期间,因酒后激动导致的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意并不大。案发后,小王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补偿了被害人1万余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这些理由都成立,但我认为这不是适用缓刑的条件,这明明应该是无罪的条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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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有人说这是指的盗窃,其实毁坏财物和盗窃都是侵权犯罪,而且盗窃具有秘密性,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则是公然,按照举重以明轻的理论,自然后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应该轻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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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看,家庭成员之间需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主要是亲属关系,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首先应考虑近亲属之外的、具有较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恋爱关系等,也可视为法律拟制上的亲属。
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的裁判要点: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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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来,因为摔坏女友的手机构成犯罪,其实质是重刑主义的体现,也是刑罚万能的表现,更是对宝贵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2025年2月9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