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的不断下降,湿滑路面结成的薄冰给小区居民出行带来部分安全隐患。那么在小区冰面上不慎滑倒受伤的业主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谁才是事故发生的真正责任主体?让我们走进今天的案例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李女士某日清晨自家中外出,出单元门口走下台阶时,在一片冰面上滑倒,受伤严重,经送医诊断为胫骨、腓骨、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李女士受损伤的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误工期为170日。
经了解,A物业公司于四年前进驻涉案小区,并委托B公司负责小区安全保障及保洁工作。涉案地点监控录像显示,小区保洁人员(系A物业公司职员)于当日早上7点在单元门前清扫,拧拖把甩出水,洒在台阶下的路面上,形成一小片积水,保洁人员未作处理即离开,其行走中拖把仍在滴水,沿路均洒有水迹。天气寒冷,水在路面很快结冰,李女士不慎踩上冰面滑倒。
李女士认为是保洁人员遗洒水致使路面结冰,造成其损害,A物业公司作为保洁人员的用人单位,B公司作为小区安保管理人,未尽到清洁、防护道路义务,应向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万余元。
A物业公司认为,保洁人员只是拿出拖把时水滴到了台阶下的井盖上,此井盖系专门用于排水的井盖,保洁人员是正常工作操作,极寒天气时井盖结冰亦属正常情况。监控视频中当天同一时段途经该区域的行人都小心谨慎行走,绕开容易结冰的井盖等危险区域,可知李女士受伤系自己走路不注意所致。
B公司则称,事故发生前后,系暴雪天气,国家发布橙色预警,B公司派工作人员对小区路面进行及时清扫并洒融雪剂,确保小区内道路畅通,并积极提示居民注意雪天路滑,谨防摔伤,已经尽到雪后安全保障的责任与义务。李女士系成年人,在雪天出行时应当具有分辨、预判、辨别安全出行路线的能力,雪天出行应当谨慎注意,其摔倒受伤系自身未尽到安全防范注意所致。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谁对李女士受伤负有过错。依据事发监控视频录像,事发时天气寒冷,A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实施例行清洁作业,拧拖把时将水遗洒出水桶外,形成较大一块积水,进而形成冰面,李女士行走在该冰面时滑倒,李女士受伤与A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的行为有因果关系。A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应当预见到寒冷天气,若有水遗洒在道路上,会结冰影响行人行走的风险,作业时应予以高度注意,A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工作时未尽到应负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物业公司保洁人员的侵权责任应由A物业公司承担。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作为负责小区安保工作的公司,亦负有排除环境隐患的义务,其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存在过错,亦应对李女士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女士作为成年人,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行走时对道路状况亦应予以谨慎观察,其受伤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考虑事故发生时天气及道路情况、冰面的位置及形成原因,法院确认李女士所受损失,由其个人承担20%责任,由A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B公司承担30%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并予以履行。
法官提示
冬季北方容易出现极寒天气,冰雪路面及管道冻裂漏水等引发结冰,导致行人滑倒受伤的案件时有发生,给行人及物业公司等均造成困扰,对此大家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未尽到安保责任,应对因此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冬季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做好防冻、防漏与防滑工作,加强对安保、保洁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强调冬日日常检查、巡逻、检修重点工作区域及注意事项,及时发现问题,确保隐患排除,保障行人出行安全;物业公司应向小区业主提示注意防寒、防滑,注意行走、行车安全,做好各项宣传工作,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个人系其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若未尽到谨慎出行义务,发生损害,亦应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冬季出行,应注意观察路况,绕开有风险因素的路段,避免因自身过失受伤;出现问题后,应注意冷静处理,理性沟通,及时留存事故现场及就医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丰台时报,微丰向(原新丰台)整理,转载请注来源;文章内容仅为传递信息,文中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目的仅在于为大家的思考和研究提供资料,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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