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九拜天公
祈求来年好运道
民俗不能忘,安全更重要!
为了守护这份“烟火气”
也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收下这份温馨提示
禁燃区域
禁放区:思明区、湖里区全区、海沧区马青路以南、集美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翔安区凤翔街道、新店街道(翔安南路以北)禁止燃(升)放烟花焰火和空飘物。
限放区:厦门市除上述区域外,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和空飘物。因重大活动需要升放超过150米高度烟花焰火,活动举办方应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事先书面征求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
“拜天公”注意事项
远离可燃物
在家祭祀祈福时,拜天公摆放的贡品、香烛等,要远离可燃易燃物,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应在室外固定位置,应在焚香插烛专用的固定金属香炉、烛台等处焚香,不随意用火。
用火全程看护 及时熄灭余火
家中祈福过程中燃香等需要用到明火时,要做到火不离人,全程看护避免起风、倾倒等用火不慎引发家庭火灾。如使用电子蜡烛、香炉等,也需注意家中用电安全,及时关闭电源。
安全进出公众聚集场所
进入公众聚集场所,要注意查看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了解紧急逃生路线,这些场所往往空间大、可燃物多、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在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要小心留意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观察好疏散指示标志,以便火灾时逃生。
做到安全拜天公
室外拜天公时要注意安全,严禁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严防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发生火灾,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尽快远离火灾现场,有条件的尽可能向周围群众发出示警。
法律责任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法携带、邮寄、销售烟花爆竹
《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八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
《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共同努力
守护城市安全
厦门警方出品
签发:刘东强 审核:万里 编校:魏欣
编辑:蔡宇凌
来源:治安支队、法制支队、厦门日报、法治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