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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平城区古城街道办鼓楼社区2025年1月27日下发的《古城亮化倡议书》显示,为了营造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就做好春节期间的美化亮化工作倡议如下——从1月27日(腊月二十八)~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晚18点到次日凌晨6点,属于亮灯时间段,要求室内留灯,古城内各商业门店应确保室内灯光充足,直至次日天明。门头牌匾、广告牌、LED电子屏及灯笼等应全部点亮,直至次日天明。
2025年2月3日,山西大同古城一网友发视频称,因店铺未按要求开灯,被多名工作人员撬锁进店将灯打开。
当地宣传说配合开灯的商户达到97%,为此,向新闻记者报料的岳先生质问:我们不配合的3%就活该被撬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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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在97%配合、顺从者外,还有3%的人对这项亮灯通知表示不配合、不服从,尽管据说额外的电费,政府将予以补贴。
首先,在这个多元的时代,很难再100%的都认同一项决策,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对少数不服从、不顺从、不配合者要容忍。在利益衡量上,法律确实应当考虑所涉及人群的多寡,对于涉及人数更多、分量更重的利益更应当给予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多数人的利益就可以无视甚至剥夺少数人的利益。因为“少数人”也是公众的一部分,他们的利益同样是公众利益的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尊重。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社会中的少数,成为某个少数群体中的一员,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扎堆在多数人中,要坚决反对多数人暴政,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名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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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讨厌”的少数人权益。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理想状况是互不冲突,甚至互相促进,不过,事实上想完全互不干扰不太可能。冲突与对立客观存在,法律只能正视,为双方利益划定好合理界线,谁也不能逾矩。你亮你的灯,你有亮灯的自由,我有不亮灯的自由。
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报告了2024年度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法工委披露的备审典型案例中包括了两宗纠正限制前科人员(报告中称为“涉罪人员”)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案例,明确了对于前科人员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劳动权应予平等保障的非歧视要求。
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具体体现,属于有关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各类人员,包括曾受刑事处罚人员中具有此类情况的人员,应当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的人员。如果将涉罪有关人员排除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与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符,也与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不符。
有的法规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对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应当确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围内。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过于宽泛甚至随意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综合考虑罪刑轻重、罪名种类、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关限禁措施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等因素,公平合理进行设定。
这从立法上表明了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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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店铺未按要求开灯,被多名工作人员撬锁进店将灯打开,涉嫌非法侵入别人的房屋,也剥夺了别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个整合僭越了行政执法的边界,构成了对少数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2025年2月4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