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中国台湾知名女明星大S(徐熙媛)在日本旅游期间因患流感并发肺炎不幸离世,终年48岁。消息一出,引发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对于大S的遗产分配问题成为话题讨论焦点。

一、法定继承规则对比:大陆与台湾地区有何不同?

1.大陆《民法典》规定(第1127条)

继承顺位仅两类: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规则:

无遗嘱时,配偶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均分遗产;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

2.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第1138、1144条)

继承顺位分四类:

第一顺位: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

第二顺位:父母;

第三顺位:兄弟姐妹;

第四顺位:祖父母。

配偶继承权特殊:

配偶不固定顺位,可与任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分配,比例依共同继承人数调整。

示例:若遗产为9亿元新台币,继承人为配偶及两名子女,三人均分各得3亿元;若无子女,配偶与父母均分,配偶得4.5亿元,父母二人共得4.5亿,父或母各得2.25亿元。

二、遗嘱效力与特留份份制度:台湾地区独有的“最低保障”

1.遗嘱形式要求对比

台湾地区:

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

自书遗嘱须全文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大陆地区:

危急时口头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危急解除后须补书面形式;

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2.特留份制度(台湾地区“民法”第1187、1223条)

核心规则: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最低继承权”。

特留份比例:

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配偶:应继分的1/2;

兄弟姐妹、祖父母:应继分的1/3。

大S案例假设:

若遗嘱将20亿元全数留给子女及母亲,配偶仍可主张特留份。

计算示例:假设配偶特留份为3.33亿元从遗产中扣除,子女还在母亲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母亲通过遗嘱获得的财产应该扣除特留份后的剩余遗产进行执行。

三、实务难点:遗产分配的三大挑战

1.资产类型复杂:若涉及股权、房产等非现金资产,特留份需专业评估折价。

2.两岸法律冲突:若遗产横跨两岸,需依“属地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可能引发管辖权争议。

3.遗嘱真实性争议:若亲属质疑遗嘱效力,需通过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词等司法程序确认。

结语:提前规划避免家族纠纷

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地区,遗产分配均需平衡法律约束与家族情感。

给公众的建议:

提前订立合法遗嘱,明确资产分配;

若涉及跨境资产,需咨询两岸专业律师,规避法律冲突;

特留份制度下(台湾地区),遗嘱人需预留法定最低比例,避免遗嘱部分无效。

声明:本文基于两岸现行法律分析,具体个案以司法机关裁定为准。您对继承问题仍有疑问?欢迎留言探讨!

延伸阅读:想深入了解台湾地区特留份份计算?推荐《台湾地区继承法实务案例解析》

台湾民法特留份制度计算示例

一、法律依据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223条及第1144条:

特留份比例:配偶的特留份为其法定应继份的1/2。

法定继承顺序: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如母亲)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若存在子女,父母通常不参与继承。

二、案例条件

遗产总额:9亿元新台币

继承人:配偶(被排除继承)、两个子女、母亲(遗嘱中列为继承人)

遗嘱内容:将全部遗产分配给两个子女及母亲,排除配偶继承权。

三、计算步骤

确认法定应继份:

法定继承人:配偶与两个子女(母亲因有子女存在,不参与继承)。

应继份分配:配偶与两个子女各分得1/3,即每人3亿元(9亿元÷3)。

计算配偶特留份:

配偶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1/2,即3亿元×1/2=1.5亿元。

处理遗嘱无效部分:

母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子女的情况下无权继承,遗嘱中分配给母亲的份额无效。

无效部分处理:原分配给母亲的3亿元需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即由配偶与两个子女各得1亿元(3亿元÷3)。

最终分配结果:

配偶:特留份1.5亿元+无效部分分配1亿元=2.5亿元

子女A、B:遗嘱继承3亿元+无效部分分配各1亿元=各4亿元

母亲:无权继承,分配无效。

四、结论

配偶可主张的特留份:1.5亿元(基于法定应继份的1/2)。

遗嘱无效部分重新分配:配偶额外获得1亿元,总计2.5亿元。

子女实际继承:每人4亿元,共8亿元。

五、关键要点

特留份优先于遗嘱:即使遗嘱排除配偶继承权,配偶仍可主张特留份(1.5亿元)。

母亲无继承权:在有子女的情况下,母亲不参与继承,遗嘱中对其分配无效。

剩余遗产分配:无效部分的3亿元需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配偶因此额外获得1亿元。

总结:在本案例中,配偶最终可主张的遗产总额为2.5亿元(特留份1.5亿元+无效部分分配1亿元),子女各得4亿元,母亲无权继承。

大陆必留份制度的计算及示例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概念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130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为必留份(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特留份”)。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弱势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防止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完全剥夺其继承权。

二、计算步骤与方法

1.确定遗产范围:

需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个人遗产。

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民法典》第1161条)。

2.确认必留份权利人: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缺乏劳动能力(如未成年人、残疾人);

(2)无其他生活来源(无稳定收入或财产)。

3.计算必留份额:

法律未规定固定比例,由法院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裁量:

(1)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如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医疗教育费用);

(2)遗产总额及剩余可分配部分;

(3)其他继承人的经济状况。

三、具体示例

案例背景:

被继承人甲与配偶乙共有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甲个人存款50万元。

甲去世时欠债30万元,法定继承人为乙、未成年子女丙(无收入)、成年子女丁。

计算步骤: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为夫妻共有,乙分得100万元,甲的遗产部分为房产100万元+存款50万元=150万元。

2.清偿债务:

需从遗产中优先偿还债务30万元,剩余遗产为150万-30万=120万元。

3.确定必留份权利人:

丙为未成年人且无生活来源,符合必留份条件。乙和丁有劳动能力,不享有必留份。

4.计算丙的必留份额:

假设法院认定丙的生活教育费用需至少40万元,则从剩余遗产120万元中,优先划出40万元给丙。

剩余遗产:120万-40万=80万元,由乙、丁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

四、关键注意事项

1.必留份优先于遗嘱分配:

即使遗嘱未提及必留份权利人,法院仍会强制保留其份额,剩余部分按遗嘱执行。

2.债务清偿优先于必留份:

必留份的计算基于清偿债务后的遗产净值(《民法典》第1161条)。

3.灵活裁量原则:

必留份金额不设固定比例,需结合个案中继承人的实际需求与遗产规模确定。

五、对比特留份与必留份

大陆法系特留份:通常规定固定比例(如1/3或1/2),权利人包括配偶、子女等。

中国必留份:无固定比例,仅保障“双无”继承人,适用范围更窄,但更具灵活性。

总结:中国的必留份制度通过动态裁量,平衡了遗嘱自由与弱势继承人的生存权。实际操作中需严格遵循“先偿债→再保必留份→最后分配剩余遗产”的流程,并结合司法实践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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