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家庭财富传承方式,近期很多市民朋友咨询赠与公证的问题,本文整理了大家比较感兴趣的关于赠与的问题,请公证员为大家作出权威解答。
01
房产能否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
老李夫妻有一套住宅房和一处门面房,女儿已经结婚多年,为给女儿以后生活更多的保障,他们想把房屋赠给女儿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能否实现?
答
可以实现。建议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中特别指明:房产赠与女儿个人单独所有,不属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即使今后女儿的婚姻状态发生变化,父母赠与女儿个人的房产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2
“学区房”过户给子女,
担心老无所居怎么办?
问
老张夫妻有一套一实校的学区房,经咨询得知,房产要过户到儿子名下,孙子才能顺利入学。老张夫妻十分疼爱孙子,也希望孙子能上个好学校,但担心将这唯一的房子过户给儿子,万一以后儿子不孝顺,把他们扫地出门,无家可归怎么办。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答
老张夫妻可与儿子签订一份附义务(保留居住权)的赠与合同,并将该合同进行公证。合同中明确老张夫妻将房产赠与儿子(可指定儿子个人单独所有),但要求儿子履行附加义务(保留居住权)即老张夫妻有权在上述房屋内居住,并据此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即可满足将房产赠与儿子,解决孙子上学问题,又保障自己“老有所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03
房产赠与后,还能否撤销?
问
父母已经将房产赠与子女,现在因为一些原因反悔了,还能撤销吗?
答
公证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这要分情况来分析:如果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产权尚未转移,那么就要看该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如果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父母无法随意撤销赠与,但满足《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时父母仍可依法撤销赠与;如果产权未转移且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父母可在房屋产权转移前撤销赠与。如果房屋产权已经转移,那么父母申请撤销赠与要满足《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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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众信公证处 作者:吴振坤
编辑:阎然 校检:袁玉柱
审核:曹新铸 李博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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