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牡丹所)
牡丹市监处罚公告
〔2025〕 15001号
菏泽星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
菏泽星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以下称当事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实际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连续六个月以上,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经向税务和社会保险部门核实,当事人最近超过六个月无纳税申报记录(或非正常或查询不到企业相关信息)和缴纳养老保险信息(或查询不到企业相关信息),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歇业、变更和注销登记,且在2022年、2023年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构成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11月07日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牡丹市监罚告(2024)15001号),并同时在本局公告栏进行张贴,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菏泽星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现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吊销公告送达之日起,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
1、吊销营业执照30户企业名单
2、吊销营业执照30户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吊销营业执照30户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来源:牡丹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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