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

四川内江化粪池爆炸事件,法律责任自有法院和律师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界定。本文主要汇总了建筑设计中与污水、化粪池有关的部分规范、国家标准等内容。通过汇总这些内容,笔者认为,如果《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GB/T 28888-2012)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得到严格执行,悲剧是完全有可能避免的。因此,作者强烈呼吁社会提高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重视程度,把现行的GB/T 28888-2012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并且对相关的检测周期做出强制性要求。从而,实现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这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根据《潇湘晨报》报道:

2025年1月30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不慎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视频显示,有车辆被炸翻,现场多辆汽车受损,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据第一现场,现场目击者称,这个小孩丢完鞭炮就跑,那个跑开的小孩下午不到一个小时就被找到,警方正在调查处理。据最新视频显示,男孩和家长已被警察带走。从网友们发布的现场视频看,受损的汽车有林肯、奥迪、路虎、保时捷、雷克萨斯等知名品牌汽车。1月31日,雷克萨斯、奥迪车车主开直播,超18万人在线观看。车主表示,当时爆炸的路面已修复,点赞市政的办事效率,辛苦维修的工人师傅大过年通宵加班。有律师谈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致爆炸多辆车被掀翻:车主若投保,保险公司可能会代位赔偿,然后向监护人追偿。



事情发生后,网友的评论几乎是一边倒地在谴责那个“熊孩子”和他的家长,也有少数人对事件背后的根源进行了思考。本文对于这次事件的法律责任不做评价,相信法院和各方律师最终会对责任做出公正的结论。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与化粪池有关的内容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化粪池中产生的沼气是有相关规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规范中: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规定了化粪池的设置位置等要求,如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 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其目的之一是防止化粪池产生的沼气等有害气体对建筑物内人员造成危害,也减少了沼气聚集引发爆炸等安全事故对建筑物的影响。

·要求当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时,其粪便污水宜与生活废水分流,有利于控制进入化粪池的污水成分和水量,保障化粪池的正常运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沼气等气体的产生量。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提到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设计要合理,以确保其对污水的处理效果,减少沼气过度产生等问题。

·规定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化粪池,但对化粪池的沼气安全管理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其他相关规范主要是地方性规范

·一般要求化粪池应设计有通风管道,以排出产生的沼气,防止气体积聚引发爆炸或其他安全隐患。

·对于农村自建房的化粪池,也有规定每个化粪池应设专门的通气管,并保证其通畅,要及时疏通堵塞的通气孔,且通气管道直径一般为 10 厘米,尽量让沼气流出,避免聚集的沼气在出现明火的时候发生爆炸。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与污水管道中的沼气有关的规定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对污水管道中产生的沼气有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规范中: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 年版》:第 4.3.10 条规定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和排空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置排气装置,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排出污水管道中可能产生的沼气等气体,防止气体积聚带来安全隐患等问题。

《给水排水工程快速设计手册 2:排水工程》:提出在充满度过高的管段、跌水井、大浓度污水接入的井位以及污水管线上每隔 500m 左右的井位处宜设通风管,通过设置通风管,可有效排出沼气,降低管道内沼气浓度,减少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污水管道或化粪池中沼气浓度相关规定

潜水管道或化粪池中沼气浓度相关主要在以下标准及文件中有所体现: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虽无直接针对沼气中甲烷的浓度规定,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其他相关有害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为评估污水管道或化粪池作业环境提供了参考依据。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要求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应监测氧气浓度和可燃气体浓度等。对于污水管道或化粪池等可能存在沼气的有限空间,氧气含量应保持在 19.5%~23.5% 之间,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10%。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对城镇排水管道维护作业中的气体检测等提出要求,规定进入排水管道、检查井等设施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确保可燃气体等浓度符合安全要求,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地方标准及行业指导文件:如北京地标《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范》等地方标准,也对污水井等地下有限空间内的气体检测和浓度限值做出具体规定,通常要求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 10%,与普遍的安全要求一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污水管道或化粪池中存在沼气爆炸风险的话,相关责任人有如下几类:

·设施管理维护方

·市政部门:若污水管道或化粪池属于公共区域设施,市政部门负有管理和维护职责。如因疏于管理,未定期检查、疏通、清理,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或未设置警示标识等,导致沼气浓度过高存在爆炸风险,市政部门需承担责任。

·物业:对于小区内的污水管道和化粪池,物业应履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若未对化粪池进行定期清掏,未对污水管道进行检查维修,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沼气积聚问题,或未在相关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等,物业需承担相应责任。

·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于一些企业、单位内部的污水管道和化粪池,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若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沼气浓度有爆炸风险,引发事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作业方

·施工单位:在污水管道或化粪池附近进行施工时,若施工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未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隔离、未对可能产生的火源进行管控等,导致沼气遇明火爆炸,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

·清掏、维修等作业单位:如果这些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如未进行有效通风就进入污水管道或化粪池作业,产生的火花等引发沼气爆炸,作业单位需承担责任。

·其他可能责任方

·危险行为人或监护人:如向污水管道或化粪池扔鞭炮或带有明火的物品等,引发沼气爆炸,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GB/T 28888-2012)的相关规定及缺失

根据《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GB/T 28888-2012),化粪池的管理方有责任对化粪池内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确保沼气等易燃气体浓度低于危险值。此外,化粪池应设置专用的通风管,确保气体能够及时排出,避免积聚。

市政部门:对于城市公共区域的下水道及化粪池,市政部门是主要责任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义务对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进行监测,需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气体积聚带来安全隐患,如设置合理的监测点、配备专业监测设备和人员、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等。

物业:在住宅小区、商业园区等区域,物业受业主委托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进行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需保障小区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小区内的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负有直接责任,要定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气体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气体浓度异常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

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企业、单位内部的下水道及化粪池,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气体监测责任。比如工厂、学校、医院等,要按照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对自有下水道及化粪池进行气体监测,保障内部人员和设施安全,建立健全监测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防护用品,对监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三方监测机构:有时,市政部门、物业或产权单位等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第三方监测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测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报告,对监测结果负责。

《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GB/T 28888-2012)未明确规定责任方的监测周期。在实际操作及相关地方规定和一些参考资料中有以下常见的监测周期要求: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规定: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要求,对赋红色、橙色的化粪池要每天巡查 1 次、每周检测 1 次,对赋蓝色的化粪池每周巡查 1 次、每季度检测 1 次。遇天气高温炎热、气体浓度频繁超标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频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有上述类似规定。

化粪池气体排放监测方案建议:曾经有机构或人员多次建议通过监测设备定期采集气体成分数据,每小时采集一次,确保数据的时效性,便于及时掌握气体浓度的变化趋势。

因为该标准的修订工作尚在进行中,故本文强烈呼吁:

在进行新的修订时,把这个国家标准从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并对检测周期做强制要求,以避免更多悲剧发生。

欢迎留言讨论,更欢迎转发本文。

让我们一起努力,让与此事有关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更加完善和更快得到修订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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