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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发布


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有效满足停车需求,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外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包括建设工程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等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的,为公众提供临时停车服务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定期统筹协调调度,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车行为。

市财政、交通运输、税务、商务、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防动员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淮北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到所在单位的详细规划中实施。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九条新(改、扩)建工程,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验收,不符合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验收。

第十条除临时停车场外,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引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障碍停车设施。已建停车场根据自身条件,逐步改造、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市建投集团建设运营的市城市智能停车基础信息服务平台,应接入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在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各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可以组织相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用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可以向社会有偿开放。各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实现区域停车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三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50米距离以内;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30米距离以内;

(四)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四条在老城区及商业集中区等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征求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控制总量、以人为本、因时制宜的原则,营造舒适消费环境,决定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施划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应设置标志,明示停车时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因公共建设需要的其他情形。

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停车场实行停车收费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的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四)交通组织图、停车场平面图;

(五)停车场竣工及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有关材料;

(六)经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明码标价公示牌,标明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报备情况、停车服务内容、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联系电话、监管机关及价格违法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所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所内路面平整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配备一定数量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将数据信息接入市城市智能停车基础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识、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放,并缴纳停车服务费;

(三)因突发事件处置、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按照要求驶离;

(四)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第十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停车服务费的,可以拒绝向其提供停车服务,自产生欠费之日起,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法进行催缴、追收。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备。

经营性停车场停业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损坏停车设备、设施;

(三)擅自占用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濉溪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陈豆豆

见习编辑:张若雯

编校:陈圣洁

编审:张辉

审签:刘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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