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某日,鲁大和鲁二(均为化名)见某湿地内水草丰茂,鱼贯而行,心想在此处捕鱼,岂不赚哉?于是二人取来渔具、电脉冲装置等电捕设备,于2020年至2021年间,多次在该湿地内非法电捕,并将捕捞的渔获物卖给鱼贩老徐和老朱,徐朱二人明知鲁大、鲁二的渔获物是非法捕捞所得,但为了转卖获利,便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截至案发,徐朱二人共收购鲤鱼、鲫鱼等渔获物2900余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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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鲁大、鲁二非法电捕的地点位于临洪河口省级湿地公园,该湿地属于滨海湿地,生态类群多样,是重要的经济鱼类育幼场和鸟类栖息地,具有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结合电捕鱼方式对鱼类 、生态环境的危害,经评估论证,鲁大、鲁二等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79268元。2022年8月,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就鲁大、鲁二非法捕捞、老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就生态损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 判 结 果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大、鲁二等人在江苏省级重要湿地临洪河口省级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老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79268元,用于临洪河口湿地的修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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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电捕行为会造成大量水生生物死亡,直接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完整性,进而影响水域内生态循环,在滨海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实施电捕行为,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更为严重。在此,法官提醒,切不能心存侥幸,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莫为蝇头小利竭泽而渔,当怀长远眼光爱护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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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灌南县人民法院